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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筑法

2021-03-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国会 ______ 编号 :16/2003/QH1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第十一届, 第四次会议

(从2003年10月21日至11月26日)

_____

建筑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51/2001/QH10号

的决议书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的1992年宪法;

本法对建筑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

第三章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建设勘察设计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六章 承包商选定和建设合同 第七章 国家对建设的管理 第八章 奖励和违犯处置 第九章 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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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对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和单位、人员投资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拟定规定。

第2条。 运用对象

在越南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和投资建设工程的国内外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法。在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签约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就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3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 下列词语的解释如下:

1。 建筑活动 包括编制建筑规划, 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建设勘察, 工程建设设计,

工程建设施工, 监理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选定建筑活动的承包商及其他跟工程建筑有关的活动。

2。 建筑工程 是由人类劳动力,建筑原材料,工程安装的设备,与土地连接定位,可

以包括地下部分、地上部分、水下部分、水上部分, 按照设计来建造等结晶出的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程、房屋、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工程。

3。 工程安装的设备 包括工程设备和工艺设备。 工程设备是按照建筑设计在建筑工程

进行安装的设备。工艺设备是按照工艺设计在建筑工程进行安装工艺流水线的设备。

4。 工程建设施工 包括对各个新建、装修、改造、迁移、修补、复苏等建筑工程,拆

除、保用、保修等工程进行建设和安装设备。

5。 技术基础设施系统 包括交通、通讯、能源供应、公共照明、供排水、废物处理等

系统及其他工程。

6。 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包括健康、文化、教育、体育、贸易、公共服务、绿树、公园、

水上等工程及其他工程。

7。 红线划分 是在规划图和实地上进行划分的界线,用来就工程建筑用地与交通道路

或其他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用地进行划分。

8。 建筑划分 是在地段上允许建设工程的界线。

9。 建筑规划 是都市空间和农村住宅、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工作;

给在各领土上生活的人民设立了合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和谐结合,满足各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防、安宁、环保。建筑规划通过建筑规划图案体现包括图表、图纸、模型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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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区域建筑规划 是对一个省或跨省行政地界的范围内进行组织住宅系统、技术基础

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满足每个时期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1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是都市空间、都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都市社会基础设施等组

织工作而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保证每个区域和国家在每个时期阶段的国防、安宁。

12。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是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内容具体化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法

律依据,提供信息,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土地交接,土地出租等来开展各个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

13。 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 是农村住宅空间、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

工作。

14。 农村居民地 是多数家庭户在某些地区境内包括社村、村、庄、村落、岙、邑、小

山村、民族村等(下列统称为村),由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文化、风俗、习惯和其他因素组成的,以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为连接一起居住。

15。 都市设计 是就总体规划、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关于都市工程建筑、功能区、道路及

其他都市里公共空间的景观建筑进行内容具体化工作。

16。 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是向主管机关申请投资许可的工程建设投资文件。 17。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是由有关出资为新建设、扩大或改造各建筑工程的建议组成,

其目的为在指定时间内可发展、维持、提高工程或产品服务的质量。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 说明部分和基础设计部分。

18。 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报告 是指按规定而提出基本要求的简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9。 建设规准 是建筑活动中采用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强制性规定。 20。 建设标准 是由主管单位颁发或承认在建筑活动中采用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定额、

从事技术工作程序、各指标、各技术指数和各自然指数等规定。建设标准包括必须使用的标准和鼓励使用的标准。

21。 工程建设的业主 是用于投资建设工程的资本业主或是资金使用管理受权人。 22。 建筑活动的承包商 是当任建筑活动合同的一方时拥有足够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

筑业能力的单位、人员。

23。 建设总包商 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署合同以便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一种

工作或全部工作的承包商。建设总包商包括下列主要形式:设计总承包;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和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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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筑活动的总包商 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定合同的承包商,落实工程建设的

