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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4-01-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府办发〔2009〕22号

印发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工作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教育 救济 通知 主题词:

抄送: 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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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使扶贫助学延伸到幼儿教育,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佛府〔2008〕8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申请助学的对象和申报程序:

凡有顺德户籍,就读于佛山市内经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备案幼儿园的学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满3周岁以上(含3周岁)的幼儿为助学对象。

申报助学的程序:

已领取我区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幼儿,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向幼儿所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并附上户口簿复印件、《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经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加具印章,证明属于当年在册在保的低保对象)交幼儿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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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整理后上报所在镇(街道)教育组,由镇(街道)教育组统一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在佛山市其他四区(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除提交上述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在读证明材料(加具在读幼儿园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活期银行账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送镇(街道)社会工作办汇总成册,报区民政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审批。

第四条 幼儿助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含保教费和伙食费),经费纳入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范畴,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数量和助学金额,上报佛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审批,获批并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下拨助学费用后,区教育局分春、秋季学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将助学金拨至各镇(街道)教育组。在佛山市其他四区(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幼儿园就读的,则由区教育局直接发至其法定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在顺德区内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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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街道)教育组负责发放并实施监控。

第七条 幼儿助学一年审批2次,原则上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申请,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核发。助学金由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签收,签收后的凭证由镇(街道)教育组保存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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