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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教育管理规定、报考研究生、外出进修规定

2020-12-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职工在职教育管理规定

根据医院创建三级医院管理的要求,继续贯彻“人才立院”的人才队伍建设思想,鼓励广大职工提高学历,对职工在职学历管理规定如下:

1.参加学习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品德良好,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专业,医德医风良好的在编职工和自主聘用工。

(2)从事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人员,非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员,参加学习,专业必须对口。

其中,药、护、技人员在无面向本地招考本专业相应学历在职教育的情况下,学习专业为临床医学的,视为对口,但取得学历后,不得要求调换岗位或工种。

(3)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必须具备招生简章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有关条件;参加本科学习的,必须先取得专科学历;

(4)所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医院才认可。

(5)研究生以外的在职学习,费用自理。

2.学习形式;

除培养学科带头人及高层次优秀专业和管理人才,经医院党政班子批准脱产学习外,其他各专业的在职教育,一律为业余学习,听课及各种辅导,利用补休、假日等时间进行。

其中,医疗、护理等专业班,由省、市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实习可算作出勤;各种学习统考所占时间,可算作出勤,占了节假日的不补假。

3.审批形式:

凡在职职工报考各类函授学习,必须到政工科填写《公安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分管职能科室审查,政工科进行学习人员资格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学习。

4.学习经费:

报考不脱产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是业务骨干或管理骨干,从严审批,经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的,与医院签订《在职研究生学习服务》合同后,可以参加学习。取得结业证的,学费可报销50%。中层以上干部如果需定期到武汉上课的,差旅费按医院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报销。在国内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参照《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的待遇执行。

取得结业证或学位后,须在医院工作十年。工作不满十年要求调动、辞职的,须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包括学费、奖励费、差旅费、各种补助)。

报考研究生的规定

一、报考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院敬岗,身体健康,品德优良。

二、报考人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学历,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专科毕业工作满五年。

三、报考人员必须由个人申请、科室同意、报政工科,呈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

四、培养形式:定向培养报考专业由医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五、报考人员获取准考证后,可向所在科室申请脱产备考复习,科室签署意见后,呈分管领导批准,报院办公室备案。

六、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需先与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按报到日期提前三天离岗(路途除外),毕业回院后休假三天上班。

八、培养经费承担方式: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回院工作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硕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生10万元。如调离医院,上述奖励费全额退还医院。在职业余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理。

九、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就读期间待遇:医院每月发给500元生活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一学期一次往返路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执行,职称评聘按文件规定执行。放假期间回单位上班,全额发放在岗待遇。

十、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应回院工作,不得要求调离,否则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如因故退学、休学、开除学藉或其它原因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应按上述标准赔偿医院损失。

十二、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院内组织开办的研究生课程班学员。

外出进修的管理规定

一、进修对象

拥护党的领导,热心为病人服务,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疗专业本科毕业获得执业资格满4年,医技专业满3年,中专毕业取得执业资格满7年,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在称职以上者。

2.急需专业和特别优秀的人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安排进修。

3.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准予外出进修:

1.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2.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有通报者;

3.造成医疗重大差错或事故者;

4.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经查证者;

5.不能按时完成病历或一年内出现三份及以上丙级病历者;

6.不按时按质完成医学继续教育任务,医学继续教育考试不及格者;

7.对医院利益及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二、进修申报及审批步骤

1.各科室根据本科专业建设需求,于每年年初拟定当年进修人员名单,拟进修人员应填写《外出进修申请表》,科主任书写本科拟进修报告,于一月底以前一并交医务科。

2.医务科根据医院发展和专科建设需要,对全年各科室进修计划进行初审,其中护理系列由护理部初审。通过初审的计划,由医务科汇总。

3.医务科、护理部于每年三月、十月上旬将通过的初审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属第二次进修者交院办公会讨论确定,一经确定,科室和个人不得更改。

4.进修时间和地点,由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科室意见,结合医院及拟进修地的情况确定。

三、进修单位联系程序

1.进修单位原则上以省内三甲医院为主,第二次及后续进修,根据具体情况由院办公会决定。

2.进修单位由医务科根据院长审批意见和进修专业进行联系。个人自行联系单位,且未得到医院认可而去进修者,至离院之日起视作自动辞职。

四、进修费用

1.进修人员的工资由医院发放,计科室支出。进修期间不发奖金和加班补助。

2.进修费、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医院报销。进修期间的住宿费按进修单位进修生宿舍标准报销;交通费原则上报销首次报到和结束进修返院的交通费用,其间往返的交通费不予报销;生活补助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注意事项

1.进修人员接到进修通知后,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在医务科办理进修手续,护理人员在护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医务科负责将进修人员的时间、进修单位等具体情况抄送院办公室、政工科、经管办。

2.进修人员应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众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进修计划。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1)任意延长或缩短进修时间,进修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承担;

(2)进修期间参加学术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承担;

(3)进修期间因医疗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所需的赔偿费用,一律由进修生个人承担。

(4)进修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民事或刑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3.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遇有特殊情况,经医务科准许后方可休假。

4.进修人员回院后必须向所在科室汇报进修期间学习内容,拟定返院工作计划,汇报材料及工作计划由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科备案。

5.经医院派出进修的人员,进修结束后十年内不得调出本单位,特殊情况下个人要求调动的,向医院赔偿培养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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