投资项目中一类工作的主要部分。

25。 建筑活动的分包商 是与总包商或建设总包商签定合同承包商,落实总包商或建设

总包商的一部分工作。

26。 独立住宅 是在法律规定属于家庭或个人使用权的土地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工程。 27。 基础设计 是个文档包括体现基础设计办法而确保满足编制投资总额的条件及作为

下一步工作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

28。 施工监督 是设计人在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进行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完全按照

设计来施工。

29。 建筑工程故障 是 超过允许安全限制使建筑工程存在崩溃危机、已经崩溃全部或

一部分工程、不如设计可用工程的故障。 第4条。 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保证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建造工程;保证工程的美观、环保和整体景观;符合于每

个地方的自然条件、文化社会特点; 把发展经济社会结合于安宁国防;

2。 遵守建设规准、建设标准;

3。 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消防和环保; 4。 保证每个工程配套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建设; 5。 保证建设节约、有效、防止浪费、损失及其他消极现象。 第5条。 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

1。建筑工程得以分成工程类型和级别。

2。建筑工程类型按照使用功能分类。每个工程分成五级包括特别级、一级、二级、三

级、和四级。

3。工程级别按照工程类型的规模、技术要求、原材料和工程寿命来分类。 4。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由政府规定。 第6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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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系统要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签发或承认才能在建筑活动中

统一使用。

2。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各建设规准、建设标准。在采用国外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要取得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

3。 单位、人员可以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有关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研究建议

以便颁布或承认。

第7条。从事建筑业能力和建筑活动能力

1。 从事建筑业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个人给予规定。建筑活动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

组织单位给予规定。

2。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根据由合法专业培训单位确认的专业水平、经验、职业道德

等因素分级。在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的个人,在独立工作时要有合适的执业证书以及要对自己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3。 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能力根据单位里从事建筑业能力的个人、建筑活动经验、财政

能力、设备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分级。

4。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的国外单位、人员应满足本条1, 2 和3

款所规定的条件,并且领取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

5。单位建筑活动的能力、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和颁发建设执业证书给个人符合于工

程类型和级别的工作等由政府规定。 第8条。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1。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的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人

民政务会、人民政务常委会、人民政务会的各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务会代表等在各自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责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2。 越南国家阵线及其成员单位在各自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责宣传、鼓励人民执行

和监督有关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9条。建筑活动的鼓励政策

国家扶持和鼓励单位、人员研究采用先进建筑科技和工艺、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节

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给在偏远地区、特别贫困地区和洪水区按规划实现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

创造良好条件。

第10条。建筑活动中被严厉禁止的行为

在建筑活动中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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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建设禁止区内建筑工程;在法律规定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提防、能源、文化历

史遗迹等保护区及其他工程保护区的保护走廊上侵占建设工程;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暴洪等区域建设工程;用来克服此现象的建筑工程除外。

2。 不按规划建设工程, 违犯建筑划分线, 违犯地面基础高度;必须有许可证的工程却

没有建筑许可或不根据已领取建筑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工程;

3。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拥有的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超过条件; 选择不够条件

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的承包商来实施工作;

4。 不按照建设标准、规准来建设工程;

5。 违犯各个建筑中的人命安全、财产和环保等规定;

6。 扩大、侵占公共空间、公共区域、通道及其他建筑规划已取得审批及公告的场地; 7。建筑活动中行贿、受贿; 投标安排以牟利, 投标不正交易, 串通投标, 竞标中出价低

于建设成本;

8。滥用职务权力,违法建设,纵容或包庇违法建设; 9。 妨碍合法的建筑活动; 10。有关建设法律违犯的其他行为。

第一项:一般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11条。 建筑规划

1。 建筑规划要编制审批作为下一步建筑活动的依据。建筑规划可为五年、十年和长期

发展趋势编制。建筑规划应当定期检讨调整以便符合于每个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筑规划 的调整要保证建筑规划前者已经编制和审批过的继承性。

2。 国家保证国家预算资金及具备为编制建筑规划工作服务调动其他资金来源的政策。

国家预算资金在每年年度计划进行平衡工作来做区域建筑规划、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不属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各个功能区详细规划按经营方式执行。

