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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o.209/2004/ND-CP(2004-12-16)
依据:《政府组织法》2001-12-25
《建筑法》2003-11-26 建设部部长的提案
章程 第一章 总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适用主体
此章程贯彻指导建设法中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执行;为投资者、承包商、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测量调查中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同时也为在越南建设施工工作中的设计、建设、保修、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相关依据。
第二条 建筑标准体系
越南建筑标准体系包含了建筑规章以及建筑标准。 建筑规章是建筑施工管理以及建筑标准颁布的基础。
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规章以及民用建筑标准已在第4条中列明,包括: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专业基础工程。
?相关建筑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建筑标准制定各自专业管理的标准 。
以下范围内越南建筑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a/建筑施工气候条件
b/地下水条件,地下水排水条件 c/地震带
d/火灾及爆炸事件的预防和救助。 e/环境保护 f/劳动力安全
在遇到d,e和f的情况下,若越南标准有不足之处,可以使用相关的、得到政府管理机构的认可的外国标准。
?建设部需就外国标准在越南的实施做出相关规定。
第3条建筑施工中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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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在建筑工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布告牌使监管工作便利化,布告牌的相关内容请参见建筑法第74条。
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发现工程施工违反了相关施工建设质量法令,需要立即向投资方、人民委员会和建筑施工所在地管辖区域内的公安局或负责此工程的职能机构代表进行举报。
举报信息接收人需要迅速对信息加以调查和处理,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就此事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二章 建筑工程的分类和等级
第四条 建筑施工的分类: 建筑施工分类如下:
1. Civil works:民用建筑施工
居住房,包括单元式住宅和独立住宅。
公共建筑施工,包括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贸易服务类设施;旅馆,酒店设施;交通服务设施;通讯设施,电台、电视接收和发射塔;火车站、公交车站及各类型的体育场馆设施。
工业用建筑,包括煤矿业和矿石挖掘业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化学及石化类;汽油,石油和液体天然气的仓库类以及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类;冶金类;机械工程类;电子信息类;食品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工业爆炸品制造及储藏类。
交通设施类,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水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及机场建设。
水利工程,包括蓄水库;水坝;涵洞管道;水泵站;深井;水输送管道;河道;混合型河道和堤坝。
工业基础工程,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废物处理系统;垃圾储存和掩埋系统;垃圾处理站;城市照明。 第5条 建筑工程的分级
建筑工程根据本条例附录1规定的标准分级,工程级别划分将作为选择承建商和保修期的基础。
当建筑工程同时认定为几个不同的级别时,要按最高标准级别处理。
第三章 工程测量的质量管理
第6条 工程测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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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作业应由投资者批准的设计咨询机构或工程测量部门精心策划。
测量工程作业必须满足每种测量工作和每个设计步骤,包括以下内容:
a/测量目的 b/测量范围 c/测量方法
d/各种测量工作预期的工作量 e/相关的测量标准 f/测量期
第7条 工程测量施工计划
工程测量施工计划应由工程测量承包商精心策划并经投资者批准。 工程测量施工计划须满足以下要求: 与投资方批准的工程测量作业相适应 符合相关的工程测量标准
第8条 工程测量结果报告的内容
工程测量结果报告的内容(设计前) 工程测量任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的特点、大小及施工工作的性质 测区的位置、自然条件 适用的工程测量标准 测量工作量
测量的程序、方法和仪器 数据分析,测量结果评估
对设计和施工工程的技术方案提议 结论和建议 参考资料 附件 工程测量结果报告必须由投资者根据本条例第12条的规定核准,并作为工程设计步骤的依据。报告须制作6份,如投资方需更多应与咨询测量承包商后确定数量。
工程测量承包商须在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和精确性上对投资方和法律负责,应对由于不合理测量工作、错误测量带来的工作量增加、在工程测量时使用有误信息、材料、规程和标准或其他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9条 工程建筑任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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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发生时,进行工程测量任务补充
