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全面排查和整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公布日期】2015.03.09
• 【字 号】冀环办字函〔2015〕62号 • 【施行日期】2015.03.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进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全面排查和整
改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15〕6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对有关省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的反馈意见》(环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为保障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范现场端标准化建设,经研究决定,进行一次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全面
排查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3月10日—4月10 日。
二、形式和内容
1、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全面排查和整改工作由各设区市、省管县自行组织,重点解决排口设置不规范、站房建设不到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点位不恰当,现场端运营维护不善等问题,限时整改。省环保厅重点抽查。
2、对我省境内销售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体检”,凡具有参数修改、模拟软件等功能,有可能用于造假目的的,责令限期进行升级整改。无法整改的,应进行更换。对限期内不能履行整改和更换义务的设备生产商在省环保厅网站予以曝光,并从采购名单中剔除,不再对相应的设备进行验收联网。同时建议生产厂商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其生产的自动监测设备不具有造假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3、对排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低、陈旧落后、老化严重、故障率高的设备要认真登记备案。省环保厅将根据此次排查情况,制定淘汰更新标准,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安排部署所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细化分工,规范程序,落实职责,做到责任可溯。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要求,不择不扣完成好。
2、省环保厅将对此次排查和整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如发现敷衍了事、走马观花等问题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地认真填写报表(附件1),并连同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电子文档于2015年4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联系人:张云青
电 话:*************
邮 箱:****************。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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