3。 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在行政地界内自己管辖的区域举行编制建筑规划,作为各个建

筑活动的管理依据,开展各个=建设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

4。 在各级人民委员会不够能力条件实现设置建筑规划任务、建筑规划调整任务、建筑

规划审批、建筑规划调整的情况下就邀请专家、租用咨询来执行。

5。 所有单位、人员应当遵守已经通过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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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建筑规划分类

1。 建筑规划分成下列三种类型: a) 区域建筑规划;

b) 都市建筑规划, 包括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都市建筑详细规划; c) 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

2。建筑规划编制程序、文件和各图纸比例、每一个建筑规划编制的单价由政府规定。 第13条。建筑规划的一般要求

建筑规划要保证下列要求:

1。 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 建设细节规

划 要符合于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国防安宁, 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动力;

2。在合理开采和使用天然资源、土地及其他符合于每个发展阶段的自然条件、历史、

经济社会特征,国家科技工艺进展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布置领土空间;

3。 建造舒适、安全和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越来越高的生活;

环保,保护各个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自然景观,保留和发展民族文化特色;

4。 给计划、投资管理和吸收投资等工作奠定基础;管理、开发和使用各都市里的建筑

工程和农村住宅。

第14条。建筑规划设计的单位、人员的条件

1。 举办建筑规划设计要满足下列条件: a) 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活动注册; b) 拥有足够合格的建筑规划设计能力条件;

c) 个人担任建筑规划项目主任、建筑规划项目专业设计主任应当拥有从事建筑业能力

和符合每一类建筑规划的执业证书。

2。 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有专业能力,建筑规划设计的执业证书; b) 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的执照。

政府对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的建筑规划设计活动范围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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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区域建筑规划 第15条。区域建筑规划的任务

1。设置区域建筑规划任务的责任规定如下:

a) 建筑部设置重点地区、跨省区的建筑规划任务,收取各部门和有关各省人民委员会的

意见之后呈递政府总理批准;

b) 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委员会 (下列统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由自己管理的行政地界

内设置区域建筑规划任务,呈递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政务会 (下列统称为省级人民政务会) 决定。

2。区域建筑规划任务内容包括:

a) 城市和农村人口规模预计符合于五年、十年和更长时间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国家人口分布战略;

b) 在区域范围内根据不同阶段就工业重点区、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进

行空间布置,其符合于区域的发展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c)都市、人民住宅空间的布置工作应符合于每个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保证国防安宁和全

区合理开采天然资源的工作。 第16条。区域建筑规划的内容

区域建筑规划要保证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城市、人民住宅等系统来为工业、农业、林业、旅游、环保区域、天然资源和

其他功能区服务;

2。 布置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空间和各环保措施; 3。 发展专业工程的定向;

4。 确定为发展需求服务的储备土地; 有效使用土地。 第17条。区域建筑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权限

1。 建筑部经过参考各有关部门及其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进行编制和审核重点区

域建筑规划、跨省区域规划并呈递政府总理审批。

2。在得到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之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在行政地界上属于本省

管理的区域建筑规划。 第18条。 调整区域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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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建筑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调整:

a) 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国防、安宁战略等发生调整; b) 在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变化。 2。区域调整任务、建设调整规划的审批权规定如下:

a) 在征询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政府总理根据建筑部提出的建议就

重点地区、跨省区的区域调整任务、建设调整规划进行审批;

b) 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调整和对属于自己管理在行政地界内进行区域建设规划调整的

任务, 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

第三项:都市建筑规划

第19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任务

1。设置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的责任规定如下:

a) 建筑部设置建设跨省新城市、各高科技区、各经济特区等总体规划任务,在征询各有

关部门、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呈递政府总理批准;

b) 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特别级、第一级、第二级等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 呈递同级人