在工程测量过程中,测量承包商检测到会直接影响设计方案的异常因素。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方发现测量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商发现与测量文件不一致的异常因素,该因素会直接影响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 投资者须考虑设计、测量、施工承包商的建议后再确定本条例第9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充测量的具体内容,并且要对决策负法律责任
第10条测量承包商在测区对环境和建筑工程的保护责任
在测量期间,测量承包商负有下责任; 不要污染水源、大气或者制造超标噪音
只能在所有者的组织管理者或个人的许可下砍伐树木和破坏农作物; 将测量区域的环境恢复到原有(测量施工前)的条件
保护好工程基础及其他设施,如果对其造成了损失要进行赔偿。
第11条 工程测量监管 工程测量监管的职责
测量承包商必须有专业的工程测量质量监管部门。
投资方应由始至终对工程测量工作进行定期、系统的监管工作,如果投资者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可委托咨询公司执行监管工作。 测量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自我监督的内容:
跟踪、检验投资者核准的工程测量技术方案的一致性; 对跟踪、检验结果记录在工程测量日志中 投资方对工程测量的监管内容有
根据招标文件考核工程测量承包商的资质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将投入工程测量的人力、机械设备、实验室等。 根据核准的技术方案对工程测量的现场、工作量、测量程序的执行进行等进行监测和考核。监测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在工程测量日志中。 根据本规程的第10条,跟踪并要求测量承包商保护测区的环境和工程设施。
第12条 检查验收测量结果
results: 工程测量结果验收的范围 工程测量合同
工程测量任务和投资方核准通过的技术方案 相关的工程测量标准 工程测量结果报告 检查验收内容:
根据工程测量任务和相关的测量标准评估测量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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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内容和数据检验工程测量结果报告 根据签署的合同验收已完成的测量工程量。如测量结果已根据合同要求获得且符合相关的建筑标准,但没有达到满足投资者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为此部分工程量付款 工程测量结果报告的验收结果必须按照本条例附录2的格式要求作书面记录。投资者对工程测量报告的验收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管理
第13条技术性设计 技术性设计范围:
获批工程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和基础性设计;
关于基础性设计步骤的、工程附加测量数据及工程设计步骤所需的其他现场条件的工程测量结果报告; 相关的工程规章和标准; 投资方的其他要求: 技术性设计档案必须与基础性设计及获批的工程投资项目一致,每份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书面说明,包括政府法令条例关于工程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定义,产品技术计划选定的重审和澄清,技术链和设备同经济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比较,作为设计基础的检验数据,技术指标,设计图表未解释内容的说明,投资者要求的其他内容;
那些有详细说明和主要参数的图纸和主要原材料,都要作合理足够的成本评估,总成本评估及图纸设计的制作; 成本评估,建筑工程总成本概算 第14条 施工图纸的设计 工程图纸设计的创建范围
如果采用一步设计,需业主核准的设计任务;如果采用两步设计,需核准基础性设计;如果采用三步设计,需核准的工程设计; 相关的工程标准和技术指数 投资者的其他要求
一套施工图纸设计档案的包含有:
书面说明,要求必须能充分解释图纸没有说明的内容,使建筑人员正确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图纸,要求必须包含所有作业的详细说明,建筑的所有尺寸、材料、技术参数,数据要准确能够满足工程成本预算 工程成本概算
施工设计档案规范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标准,施工设计图纸有相应的尺寸,密封条及主表格。在每张图纸的主表格中,都应当有设计者签名、设计雇主签名、设计经理签名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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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出呢公报方法人代表的签名并设计承包方的公章,除非设计承包方是独立的工程参加者。 根据统一的格式,将书面说明、设计图纸及成本概算装订成档案资料,包含有文件目录、参考页码和标记,此档案要长期保存。 工程施工设计档案的检查及验收
投资者在正式施工前应当对设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批准。投资者必须对交付给工程承包商的图纸负责。建筑施工设计的检查和验收报告格式清参考本章程后的附表3。
建筑施工设计档案的检查验收范围: a/建筑施工设计合同
b/经核准的设计作业,设计步骤 c/施工用规章和标准
d/每一卷建筑施工设计档案都应当包含书面说明、设计图纸、成本概算以及总成本概算。 检查及验收内容: a/设计质量评估
b/根据相应格式和数量检查建筑施工档案
根据自然环境、施工范围以及施工工作的要求,投资者根据工程类型和等级聘请有能力的咨询公司,来核查设计并对设计核查确认结果负责。若有一项设计不能满足设计施工合同,涉及承包方应当重新设计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设计核查费用。
