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2]154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3 【实施日期】2012.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同政办发[2012]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 /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宽的工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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