民政务会通过。建筑部举行审核,呈递政府总理审批。对于第三级都市,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置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后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

c) 县、区、市社、省会城市的人民委员会(下列统称为县级人民委员会)设置属于自己管

理在行政地界内第4级、第5级都市建设总体规划任务,呈递县、区、市社、省会城市的人民政务会(下列统称为县级人民政务会) 通过和呈递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2。都市建筑总体规划任务的内容包括:

a) 在每一个五年、十年阶段和预报二十年阶段城市发展趋向,确定城市性质、城市人口

规模、都市空间发展趋向和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社会基础设施等;

b) 对于城市建设改造总规划,除了本条第2款a点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确定需要

面积救济地区、留下修整地区、需要保护地区及其他每个城市特点的具体要求。 第20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内容

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在每一个规划阶段要保证按人口规模确定城市土地使用平地总面

积;城市功能分区;人口密度, 每个功能区和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系数和经济技术其他指标;总体布置各城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确定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的建筑划分、红线划分,每个地区和整个城市确定控制的地面基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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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要按照建设规准、建设标准进行设计,要利用规划地的地形、绿

树、水面及其他自然条件,保存民族文化特色。

3。城市建设改造总规划应提出符合任务而保留着现有的工程和景观的措施。 第21条。编制和审批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权限

1。在征询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建筑部举行编制跨省新城市、高

科技工艺区、经济特区等方案建设总规划,呈递政府总理批准。

2。 省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特别级、第1级、第2级等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在省范围

内就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建筑部审核和呈递政府总理批准。对于第3级城市, 省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总建设规划和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决定。

3。 县级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第4级、第5级城市建设总规划,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

过和呈递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22条。 调整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1。 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就得以调整: a) 经济社会发展定向发生变化;

b) 为了对城市发展定向不起大影响而吸收各个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及其他目标; c) 地理、自然等条件发生变化。

2。批准规划任务、都市建筑总体规划的主管人则批准调整过的规划任务和调整过的都

市建筑总体规划。

第23条。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任务

1。 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管理、工程建设的业主、规划地区里人民

意见等要求负责设置都市建筑细节规划任务,但不能违反已经批准通过的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2。都市建筑细节规划任务内容包括:

a) 在设计区域内要求土地使用面积、规模详细规划范围、都市设计、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的配套设计、社会基础设施;

b)在改造规划地区需要保存的工程,编制所需改造措施的清单; c) 对每个设计地区有不同的要求。 第24条。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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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应当保证下列主要内容:

a) 在编制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区域境内进行确定工程建筑地面、面积;

b) 在编制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区域境内进行确定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红线划分、建筑划

分、地面基础高度;

c) 城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的设计措施,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和有关经济技术指

标;

d) 对于各城市改造细节规划应提出现有工程的改造方案,其应符合于所提的任务和符合

于区域建设总规划。

2。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跟随所提的规划任务而在1/500至1/2000地形图和地政图比例

上编制。

第25条。都市建筑细节规划批准权

1。 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特别级、第1级、第2级和第3级等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2。 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第4级和第5级等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第26条。 调整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1。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得以调整: a) 已调整过的都市建筑总体规划; b) 鼓励吸收投资。

2。批准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合资格人则批准 已调整过的都市建筑细节规划。 3。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的调整在本条第一款b点规定收取建筑细节规划编制区域的人民

意见并不能使建筑总体结构规划给予大变化。 第27条。 都市设计

1。 都市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 在都市建筑总体规划、都市设计里, 应规定和体现出工程建筑空间、每个街道的景观、

整个城市的景观,在每个区域和整个城市确定工程高度限制;

b) 都市建筑细节规划、都市设计里应规定和体现出路面、人行道、工程基础、工程楼层

等地面基础高度,工程高度、垂面建筑、屋顶建筑形式、每个街道配合的工程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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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都市设计应体现出符合于当地自然条件,与设计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造景观和谐,利

用好水面、绿树的因素,保护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工程,保留民族文化特色。

2。 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建筑的规定来管理建筑工作按照已得到审批的都市设计执