建筑施工设计承包方需要对投资者和法律负责,并对由于自身使用无关信息、文件、建筑规章和标准、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对施工质量损害进行赔偿。
第17条 设计变更
已经核准的施工设计只能在以下情况进行变更:
a/建筑施工投资工程进行了调整,因此需要对相应的设计进行调整
b/在施工中不合理的设计被发现,若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施工进程、施工方式以及/或工程投资功效将会受到影响。 若施工设计图纸的变更未对已核准的工程图纸或基础图纸造成相应的变更,投资方或投资方监理承包商应当允许对设计进行修改。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人必须在修改后的图纸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且对修改后的图纸负责。
第五章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第18条 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程承包方质量管理工作;投资方的施工监管和施工检查验收工作;建筑设计承包方的监管。 施工承包方必须拥有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实施本章程 第19条和第20条有关建筑施工质量的具体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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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按本章程的第21条组织建立施工监管部门。若投资方没有足够能力设立监管部门,投资方需要凭请有足够能力监管此项工程的咨询公司来进行监管工作。投资方需要自己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建筑施工设计承包方要根据本章程第22条对监管工作进行相应的引导。
工程承包方的施工质量管理
承包方施工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
根据工程要求、工程性质及工程范围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每个施工人员或施工区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根据设计标准和要求对建筑原材料、建筑结构、物资、设备及技术设备在安装使用前要进行测试和试验; 就施工技术和施工程序作计划并加以管理。 根据相关规章要进行工程施工日志的记录。 对劳动安全及 工地场内外卫生环境进行检查。 在内部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已完工部分,制作验收评定表。 应投资者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质量、工程量、劳动安全以及工地范围的环境保护进行报告。 根据第24、25、26条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作为检查核准工作的基本依据,同时要对检查验收工作向投资方进行书面申请。 建筑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对投资者和法律负责;由于违约、使用错误型号的材料、劣质施工、未完工、环境污染以及由承包方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 第20条 总承包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根据本规程第19条第一款,总承包商要控制工程质量。 根据本规程的第21条第一款,总承包商需要对分包商的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总承包商需要对自己承包并分包出去的已由分包商完成的工程的质量,向投资方和法律负责; 分包商需要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对总承包商负责。 第21条 投资者对工程质量监管 投资者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72条,在施工开始前需要检查工程施工的条件 根据招标档案和合同,核查相关承包商的能力: 核查承包商进地的人力和机械情况; 核查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施工安全要求,核查机械、设备及物资供给的许可证;
核查承包商的实验室以及在施工使用的原材料的制作、建筑结构和施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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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承包商根据设计要求提供的施工物资,原材料以及需要安装的设备,包括: 对要投入施工的原材料、结构、产品和设备,在投入工程使用前,要检查其制造商的质量证书、实验室标准测试的结果和国家认可组织机构对设备技术质量的检验结果。
对承包商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安装设备的质量有疑问时,投资方可以对供应商、原材料和设备自行检查。 在施工期间进行检查和监管的工作包括有以下: 检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方案; 在工地现场,定期的在基本体系基础上对承包商工程的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管。检查记录必须记录在监管日志中或根据规程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核准竣工图纸。 根据本规程地23条规定,检查验收建筑施工工作。
收集和检查相关文件为工程施工的检查和核准,为施工部分,阶段性施工工作的检查验收,为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已竣工部分以及已竣工工作的检查验收提供依据。 发现设计错误及不合理时,纠正错误或者要求设计承包商纠正错误。 -对建设施工部分,施工细节以及整个施工工作的质量有疑问时,可以重新进行专业评断。 对施工期间出现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并与相关方面共同解决。 投资者在参考主合同时,对建设施工质量的监管内容: 履行一般建设合同和EPC合同时: 在本条第一款的a点、b点、c点中明确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工作。
