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府办发〔2010〕85号
印发顺德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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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我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佛山市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顺德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顺德区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法规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本预案适用的道路桥梁是指本区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管养的公路桥梁,以及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和高架道路。
1.3 工作原则
处理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的原则,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则要做到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同时要以“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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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果断处置”为原则,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最快速度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1.1 区政府成立佛山市顺德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路桥指挥中心”),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局长、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包括:区政府副秘书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经济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顺德海事处、航道分局、公安消防大队、公用事业管理局、气象局、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成员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更迭时需报请指挥中心,进行递补。
2.1.2 区路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路桥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成人员: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镇(街)相关人员组成。
2.1.3 区路桥指挥中心设立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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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路桥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指挥长,区路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指挥中心成员组成(其中镇级成员仅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2.1.4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组。分别为:
一、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海事、公路、航道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抢险救援组:由国土城建和水利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市场安全监管、公路、海事、航道、公用事业、恒顺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三、调查处理组:由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国土城建和水利、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公路、海事、气象、公用事业、恒顺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
四、善后处理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会同险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五、后勤保障组:由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经济促进部门及险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2.1.5 区路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道路桥梁的管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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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和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区路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实施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置预案。
二、根据突发事件形势,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级别,决定是否启动区级预案还是报请上级应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三、组织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事发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动全区应急人力、物力,进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公安、消防、国土城建和水利、公路、航道、海事、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或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险情(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四、做好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工作。督促公安、消防、国土城建和水利、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公路、海事、航道、市场安全监管、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练。
五、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Ⅰ级、Ⅱ级和Ⅲ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上报工作;组织、指挥处理Ⅳ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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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六、协调、指挥做好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2.2.2 区路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处理突发事件。
四、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道路桥梁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救援有关情况。
七、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抢修方案。
二、组织成立现场交通管制组、抢险救援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
三、组建现场信息联络中心,确保信息快速、准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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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媒体发布与险情(事故)预警和处置工作有关的新闻信息。
四、核实险情(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五、组织划定险情(事故)的现场范围、车船临时停泊区等。
六、及时对受损道路、桥梁进行交通安全通行的科学评估,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并根据实施情况做好交通疏导,发布交通消息。
2.2.4 现场指挥部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
一、交通管制组:负责在险情(事故)现场陆域或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接受指令,疏散车辆、船舶及人员,制订交通疏导方案,发布封路、封桥、封航通告或航行警告;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救援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负责调集相关设施设备,对受损道路、桥梁及相关设施进行抢修,对道路、桥梁损坏是否影响堤围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进行评估和采取相应措施;对险情(事故)造成水域或岸滩污染实施监控和清除;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遭遇险情(事故)的车辆、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搜寻失踪人员;负责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指挥中心向上级部门申请调用增援物资或请求邻近单位协助救援;负责对火灾或爆炸车辆、船舶进行施救,必要时对火灾车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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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进行拖离。
三、调查处理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险情(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险情(事故)现场的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相关物证,提取痕迹,拍照、录像,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并草拟险情(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公路、桥梁修复初步方案;接受指令,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四、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遇难者尸体的处理;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集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组织调整相关公路客运、公交线路,必要时开设临时渡口,保障群众出行需要;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及时运送到位。