行。

3。 政府对都市设计有具体规定。

第四项: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

第28条。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任务

1。 社村人民委员会编制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任务, 呈递同级人民政务会通过和呈递县

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2。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任务内容包括: a) 不同阶段农村住宅人口增加规模预报;

b) 组织农村住宅的生产基地、小手工业、传统等空间; c) 人民住宅发展定向。 第29条。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内容

1。 确定各个功能区,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系统、社会基础设施, 每个人们住宅集中区

发展趋向,设计符合于每个地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模型屋,以便指导人民建设。

2。 社村中心地区的建设细节规划要对下列工程进行确定建设位置和面积:各组织单位

的办公楼、教育工程、健康工程、文化工程、体育工程、贸易工程、服务工程及其他工程。

3。 对于长期稳定存在的农村住宅,当实现建筑规划时要就各个功能区、技术基础设施

工程、社会基础设施等进行设计改造和整修。 第30条。编制和批准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的权限

社村人民委员会举行编制属于自己管辖行政地界内农村住宅的建筑规划,呈递同级人民

政务会通过和呈递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31条。 调整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

1。农村住宅规划在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调整: a) 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b) 调整区域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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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理自然条件发生变动。

2。 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属于自己管辖行政地界内的调整过的任务和调整过的建筑规划

进行批准。

第五项:建筑规划管理

第32条。 公布建筑规划

1。 在编制和提交建设细节规划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建筑规划类型任务进行征询有关

单位、人员。

2。自从取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建筑规划之日起30工作日的时间内,各级人民委员会要

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地界的范围内进行广泛公布建筑细节规划,让规划区域内的单位、人员得知, 检查和实施。对于区域建筑规划、建设总规划的公告内容由批准合资格人决定。

3。 根据已审批过的建筑规划,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实现: a) 设立建筑界桩, 实地上进行确定地面基础高度; b) 实地上进行确定建设禁区。

4。公布建筑规划负责人要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规划公布工作而导致工程建设投资平地

迁移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 对于已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自从公布之日起而未执行或执行但不满足已审批过

的建设细节规划的要求三年内,批准建设细节规划合资格人应负责采用各解决措施和通知规划里的单位、人员得知。 在建设细节规划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取消和重新公布。

第33条。 提供建筑规划的有关信息

1。 当工程建设的业主需要在属于分级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的时候,各级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建筑规划信息和证书。

2。 信息的提供按照下列形式进行:

a) 公开建筑规划图案包括:建筑规划图表、模型、图纸; b) 解释建筑规划; c) 颁发建筑规划证书。

3。建筑规划证书包括土地使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系统规定,建筑规定,消防工

作安全规定,环保规定和其他建设细节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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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建筑规划的管理内容

1。 建筑规划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按权限颁布有关建设规划、建筑、投资资金吸收政策等规定; b) 根据建筑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c) 管理实地境外的标柱;

d) 管理配套建设各都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đ) 对不合法的、许可范围外执行、不遵守建筑规划进行等建筑工程就暂停建设、行政处

罚、强行拆除。

2。 按分级的建筑规划主管人对受理管理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于不及时、权限相

反的决定导致国家和人民的损害给予赔偿。

第三章: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第35条。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投资建设工程时,工程建设的业主要编制方案来思考、评估项目的经济社会效果,

本条弟3款和弟5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按规模、性质和投资资金来分类。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内容要

根据每一类项目的要求来编制。

3。 下列建筑工程只要编制经济技术报告: a) 用于宗教目的的工程;

b) 小规模的建筑工程及其他由政府规定的工程。

4。建筑工程的经济技术报告内容在本条第三款规定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工程建设目标,

建设地点,规模,能力,工程级别,工程建设资金,建设期,工程效果,消防工作,施工设计图和工程预算。

5。 当投资建设独立住宅时,工程建设的业主不需要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和经济技