- 根据本条第一款d点来检查和监管总承包商。
参加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工程施工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履行交钥匙合同时: 投资者要对工程施工进度、竣工后检查和验收的时间进行批准。
-投资者如果认为竣工文件及施工质量专业技术是检查和验收的接受的基础,那么在检查和验收之前应当接受以上文件和技术档案。
为合作顺利,投资方必须要向总承包方和设计承包方通报监管人员的工作和权力。 投资者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需要向承包商进行赔偿;在法律前,要对劣质的检查和验收负责,是指歪曲检查和验收结果;要对与设计施工量不一致的施工量的错误的检查和验收负责,以及其他违约行为。在发现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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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有错误的做法时,投资者要强制承包方停止施工并且要求承包方进行补救。
投资方的施工监管承包方须要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在法律和投资方前,监管承包方未能根据已有标准和技术参数,未能从设计出发及其他危害行为导致对工程进行劣质检查验收的,监管承包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22条 施工设计承包方的监管 根据施工程序规定,施工设计承包方要指派设计工代人员。 在发现施工工作与设计不一致时,设计工代需要将发生的情况记录在投资监理日志中,并且要求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在补救工作失败的情况下,施工设计承包方要书面通知投资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要遵从本章程的第17条。 当投资方要求施工设计承包方参加检查和验收工作时,承包方必须要参加此项工作。在监管中,如果发现施工项目或施工工作不能验收通过时,设计承包方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方,清楚地陈述没有通过验收的原因。
第23条施工工作检查验收的机构 施工承包方
建筑承包方要自己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在投资者检查前对局部施工、施工项目及整个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于已检查和验收但没有投入使用的,在投入使用之前承包商需要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已检查验收的部分施工工作,在雇用新的承包商继续施工前,新的承包商需要对已检查和验收工作进行鉴定。 投资方在收到承包商申请检查和验收的书面报告后,需要立即组织检查和验收工作,检查和验收工作的内容,见下: 在施工期间,检查验收每一个施工部分;
#对局部性施工工作以及阶段性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 对竣工施工部分和施工工程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和验收。 #对竣工施工部分和施工工作,只有得到投资方的检查和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当投资方或承包方是国外机构,检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使用越南语还是外语要由投资者来选定。 第24条 施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施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的范围: #承包商书面的检查验收申请 #投资方核准的施工图纸以及核准的设计变更; 施工准则及标准;
#附于承包合同的技术说明书
# 在建设施工期间,对原材料、机械质量的检查和测试结果。 #施工日志、投资方的施工监理日志以及其他与检查和验收工作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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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内部检查和验收的报告。 检查验收工作的内容及顺序:
#检查对象应当服从于整个工地现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工地范围内施工工作以及已安装的机械设备;
#检查承包商即将使用施工原材料、施工构造和已安装施工设备的测试及测量结果。
# 评估施工工作及设备安装与设计、施工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的一致性。 #在同意后续工作开展前,对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及验收。检查及验收结果根据附表4a和4b的格式进行记录。参加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中签本人的全名。
#检查验收工作的参与者:
#投资方的施工监管人员或者总承包商的施工监管人员;
#承包商技术责任人员。在主合同生效期间,投资方施工监管人员参与对分包商分包的施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由于承包商的错误造成施工工作不能被验收时,承包商需要对施工工作进行补救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返工技术费用。由于投资方的错误造成施工工作不能被验收时,投资方需要对施工工作进行补救并赔偿对承包商的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25条 部分施工及阶段性施工工作的检查验收 部分施工及阶段性施工工作的检查验收范围:
本规程第24条第一款a,b,c,d,e,f点中以及其他试验结果中规定的管理文件。
检查验收报告是局部施工工作以及阶段性施工工作接受检查验收的组成部分。
局部施工工作的施工定版图纸。
