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业务介绍
为青春期、孕期、产后以及更老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为有心理问题或障碍者提供心理干预及转诊等服务;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预防心理疾病。
三、工作内容
1.掌握辖区妇女心理问题及疾病发生状况和影响冈素,了解辖区妇女心理保健服务提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2.开展心理评估,筛查心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等服
务。对常见女性心理问题和障碍,提供评估、心理咨询和干预:对严重心理问题者提供转诊及随访;有条件的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
3.开展团体心理干预。为筛查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妇女及其亲属提供团体心理辅导。
4.结合孕妇学校、健康大讲堂等形式定期开展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辖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知识。
5.与辖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卫生科建立业务联系。
6.开展培训,推广心理评估、心理问题筛查、团体心理辅导等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对辖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7.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妇女心理疾患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8.开展妇女心理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具备妇女保健、精神卫生和医学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护士应接受心理专
科岗前培训,掌握常用心理测量、心理放松训练、心理康复训练等基本技能。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妇女心理保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从事妇女心理或妇女保健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有能力的机构可设立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当有丰富的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妇女心理保健工作8年以上。
(二)房屋设施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设置心理评估室、心理咨询诊室,有条件的可设置团体心理辅导室、心理治疗室等。
心理咨询室及心理治疗室建设布局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专业要求,注重隔音效果及隐私保护。三设备
妇女心理专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专科功能相适应。基本设备是指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必备设备。
基本设备:包括心理测评工具。
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声像设备、沙盘设备、心理宣泄相关设备、心理辅助治疗设备等。
(四)专科管理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当遵守医疗一般规章制度和全院共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基本岗位职责: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常规: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常规、心理测量常规、心理评估常规及心理干预常规等。
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工作制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师工作制度、心理咨询师督导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院内及辖区转诊、会诊及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专科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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