术报告,只要编制建筑许可申请文件,但在本法第62条第1款d点所规定的工程除外。 第36条。 对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要求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满足下列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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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筑规划; b) 具备着合理的设计和工艺方案;

c) 工程在建设、运作、使用中保证安全,保证消防工作和环保安全; d) 保证项目经济社会的效果。

2。 对于大规模建筑工程,在编制方案之前, 工程建设的业主应编制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以便申请主管机关允许投资。

工程建设投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的必要性、投资规模预计、投资形式;分析、初

步选择工艺、初步计算投资总额、确定资金调动方案、资金回收能力、还债能力;初步计算项目经济社会的投资效果。

3。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除了保证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外,建设费

用确定工作要符合于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布和指导使用的各定额、技术经济指标。对于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 资金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及时保证自筹资金。 第37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内容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内容包括:

1。 说明部分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类型而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目标、

地点、规模、生产能力、工艺、各经济技术措施、资金和投资总额、业主和项目管理方式、投资方式、时间、效果、消防工作、环境影响评估;

2。 编制基础设计部分要符合于不同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说明书和各有关建筑

措施的图纸;尺寸、主要结构、平面、截面、立面;各技术措施、有关建筑措施;工程建设主要需要的工艺、工程设备、建设原材料种类。 第38条。单位、人员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条件

1。 举行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满足下列条件: a) 具备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独立活动注册;

b) 具备符合于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的建筑活动能力;

c) 有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人员,其满足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要求来担任项目

编制主任的职务;个人参加编制项目要具备符合于不同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能力。

2。独立执业个人从事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 a) 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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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专业能力。

政府对独立执业个人参加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独立活动范围另有规定。 第39条。 审核、决定投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决定投资之前,应按政府规定进行审核。

2。 政府总理在国会通过投资主张之后就各国家工程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定下决定投

资。政府规定其他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决定投资权限。

3。审核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单位、人员要对自己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工程建

设投资决定者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40条。 调整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已经取得批准的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碰到下列情况下之一给予调整: a) 由天灾、敌祸或各个不可抗力要素引起的; b) 带来更高效果的因素出现; c) 建筑规划变化。

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调整内容要得到投资决定者准许并要重复审核。工程建设的

投资项目调整决定人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41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中有下列权利:

a) 当拥有足够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能力时,可自行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b) 谈判、签定、监督履约;

c) 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资料供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使用; d) 当编制项目的咨询承包商违约时就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义务:

a) 在不拥有足够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租用项目编制咨询; b) 确定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任务内容;

16

c) 给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咨询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供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使用; d) 按权限举行验收、审核、批准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或呈递主管机关审批; đ)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e)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文档备案;

g) 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编制能力的咨询方、提供错误信息、不按规定进行审

核、验收及其他违反行为因自行错误而导致损害时给予赔偿;

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42条。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a) 要求业主把有关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料; b) 拒绝落实业主违法的要求; 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承包商有下列义务: a) 只能接受编制符合自己建筑活动能力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b)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工作; c) 对所编制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d) 未得到租用方或主管人的准许时就不允许泄露由自己担任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有关信息、资料;

đ) 使用不合适的信息、资料、建设规准、建设标准、各技术措施及其他违反行为因自行

错误而导致损害时给予赔偿;

e)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43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费用管理

1。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费用要计算和管理以便保证项目的效果。

2。 建设工程使用国家资金的投资项目的费用管理工作应根据经济技术定额及其他由国

家主管机构颁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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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设工程使用其他资金的投资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可参考本条第2款的规定来签

定合同。

第44条。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权利:

a) 不批准未满足目标和效果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b) 若认为需要时可停止执行已取得批准或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c) 变更、调整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d)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义务: a) 举行审核、批准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b) 检查执行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工作;

c) 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停止执行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决定及其他属于自己

权限的决定等承担法律责任;

d)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45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管理形式和内容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劳动质量、数量、进度、安全和建筑环境等管理。 2。 根据单位、人员不同的能力条件,投资决定者、工程建设的业主将决定选择下列工