检查验收部分竣工及阶段竣工报告,由承包商内部管理。 对后续阶段性施工工作开展的准备 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和顺序:
检查对象应当服从于整个工地的检查验收工作:局部施工工作、阶段性施工工作、管理临时独立行为以及超负荷复杂活动的开展。 检查由承包商已完成的测试及测量结果; 检查局部施工竣工图纸;
评定是否与已核准通过的施工设计和施工标准相一致;同意下个工程施工阶段开始。根据规程附表5a、5b及5c的格式来进行书面记录。 参与检查验收工作:
投资方施工监管人员或总承包商施工监管人员参与分包商阶段性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承包商施工管理负责人员
投资方施工管理人员参与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施工工作的的检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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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工程投入使用前,检查验收已竣工部分或已竣工工作: 投入使用前,检查和验收已竣工部分或已竣工工作的范围:本规程第24条第一款a,b,c,d,e,f点中规定的文件。局部施工工作或阶段性施工工作检查验收报告;技术设备系统的试验、调试、运转负荷操作的结果;施工竣工图纸;对已结束施工项目或对承包商的检查验收的报告;
对火灾、爆炸的预防救助工作有国家机构出具书面的批准资格证明;根据章程保证环境安全及操作安全
对已竣工项目和工作,检查验收的内容和顺序:
检查工地;检查施工工作的竣工图纸;检查整个技术设备和机械系统的测试结果;检查对火灾、爆炸的预防救助工作有资格的国家机构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环境安全及操作安全;检查施工工作的操作程序及维护程序;
同意对施工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检查及验收。根据本章程附表6和附表7的格式来记录并报告检查验收结果。
参与检查验收工作包括:投资方有以下内容:投资方法人代表和施工监管责任人员;承包方法人代表以及施工监管责任人员; 承包方包括以下内容:法人代表,施工负责人员
承包设计方应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检查验收工作:法人代表,设计管理人员
第27条 施工竣工图纸
竣工图纸是竣工工程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差别,是以核准通过设计图纸为依据的。所有设计变更和已核准通过的设计对比都应当反映在竣工图纸中。施工工作的实际尺寸和参数都应当与设计图纸一致,有疑问的图纸是竣工图纸,承包商对各施工部分和施工工作都制作竣工图纸,所有的图纸都有设计者签的全名,承包商的法人代表应当签名并盖章确认,竣工图纸应作为保修和维护的基础,投资方施工代表为证明竣工图纸有效性,应当签署全名。 检查并证明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一旦施工中有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投入使用前,承包商要接受检查和证明自身质量合格,保证施工安全,这些工作包括:
人口大量集中的公共设施,如剧院、电影院、马戏场、学校建筑物、露天运动场、体育馆、购物场所以及类似用途的建设施工;公寓楼、办公楼、多功能旅馆;化学剂石化项目,原油和天然气仓库;大堤,水坝、桥梁、隧道;
根据总理要求:总要的工程必须要进行质量检查和证明。
在本条第1、2款中没有提到的建设工程也要进行质量检查并证明质量合格。建设部要指导检查并证明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性。
第6章 工程保修
第29条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从投资方签署竣工报告后或简称投入使用后算起,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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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级及一级所有类型的工程,保修期都不少于24个月;其他级别的工程不少于12个月。 工程质保金标准:
承包商及设备承包商都应向投资者账号汇入不同标准的质保金:根据本条款第一项a点规定,按合同价款的3%缴纳质保金;根据本条款第一项b点规定,按合同价款的5%缴纳质保金;工程承包商及设备供应商在得到投资方保修期工作完成的证明后,可以得到缴纳的质保金;工程承包方和设备供应方可以就保证金利息共享达成协议。工程承包方可以用同等金额的银行履函来替代向投资方缴纳的质保金
第30条 施工保修各方的责任:投资方、业主或使用方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检查施工工作的条件,发现有缺陷时,要求工程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进行修理或替换。若承包商未能提供适当的保修,投资方、业主或使用方管理人员可以雇用新的承包商。雇用金用会从担保金中扣除。
对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承包商地修缮和补救工作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证明工程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修工作已经完成。
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承包商有以下责任: 在收到投资方、业主或使用管理人员的要求后,立即组织进行修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拒绝提供保修工作:#不是由承包商造成的施工工作或设备未在最佳状态 ; 投资方的行为触犯了建筑法规而被政府机构勒令拆除的工作;设备或施工工程未能按操作程序使用。 #施工测量承包商、施工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施工监理方要对各方发生的错误所引起的损失和突发事件进行赔偿,即使已经超出了质保期,事情节严重性,可能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第7章 施工工程的维护 第31条 施工工程的维护等级标准,施工工程在接受检查验收后,需要长时期的进行维护工作。维护工作应根据以下等级标准开展: 维护等级标准,最小修补等级标准,中级修补等级标准,最大修补等级
