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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论文:群体性事件的多维解读

2021-07-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群体性事件论文:群体性事件的多维解读 摘要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探讨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态势,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预防和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转型 社会稳定

现阶段,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第一次明确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写进了党的文献。2010年1月,《瞭望东方周刊》刊文指出,“未来10年中,群体性事件将是中国社会稳定最大的威胁,也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最大的挑战。”本文将对群体性事件作些初步探讨,祈望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分析

所谓群体性事件,在国外一般称为“集群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

绪冲动。豍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建国初期称之为“聚众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之为“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21世纪初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由于认识角度的差异,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不一,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豏二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群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豐三是从利益的视角出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在其利益受损或不能满足时,采取静坐、集会、游行、上访、罢工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压,以求得解决问题,并造成或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事件。豑四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一定人数参加,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的事件,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事件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二,这些事件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三,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不一定

有共同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其四,这些事件对社会生产、生活和管治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总起来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些利益诉求相同或接近的个体组成的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采取静坐、集会、游行、冲击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局部性社会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

近年来,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趋增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集中显现,这也使得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态势。

1.屡有发生,各地都可能发生。从贵州瓮安事件、到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再到甘肃陇南上访群众聚集冲击市委机关的“11·17”事件、以及广东汕头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的“11·20”事件等,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让人担忧。

2.涉及面广。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泛,波及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领域和行业,从贵州的翁安到云南的孟连,从沿海的广东到内陆的重庆,从城市居民到乡下胶农,从人民教师到出租车司机,都有采用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诉求的情形。

3.主体成份多元化。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越来越多样化,包括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乃至干部等各阶层人员,还有的地方出现了极少数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并制造事端的动向。

4.行为方式激烈。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联合怠工与罢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有的甚至演化成打砸抢烧等暴力犯罪事件,最终以防暴警察的出动和“少数不法分子”的被抓而收场。

5.组织化倾向明显。这几年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聚集性明显增强,往往少则聚集几十人,多则成百人乃至上千人,具有规模扩大、参与人数增多的趋势。群体性事件虽然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矛盾的斗争形式看,一般也表现为缓和的非对抗状态。但是,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有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表现得十分激烈,且对抗性加剧。

6.处置难度逐渐加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的是不合法的方式,合理的要求与不合法的行为相互交织,加上少数敌对分子借机制造事端。这就使得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因而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

对抗性矛盾。

三、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

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激化了人民内部矛盾,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

1.事件引发的打砸抢烧行为,造成了经济资源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极大损失。如甘肃陇南“11·17”事件,因拆迁户多次找政府反映问题,但始终得不到放心的答复而演变为上千名群众参与的暴力冲突,最终酿成数十人受伤、100多间房屋和22台车辆被砸被烧的惨象。

2.事件干扰了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如果群体性事件引导和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对抗性矛盾,进而引发为更可怕的社会震荡。

3.事件离间了党群、干群关系,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如“孟连事件”中,当时当地有关领导不是正视群众的利益诉求,而是将之定性为农村恶势力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或采取拖拽等方式,或任由利益纷争自由纠缠,或擅自动用警力,于是激化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警民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

现阶段,我国某些地区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有

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深层次的内在原因。

1.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公安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和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豔例如,

一些企业“关、停、并、转”后,职工下岗不再享有原企业的福利,而社会保障措施又不配套,致使部分职工的利益受损,进而引发冲突。又如,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及时到位,群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又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以致政府与民众的矛盾持续累积而激化为群体性的对抗。

2.官僚主义作风导致矛盾激化。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如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停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的生活费等得不到应有保障等,某些政府部门和少数干部不是相互协调并积极予以解决,而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实也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多数是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党政部门反映过,而这些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回应,根本的原因还是我们的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了。如甘肃陇南“11·17”事件,有关领导在

反思事件时就坦承,少数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利益诉求的迫切性、群众情绪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事前对有关情况又不了解、掌握的很少。”

3.对利益冲突的处理有失公允。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并引发出一系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以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复杂矛盾。在这些“群体利益冲突的协商解决中,政府扮演着居间调停的角色。其间,政府应保持中立,以公正的立场让各方信服。”豗但在现实中,政府有关部门和办事人员却不是公正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结果招致了群众对政府和公权力的不信任,最终酿成群体性泄愤事件。

4.对社会冲突的处置简单粗暴。近年来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也有发生冲突后处置不力的原因。对此,原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时曾指出,有的干部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习惯于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事件,因而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总认为这是极少数“别有用心”者挑动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刁民”的闹事行为,于

是导致了“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的不良行为。豘有许多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正是由于处置方式方法的简单粗暴而被激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5.群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随着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低的法制观念的反差。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得也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来加以解决,而是错误地认为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因而动辄采取吵闹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寄希望于通过扩大事态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五、群体性事件的防治对策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乃是当前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必须在下列几个面尝试努力。

1.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所以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强化措

施,创新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复杂形势下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

2.严格区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正确处置。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某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虽然外在表现出某些对抗的倾向,但大多数是由于社会利益冲突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而诱发的局部混乱。即使有的群体性事件中有人挑头,但其初衷还是寄希望于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人员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寻求对立或对抗。事实上,无论是“瓮安事件”还是“陇南事件”,基本上都属于经济民生诉求,不带有政治目的。所以从总体上看,当前所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升级”了的人民内部矛盾。这是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键,对于妥善解决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也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说,对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切实关心群众的疾苦,重视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利益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以避免矛盾激化。而对少数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则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严格区分开来。对极少数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的处置必须及时

果断、决不手软。

3.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她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我们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注意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汇聚到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目标上来,从根本上缓解或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社会因素的产生。

4.健全和畅通群众利益的诉求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利益诉求方面要特别注意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本来就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如果利益诉求的渠道再被“梗阻”,就很难防止他们不通过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利益。对此,必须构建一个规范公正、合理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他们在体制内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具体而言,首先要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不能让群众错误地认为,只有闹开了、闹大了

才能解决问题。要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认识,引导他们处理好各种关系,使他们懂得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公民,有责任也有义务自觉维护、倍加珍惜当前总体安定的社会局面,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到社会主义的法制轨道,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及冲突,避免采取极端或违法行为解决问题。

6.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反馈机制。任何事情都有一个酝酿、发生、发展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实践证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我们要加强情报工作,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归纳、分析、研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具体地讲,在事件发生之前,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主动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端倪性问题。在事件形成之后,要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果断采取针对性的处置对策。在处置完毕之后,我们要认真做好处置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反思工作中的失误或问题,以便查漏补缺。此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有规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也是有规律的,因此,作为善后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要重视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目的、过程和性质,并从中探求处置规律,用以“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建立汇报沟通协

调机制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都可以转化为常态的工作机制”,

豙努力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把风险

和损失降到最小。

7.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是提高和检验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各类社会矛盾能不能得到有效化解,涉及的因素很多,而广大基层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强不强是其中的关键。广大基层干部身处第一线,他们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状况。大量事实表明,极少数基层干部作风飘浮,对群众冷暖漠不关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所以,从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来说,作为基层干部首先必须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提高党性觉悟,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摆正公仆和群众的关系,树立在广大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与不同群体的群众打交道的工作能力,善于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因势利导地做好群众的工作,让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8.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

群体性事件是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表现形式,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健全协作机制,有效整合各方面、各环节的力量,多管齐下,形成强大的处置合力,以便迅速而有效地控制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矛盾的有效消除和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

六、结语

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十分复杂、异常艰巨的社会管理工程。我们各级党政干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担负起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高度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借助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广泛采用多种方法和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铺平道路。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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