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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2)

2024-08-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2)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

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

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2017-04-22 15:46 | #2楼

为提高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冶建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科室,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建立、

管理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本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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