2.2.5 区路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对外发布通告,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并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三、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组,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综合协调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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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时组织对受损的公路、桥梁进行交通安全通行的科学评估;负责抢险救援组,调集必要的设备设施,组织对主干线公路、桥梁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施救和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组,负责对公路、桥梁损坏是否影响堤围等水利设施进行评估和采取相应措施;负责调查河道挖沙与桥梁险情(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时向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通报汛情动态;负责协调处理地质灾害造成的主干线公路、桥梁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并撰写灾情报告。
五、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后勤保障组,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调整相关公路客运、公交线路,必要时开设临时渡口,保障群众出行需要;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进行清除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和污染清除,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六、区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措施,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持陆路交通畅通;确定戒严范围;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负责交通管制组,参与抢险救援组、调查处理组和善后处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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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参与抢险救援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和调遣医疗救护队伍,进行伤亡人员运输和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八、区经济促进局:参与后勤保障组,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险(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工作。参与善后处理组,负责协调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和仲裁等工作。
十、顺德海事处: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保护、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持水路交通畅通;负责组织对相关航道通航安全的科学评估;负责组织沉没船只、人员、物资的救助和打捞,参与交通管制组、抢险救援组和调查处理组。
十一、航道分局:参与交通管制组、抢险救援组,参与对相关航道通航安全的科学评估,负责航标等设施的抢修、设置,在危险航道设立明晰的助航标志。
十二、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被困于车、船上的人员进行施救;负责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险情(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负责火灾、爆炸的扑救;负责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
十三、区公路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恒顺公司:分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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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组、抢险救援组、调查处理组,参与对受损的公路、桥梁进行交通安全通行的科学评估;参与险情(事故)的控制、施救和抢修,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
十四、区气象局:参与调查处理组,负责调查气象与主干线公路、桥梁险情(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确保指挥中心能够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十五、其他相关单位:接受指挥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推土机、挖掘机、铲车、拖轮、汽车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潜水员赶赴现场参与抢修、救援行动,并做好搜救工作生活保障和紧急物资的采供、运输。
2.2.6 区路桥应急专家组职责
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区路桥指挥中心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桥梁险情的界定与突发事件级别的划分 3.1 道路桥梁险情的界定
道路桥梁出现以下情况时定位为桥梁险情:
一、已运营的桥梁出现预想不到的严重病害,经技术人员检测确认随时可能造成桥梁坍塌事故的情况。
二、发现有与桥梁承载能力严重不符的超载车辆未经批准、未采取任何措施要过桥的情况。
三、已运营桥梁由于自然力因素影响造成技术状况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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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急剧降低,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过桥时发生事故、危险品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情况。
五、在建桥梁工程由于自然力因素、设计不合理、施工工艺不当或安全管理问题,继续施工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六、船只与已运营或在建的桥梁发生碰撞,经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受损程度较严重的情况。
3.2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分级
为了便于对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应对相应程序,结合省、市有关应急预案的分级响应划分情况,本预案对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Ⅰ级事故
(1)区内跨江、跨线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桥梁,因自然、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道路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省级以上道路桥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二、Ⅱ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道路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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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Ⅲ级事故
(1)道路桥梁虽未坍塌,但桥梁已出现结构失稳、梁柱歪斜,梁体出现较大裂缝,桥梁已出现沉陷、孔洞等结构性病害,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交通中断,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桥梁因船舶、超限车辆撞击、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等人为破坏或突发自然灾害等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四、Ⅳ级事故
道路桥梁出现轻微的结构性病害,或非结构性病害引起的桥梁事故,仅对桥梁较小范围内的交通运营、人身安全构成安全隐患,事态不会迅速扩展的比较简单的道路桥梁事故。
4.应急保障措施 4.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为了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人员之间能够及时取得联系,区路桥指挥中心应建立由有关领导、区路桥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桥梁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市路桥指挥机构组成的通信网和数据库。区路桥应急办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向社会公布发现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紧急举报电话,拓宽信息收集渠道。节假日期间,区路桥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要安排人员24小时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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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由区路桥应急办建立用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按专业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质和存放位置等,负责数据库管理和装备的定期核查、补充和调配。各设施管养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4.3 抢险队伍保障
由区公路局养护中心、区地方公路管理站道班、区路桥养护公司、各镇(街)相关部门抽调身体强健、经验丰富又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工人组建抢险队。事故发生后,再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需要调动相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4.4 资金保障
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部分可由公路养护部门在每年的水毁抢险资金中调剂。
