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作者:陶晓莉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
摘要:有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大多数公司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还未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不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公司运作规范,而是直接找公司注册代办机构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章程。千差万别的公司,除了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等部分内容不同外,几乎千篇一律使用相同的公司章程。当公司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难免出现运作失范、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象。本文将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进行个性化设计。
关键词:公司章程 个性化设计 公司法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化性设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以来,从公司治理、财产出资、利润分配等方面,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提供了可能。本文笔者将结合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角度,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用于指导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运营。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授权范围,公司股东为公司的个性化治理运营所创设的制度空间,公司章程可约定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其产生办法。《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方式主要有三个途径:股东会任免、董事会任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
2、 章程可以自由设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别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比例或分红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公司若急需资金投入,在引进投资人时,股东可以与以股东身份投资的投资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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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比例或分红模式,让该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优先收回投资,既满足了公司的资金需求,又可鼓励投资人积极投资,实现双赢。
4、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的表决机制。《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规定赋予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定,创始股东在股东会中享有更大的表决权,而不限于出资比例,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5、章程可以自由规定股东出资的时间、次数和金额。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时间、次数方面的强制性限制,允许股东根据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灵活出资,以减少行政权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出资的限制,公司章程可根据股东约定和公司运营情况,规定出资时间、次数及金额。
6、章程可以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公司分立、合并、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等重大事项以外,公司章程可自由设立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的范围,且章程还有权设定重大事项或普通事项所对应的有效表决权比例。
7、章程可以设定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但公司章珵可自由决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章程可以设定董事会的表决规则:普通事项适用普通多数决,重大事项适用特别多数决,也可以设定实际控制人在董董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
8、章程可以设定股权转让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不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之间可以设定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性规定。该规定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提供了操作空间。
9、章程可以通过设定公司股东决定继续存续时的退股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据此,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导致公司僵局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设计为公司解散情形。如果公司出再该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按公司设定的规则要求公司回购股份,顺利退出公司。
10、章程可就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设定具体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限制或作了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股东的配偶、继承人、直系亲属,只有按公司章程规定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成为股东,或者股东去世后,由公司收回其股份,并規定股份不能继承时的补偿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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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资本运作和公司运营千变万化,极其复杂,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可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股东认真考虑如何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如何处理争议等重大事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运营需要,细化资本运作和公司运营规则,以保证公司灵活、高效、良性运转。公司章程是处理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也是处理股东纠纷的准据法,具有私法规范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作用。
简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解决争议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景善、王军、吴日焕:《商法案例研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郭春宏:《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法律出版社出版。 3、乔路:《公司章程制定指南》,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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