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建价﹝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合理分摊价格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
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的风险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作为基准日。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严禁“上调”或“下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需进行评审的,应附经评审修改的具体内容和最终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明确所取定的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并作为施工期价格调整的基准。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调主要材料品
种范围和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约定。
施工期因政策、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六、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一)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人工费标准有调整变化的应予以调整。当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当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施工期人工费规定标准的,不作调整。
(二)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三)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七、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应依据施工当期完成工作量和价格计算。
八、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
九、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成建价〔2008〕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参考表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2月20日
附件:
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参考表
工程类型 可调材料品种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不含作为辅材使用的铁钉、扎丝、螺栓、螺帽等); 2.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3.各类木材(含硬木)及其制品; 房屋建筑(含装饰工程)、市政设施工程 4.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白石子(方解石)、彩色石子、石灰(含石灰膏); 5.各类瓦、各类防水材料、各类保温板材、各类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各类止水带; 6.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7.汽油、柴油、施工用水、用电; 8.各类装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9.各类园林绿化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10.各类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安装工程 安装定额中未计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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