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知识载体,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的教学基本建设任务。各教学单位要把教材建设作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长抓不懈。教材建设工作包括教材规划、教材选用及教材研究与评价、重点教材建设等。
第三条 教材建设工作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以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特色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材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教材建设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的研究、咨询、指导工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议各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2.负责全校各专业选用教材、自编教材,教材质量监控和优秀教材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审议;
3.教材评价分析,使用效果调研、论证;
4.指导和组织教材建设相关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5.教材建设立项审议。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本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推荐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选用情况报表;组织本院教材质量评价工作,完成教材质量评价总结,开展教材建设与研究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应遵循原则
第七条 重点原则。教材建设应根据各学院各学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课程建设的目标,扶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重点)课程建设的配套教材出版,促使它们成为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成果。
第八条 创新原则。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应扶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第四章 重点教材建设项目
第九条 学校开展校级重点教材立项建设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建设期一般为两年。从校级重点建设教材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教材项目。
重点教材立项建设工作旨在通过编写或修订出版有浙江特色和本校特点的教材,将重点(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研究实践成果、先进理念融入教材,转化成课程教学内容,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重点教材建设立项一般应执行“申报人申请→下属学院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全校公示→发文公布”程序。
重点建设教材的评审以《学院重点建设教材评选指标体系》为依据,通过专家评分、排序等方式,确定校重点建设教材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重点
1.根据学校定位与特色,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方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编写出版的有浙江特色和本校特点的教材。
2.与校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教学改革类项目相配套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材。 3.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和人才培养实际状况及时修改的电子教材。 4.编者水平高、优势明显的公共基础课教材。
5.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并填补空白的新教材。
6.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专门实践实训教材,尤其是结合省大学生科技竞赛、技能竞赛的实训教材。
7.用于“双语”教学的国外原版引进的优秀教材。
8.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教材。要求教材体现新颖的编写思想和技巧,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9.多校联合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管理
1.申请立项教材的负责人(主编)须是我校教师,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2.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立项教材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立项建设教材的质量。
3.下属学院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教务处负责对立项建设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凡学校立项的建设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下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下属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5.立项项目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的立项项目,将取消立项,三年内不得申报教材立项,同时视具体情况追回立项经费。
6.列入校级重点建设的教材,可以获得学校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对取得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重点建设教材立项等项目,根据级别不同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7.教材的编写、出版要严格履行相关文件和出版社要求,对出现抄袭、选用非法书号、非法出版、私自印刷等违规行为,一律追究教材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取消称号、没收所得以及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教材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教材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为重点建设教材的资助、日常教材建设管理经费(开展教材研究活动、教材评估工作等经费开支)。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教材经费主要用于编写教材的研究和出版,由教材立项负责人使用,教务处审批。
1.对于在建的省级(含)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配套的校级重点建设教材,学校给予每部1万元的经费资助,另外要求从该门省级(含)以上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中支出0.5万元进行资助。对于在建的省级(含)以上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学校给予每部0.5万元的经费资助,另外要求从该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1万元进行资助。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校级重点建设教材,学校给予1.5万元的经费资助。
以上经费资助(包括从省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省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部分)在学校发文立项后划拨2/3,作为教材编写的启动经费,在出版社出具出版合同后,划拨余下的1/3。 2.同时被立为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教材,只享受省重点建设教材的建设经费,学校给予1:1配套。
3.对于历年立项建设的、编写质量高、但印数少的重点建设教材,在出版时经申请并审批同意后可适当追加资助部分出版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下属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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