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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0-11-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府办发〔2008〕77号

印发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卫生 医疗 救助△ 办法 通知 主题词: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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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医疗救助工作。区医疗救助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医疗救助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区医疗救助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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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区社保分局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章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医疗救助包括以下项目: (一)资助参加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含住院和门诊); (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 (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第十条 本区在册在保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由各镇、街道组织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办与区社保分局派驻当地机构衔接,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每年低保(五保)年审后,按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审核确定的名单和个人缴费金额,由财政专户中列支相关费用。

前款救助所需资金的负担比例按低保、五保户等特殊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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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本区的低保对象(含低保临界对象)、五保对象发放《佛山市顺德区医疗优惠证》(以下简称《医疗优惠证》),实施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

《医疗优惠证》持有人到区内任何一间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药费(不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外的药品)实行8.5折优惠,三大常规的检验费、出诊费、注射费实行8折优惠。《医疗优惠证》持有人应在就诊挂号时出示《医疗优惠证》,事后出示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医疗优惠证》持有人到其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承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减免项目,超出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由区卫生局在区、镇(街道)非营利性医院及其下伸点中确定,由区医疗救助办公室授牌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医疗优惠证》从2008年起发放,每年换发一次,有效期从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申领人须提交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一张,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在每年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时统一填写《医疗优惠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定后,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优惠证》。

《医疗优惠证》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死亡或不符合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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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低保临界)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收回证件并及时交回所在镇(街道)社会工作办注销。

第十四条 门诊基本医疗减免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我区困难居民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扣除各种保险报销、亲友帮助和社会捐助等费用之后,自负部分费用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的具体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资金负担比例按顺德区慈善会危重病特殊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负担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定额拨付区慈善会。区慈善会结合本会所筹的专项大病救助资金一并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的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除个别特殊情况要先行垫付外,每笔大病救助的三级救助资金应统一划拨到镇(街道),由镇(街道)委托银行统一发到个人存折。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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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优惠证》持有人不得将证件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6 —

本办法自2008年8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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