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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及其特征

2020-10-05 来源:客趣旅游网
浅谈群体性事件及其特征

作者:白 雪

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3期

白 雪 四川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200

【摘 要】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会产生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安定。具有何种的特征的聚众事件可以被认定为是群体性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中如何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具有极强的讨论辨析意义。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刑法 刑事政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不同的时期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的特征以及发生原因都有很大区别,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缺乏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学研究群体性事件以前,社会学和政治学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探索,研究成果较法学也更全面深入一些。群体性事件正式出现是在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11月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讲话中,之后便成为官方词汇。群体性事件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是在2004年11月8日,《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使用了“群体性事件”,一直沿用至今。

官方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以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有论者认为群体事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聚集在一起,为达到表达情绪、要求解决问题等特定目的,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的事件。[2]这个定义更像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而做的,缺乏法学的逻辑。

研究群体性事件厘清概念是前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都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共有特征出发的,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与它所处时代具有的紧密联系。

二、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

(一)事件概述

瓮安事件之所以被称为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在于其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所具有的典型性。事件的起因是瓮安三中一名初二女生李玉芬死亡,其家人对其死因鉴定结果不满意,2008年6月28日下午李玉芬的家属聚集到瓮安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上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其家属的过程中,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人煽动,对县公安局、县政府、县委政府进行打砸抢烧,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事件原因分析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这是一起因家属对于死者死因鉴定结果不满上访而造成的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事发后不仅当地政府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反思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能否通过妥当的处置避免它的发生,在事件发展态势不可控的情况下如何降低这类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对该事件梳理后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三点原因:

1、李树芬家属上访的原因是因为对死因鉴定结果有异议并且在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接触中没有被说服,家属始终认为李树芬是被人害死的,他们希望通过上访表达自己的想法。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于群体有共同的目的,或是表达意愿,或是提出诉求,群体性事件会有一个结点把相关人员联系在一起。群体的这个共同目的指引他们的行为,在目的实现以前,聚众者的情绪很难得到安抚。

2、政府处置不当,没有及时控制流言,发布权威消息。从发现李树芬尸体到“6.28”事件6天中,不断有流言对李淑芬的死亡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猜测使得李淑芬的死亡原因变得扑朔迷离,但是当地政府、公安局没有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控制不实流言,使得民众对于死者家属充满同情,对于当地官员存有不信任。这是一个通过前期及时处理能够控制的原因,不只是群体性事件,很多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之所以爆发政府处置不当是主要原因,往往是群众诉求得不到满足,又无法得到合理答复才会出此下策。

3、不明真相群众的煽动以及不法分子的推动。如果说李树芬家属的上访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那么些许不明真相的群众用矿泉水瓶、砖块袭击民警,对瓮安县委、县政府大楼的打砸抢烧行为直接使事件升级,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事后查明当天的打砸抢烧参与者中有多名当地黑恶势力人员,这些人不是李玉芬的家属,可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这些煽动者和实施者,聚众人数众多,有很多浑水摸鱼的人,不法分子的煽动会使得从众心里作祟,原本不敢做的事在这样的氛围中也做得出来。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共同的目的

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二字说明人数绝不是一个两个就可以造成群体性事件,聚众者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因为这个共同的目的把聚众者联系在一起。每个群体性事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目的,比如2012年江苏启东事件,民众在市政府门前集会示威抵制王子造纸厂将有毒废水排放到启动附近海域,正是因为“保卫家园”这个共同的目的才使得近十万民众聚集。聚众者和闹事者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的作用有所不同,聚众者带有看热闹、起哄的心理,而闹事者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者,聚众的目的和作用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政府督导不利、公信力弱化

在贵州瓮安事件中,当地流传着关于李淑芬死亡的各种猜测和谣言,但是当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阻止流言的扩散,在想要采取措施遏止流言时,效果已经大打折扣;2011年乌坎村事件也存在政府督导不到位的情况,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利用互联网传播计划游行上访的帖子,而这些帖子并未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也未作出任何举措解决村民遇到的问题。综观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就发现群体性事件前期的各种失实言论、不利言论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舆论导向失控,进一步发展成为后期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器。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出现是对政府工作能力的一种考验, 社会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爆发点,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应该及时的解决问题和安抚群众。

(三)聚众者的推动

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众多,组成复杂,大体可以分为对社会具有不满情绪的成年人、街角社会的不良青少年、黑社会势力三类。真正使得群体性事件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往往是第三类人。聚集人数众多,但不是每个参与人员都会推动事件的发展升级,大多数人都是出于围观、起哄的状态,在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前两种人,对社会不满,没有宣泄的出口,通过聚众闹事表达情绪。但这些没有实际动手参与的围观起哄的闲杂人员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

四、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一种后处理方式,也即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初期并没有犯罪行为,只是在演进的过程中可能衍生一些犯罪行为,此时才需要刑法规制。[3]群体性事件的两方当事人较为特殊,即政府和民众,在群体性事件初期,民众和政府的对话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政府和群众两方能够处在一个平等、理性的角度对话,政府能倾听人民的呼声,给出妥当的解决办法,也许就不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现实是群众聚集后往往是群情激愤、缺乏理智,就像一个火药桶,在这样紧迫的状态下双方的态度对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若这时政府不

加以正确解决,对群众的要求置若罔闻,一旦被有心人利用,众人失控,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态度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注重宽和性,对严格性和严厉性也有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利武器,因为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众多,真正需要用刑法处罚的确是少数人。群体性事件开始之初并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才是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依据,即现实的危害后果是刑法对群体性事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不能只看其产生的负面效果,某些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社会冲突也有其正向功能,不涉及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的、对抗性强烈度较低的冲突对整体的社会系统来说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可以不断地释放社会张力,保持社会结构的弹性。[4]

总 结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最深刻的根源就是政府治理的不到位。纵观历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在里面起了很大作用,民众在政府面前天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是极具同情心的,这种百姓和政府的矛盾归根到底是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放偏了自己的位置,使得百姓心存愤懑,这种不满总会因为一个点爆发,就形成了群体性事件。我们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发生原因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解决措施上,只有找准症结才能达到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0(05):5-11+159.

[2] 胡建.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及分类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02):187-188.

[3] 岳臣忠.刑法视域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综述[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03):104-111.

[4] 朱力. 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J]. 学海,2009,(1).

作者简介:白雪(1995—),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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