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此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 1 / 2
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分担机制问题 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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