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之一:

a) 工程建设的业主租用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咨询单位; b) 工程建设的业主直接从事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

3。 当采用本条第2款b点所规定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由业主直接管理的方式时, 如

果工程建设的业主设立项目管理处,则项目管理处要根据项目管理处所接受的权限和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与向工程建设的业主负责。

4。 政府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和内容、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人员管理

能力等事项另有具体规定。 第四章:建设勘察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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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建设勘察 第46条。 建设勘察

1。 建设勘察包括工程地形核勘、地质核勘、水文地质核勘、工程现状核勘及其他为建

筑活动服务的勘察工作。

2。 建设勘察只能按照取得批准的核勘任务进行。 第47条。 对建设勘察的要求

建设勘察要满足下列要求:

1。 核勘任务要符合每一类工作、每一步设计的要求; 2。 保证真实性、客观性、如实反映;

3。 建设勘察的工程量、内容、技术要求应符合于核勘任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 4。 对于工程地质核勘, 除了本条1、2和3款所规定的要求以外,还要确定侵蚀度、

季节性地下水水位的变动程度以便提出合理预防措施。 对于规模大的工程、重点工程的,要有环境对工程在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的影响的观测勘察;

5。 勘察结果应依法评估和验收。 第48条。建设勘察结果报告的内容

1。 建设勘察结果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勘察基础、流程和方法; b) 数据分析、评估勘察结果; c) 对勘察结果下结论及提出建议。 2。 建筑部对建设核勘报告内容有具体规定。 第49条。 对履行建设勘察的单位的条件

1。 履行建设勘察的单位要满足下列条件: a) 具备建设勘察工作注册; b) 拥有足够建设勘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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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个建设核勘任务要有建设勘察主任,其拥有建设勘察的专业能力和合格的执业证

书。建设勘察主任由建设勘察承包商指定。参加建设勘察每个工作的人员要有符合受理工作的专业;

d) 为建设勘察服务的机械、设备要满足质量要求,保证核勘工作的安全和环保。 2。建设勘察的试验室要如规定达到标准要求并得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认可。 第50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 a) 拥有足够建设勘察能力时可擅自执行; b) 谈判, 签定, 监督履约;

c) 核勘任务调整按照设计单位的合理要求; d) 依法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设勘察工作中具有下列义务:

a) 批准由设计单位或核勘承包商编制的核勘任务并把核勘任务交给建设勘察的承包商; b) 如果不够能力擅自执行建设勘察工作就选择建设勘察的承包商; c) 给建设勘察承包商提供核勘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d) 确定核勘范围和给建设勘察承包商履约创造条件; đ) 准确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e) 举行验收和储存勘察结果;

g) 因提供不符的信息和资料、错误确定核勘任务及其他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51条。建设勘察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勘察的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a) 要求业主提供核勘任务有关数据和信息; b) 拒绝执行核勘任务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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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建设勘察的承包商有下列义务:

a) 只能就执行符合于自己执业能力的核勘工作签定合同和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

行;

b) 按照所受理的核勘任务执行,保证质量并对勘察结果负责; c) 当发现直接影响到设计措施的因素就提出核勘任务的补充意见和建议; d) 在勘察区域里负责环保; đ) 购买行业责任保险;

e) 不准确实现核勘任务,因不如实核勘而导致新增的工程量,使用不符的信息、资料建

筑规准、建设标准及其他违反等行为造成损害时,给予赔偿;

g)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二项:工程建设设计 第52条。工程建设设计的要求

1。 工程建设设计要保证下列要求:

a) 符合于景观建筑规划、自然条件及其他建筑的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b) 如果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有工艺设计的话就符合于工艺设计;

c) 工程基础要保证坚固、不下沉、不超过极限变形,影响到工程寿命和各临近工程; d) 工程建设设计内容应符合于每一步设计的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保证美观,价

格合理;

đ) 安全,节约,符合于所采用的建筑规准、建设标准;消防工作、环保及其有关的标准;