维护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不同的等级标准、不同的程序来进行。
第32条 施工维护期:维护期始于检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日期,直到依据设计承包方界定的使用寿命终止。若工程在超出其使用寿命后仍能使用,有资质政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和有能力的咨询机构的评估来考虑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参与决议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此决议负责。
第33条 工程维护的程序:对于新建的工程,若设计承包方和设备制造商应当设计出的维护程序难以切实可行,业主或使用管理者须请咨询公司对工程质量作专业分析并设计出相应的维护程序。
设计承包方应当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计算出每个施工工程类型的维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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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业主及使用管理人员在维护期内的责任:业主及使用管理人员在维护期内的责任如下:根据工程维护程序来组织维护工作。对于没有按维护程序操作造成工程质量降低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8章 施工事故
第35条施工事故的处理: 及时发出事件报告,投资方要就在施工期间的施工事故进行上报;业主和使用管理人员需要在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行及检测中就突发事故进行上报;施工突发事件报告需要上报给管理建设施工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管理机构。发生1级突发事件或更高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所有级别的事件,造成损害的,所有级别的施工工作,造成损害的,业主或使用管理人员需要上报给投资决策者和建设部。 在突发事件发生24小时内,立即就此事故进行上报。报告格式请参见附表8。
突发事件的现场清理:在清理事故现场前,必须记录在施工事故档案中;在得到明确事故起因所有的文件后,工程承包商,投资者或工程使用管理人员才能够批准进行现场清理;对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及预防后续事故的发生后,在本条第一款a点和b点中提到的责任人员可以批准拆除或清理事故现场。在此之前,投资方或使用管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拍照,摄影或记录图像,集中证据,作记录为以后对此事故的调查提供依据。
对事故的补救: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要精确地认定并且要彻底地进行补救;组织机构或个人造成施工事故的,要承担所有赔偿金额并且承担补救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视其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若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资方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所有补救工作的费用。
第36条 施工事故档案 事故发生时,投资方,业主或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就事故记录在案。若投资方或使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调查和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及起因且没有调查事故的能力,就需要根据调查章程聘请有能力咨询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明确事故的起因,明确造成事故人员的责任。
施工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请参见本章程附表9;对事故发生进行书面描述;对事故起因及严重性进行调查、评估及处理; 与事故相关的设计及施工文件。
第九章 执行组织机构 第37条 政府管理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部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政府管理机构对专业的施工管理要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来执行。 省级的人民委员会各个机构应在施工所在地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实施质量管理。 第38条 执行机构: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各地代表、政府附属机构及省级人民委员会各个管理方,每年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上交建设部,并由建设部统一总结上报给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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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级机构的管理者,政府附属机构的管理者及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各自工作和职权范围内,根据本章程组织并执行相关工作。
建设部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章程的的执行负责。第39条 生效:本章程在政府公报公布后15天内生效。所有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章,与本章程相违背的,都予以取消。
总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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