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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销毁制度

2022-04-03 来源:客趣旅游网


善感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成立鉴定工作小组,严格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编制鉴定计划,填写鉴定表册,按照个人初鉴、小组复鉴、馆领导审批的程序,对室藏超过保管期限档案和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档案的存留、销毁、开放、控制利用进行审查鉴定工作。

2.鉴定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开展工作时邀请有关立档单位代表参加。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的任务是:指导、监督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讨论审查销毁清册和准备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必要时直接审查或抽查有关档案,对档案的存毁作出决定,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3.对室藏档案鉴定时,全部以件为单位进行鉴定。 (1)超过保管期限的短期案卷中,如果多数文件材料仍有利用价值,可以整卷改为长期保管;如果多数文件材料不需要继续保存,少数文件仍有利用价值的,则应拆卷,将仍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抽出,重新组卷和确定保管期限。

(2)超过保管期限的长期案卷中,如果多数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期限的范围,可以整卷改为永久保管;如果多数文件不需继续保存,少数文件材料仍有利用价值,则应拆卷,将仍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抽出,重新组卷,重

新确定保管期限。

4.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确定销毁的内容,应由本馆按规定编制《销毁清册》、《立档单位及全宗简要说明》和《拟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报送档案行政机关审查。

5.经县档案行政机关同意,销毁档案,应送保密机关指定的造纸厂化浆,本馆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的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字后,归档保存。开放档案,应在案卷及案卷目录上做出明显标记,目录一式三份(库房、接待室、目录中心各存一份),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6.鉴定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均须装订存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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