应急抢险救援的专项经费应保障区属管理范围内道路桥梁基层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等应急相应工作的开展,做好桥梁安全的技术资料工作,确保桥梁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在应急抢险过程中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陆续开展。在应急抢险后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
4.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必要时可临时调动本区施工、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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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运输工具作为抢险运输的保障。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一调用全区道路桥梁养护单位的车辆。同时,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确保为突发道路桥梁安全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保障。
如发生跨河桥突发事故,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海事、航道等部门应立即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协调有关船只参加救援,以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4.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明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同时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
4.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持续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8 责任人与联络员的确认
建立责任人与联络员每年确认机制,每年对责任人与联络员进行确认,以确保城市桥梁安全责任到位。
5.桥梁险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
区路桥应急办接到桥梁出现险情的信息时,首先向区路桥指挥中心和区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报告或通知,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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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运营的桥梁出现预想不到的严重损害或由于受自然地理因素影响造成技术性能及使用功能急剧降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安排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赶往现场核实情况。初步判定桥梁随时有坍塌的可能时,应先暂时封闭交通,上报市级应急机构,由市级应急机构先派出桥梁专家或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到现场复核是否需要封闭交通(对于属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复核是否需要封航),然后决定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二、桥梁管养单位人员发现有与桥梁承载能力严重不符的超载车辆未经批准、未采取任何措施要通过桥梁时,应阻止其过桥,并立即通知区路桥应急办联系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三、区路桥应急办接到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过桥时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态的危险程度报区路桥指挥中心,区路桥指挥中心要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协调排除险情;需要由上级应急机构协调时,应进一步报请上级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
四、在建桥梁工程由于自然力因素、设计不合理、施工工艺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继续施工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路桥应急办举报,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核实情况,情况属实时由质量监督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如出现与桥梁技术相关的重大险情时,由区专家组到现场勘察,提出处理建议。情况紧急时应立即疏散施工人员,并设置安全隔离带。由区路桥指挥中心根据险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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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单位现场研究险情决定处理方案。
五、已运营线桥梁因各种原因导致坍塌时,应立即封闭桥梁(对于属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实施封航),逐级上报上级应急机构。如该处原有渡口或战备渡口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重新启用;如该处没有渡口,桥梁难以短期内修复而确有渡运需求的,可视情况在合适位置建设临时简易渡口。已运营桥梁因受损导致交通中断的,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尽快组织正式修复或重建工作。
6.突发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6.1 事故信息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区路桥应急办,区路桥指挥中心应根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级别,在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及上级应急机构。
6.2 事故的分级相应程序
6.2.1 发生Ⅰ级和Ⅱ级以上突发事故时,由市级应急机构报请省级应急机构启动省级以上应急预案。市级应急机构同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与区路桥指挥中心联动在省路桥指挥中心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属水上桥梁的,还应立即启动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发生Ⅲ级突发事故时由市级应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将情况上报省级应急机构。区路桥指挥中心在市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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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
6.2.2 发生Ⅳ级突发事故时由区路桥指挥中心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同时规定将事故信息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在市级应急机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6.2.3 无论启动哪级预案,区路桥指挥中心及所在镇(街)都应第一时间召集本区有关管理部门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和抢险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先期进行现场指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疏导工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再在上级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7.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
7.1 应急抢险过程中,负责抢险的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相关情况向记者和无关人员透露,严防别有用心者有意歪曲事实,制造混乱,混淆视听。
7.2 已运营桥梁突发事件的现场清理工作由管养单位负责,在建桥梁由施工单位负责。
7.3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保证事态的基本稳定,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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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修复受损桥梁或重建桥梁,以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4 区路桥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Ⅳ级事故,以及协助对Ⅲ级以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专门调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相关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6)事故结论;(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8)各种必要的附件;(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5 如发生船撞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为主体组建事故调查组并出具相关的法定调查文书。
7.6 新闻发布应以所有与桥梁安全相关有关的问题为内容,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让公众在第一时间、最大限度了解事件真相。新闻发布的方式应根据情况选择定点发布、现场发布和权威发布等方式。
8. 附 则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桥梁管养单位应对抢险人员定期进行抢险救援的培训和演练,确保遇到突发事件具有相应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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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中心应不定期结合相关事例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学习预案,举一反三,分析、讨论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抢险方案的对比和可行性。区委宣传部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突发事故出现后信息报告、避难自救的方法。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听指挥、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道路 桥梁 突发事件△ 预案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年8月11日印发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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