对于公共工程要保证按残疾人标准设计;

e) 每个工程内部配套,满足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要求,与有关工程配套。 2。 对于民用工程和工业工程,除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a) 工程的建筑要符合于每个地区的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社会;

b) 发生事故时保证人命安全;给消防、救难工作创造安全、顺利、有效的条件;保证工

程之间的距离,使用防火材料和设备为了控制火灾可影响到临近工程和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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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使用者的舒适、卫生、健康等条件;

d) 开发最大自然的顺利和控制最大自然的不利以便保证能源节省。 第53条。工程建设设计的内容

工程建设设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艺方案; 2。 使用功能; 3。 建筑方案; 4。 工程寿命; 5。 结构技术方案; 6。 消防方案; 7。 高效能源使用方案; 8。 环保措施;

9。 建筑预算、总预算符合于建筑设计的每一步。 第54条。工程建设设计的阶段

1。 工程建设设计包括下列步骤:基础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 根据工程类型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工程建设设计可以以一步、两步或三步的形式

如下:

a) 一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用于只要编制经济技术报告的工程;

b) 两步设计包括基础设计一步和施工图设计一步,用于需要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

工程;

c) 三步设计包括基础设计一步、技术设计一步和施工图设计一步,用于要编制建设投资

方案和大规模、复杂性大的工程。

3。 对于需要以两步设计以上的工程,下一步设计只能在上一步已取得审批的设计的基

础上进行。

政府对每一类工程的设计阶段和每一步设计内容都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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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招聘

1。 对各个建筑工程鼓励进行建筑设计招聘。

2。 下列工程在编制建设投资项目之前必须进行建筑设计招聘: a) 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办事处;

b) 文化工程、体育工程、大规模的公共工程; c) 有特殊建筑的其他工程。

3。 考试费用计算入建筑工程的投资总额。

4。建筑设计中选方案的作者得到作者保护权,拥有足够建筑设计能力条件时可优先进

行下一步设计。

5。 政府对工程建筑设计招聘有具体规定。 第56条。单位、人员执行工程建设设计的条件

1。 从事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要满足下列条件: a) 具备工程建设设计的注册; b) 拥有足够工程建设设计的执业能力;

c) 担任设计主任职务的个人、设计主办人等职务应有符合工程类型和级别所要求的建筑

设计专业能力和执业证书。

2。独立从事工程建设设计的个人要满足下列条件: a) 拥有专业能力,具备建筑设计的执业证书; b) 有工程建设设计执照。

政府对独立从事工程建设设计的个人有从事工程建设设计范围的规定。 3。对独立住宅建筑设计:

a) 平地总面积为超过250 m、3层楼以上的独立住宅,或坐落在文化遗产、文化历史

遗迹等区域的住宅,则设计工作应由拥有足够建筑设计能力或建筑设计专业能力的单位、人员进行;

2

23

b) 独立住宅的规模小于本款a点所规定住宅的,个人、家庭户可自行办理组织设计但

要符合于审批过的建筑规划和对设计质量、工程与周围环境的影响和临近工程的安全等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第57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设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设计工作中工程建设设计有下列权利:

a) 当拥有足够工程建设设计执业能力、专业能力,其符合于工程类型和级别的时候可自

行办理工程建设设计;

b) 谈判、签定和监督履行设计合同;

c) 要求设计承包商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d) 要求修改补充设计;

đ) 按法律规定可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工程建设设计; e)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设计工作中有下列义务:

a) 在不拥有足够工程建设设计能力和符合擅自进行设计的专业能力时,可选择工程建设

设计承包商;

b) 确定工程建设设计的任务;

c) 给承包商提供齐全的信息资料供设计服务; d)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đ) 按照本法规定进行设计审核、批准或呈递主管机关审批; e) 举行设计文件验收; g) 设计文件储存;

h) 因提出不准的设计任务、信息资料,不按规定验收设计文件及其他违反行为而造成的

损害,予以赔偿。

i)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58条。工程建设设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建设设计的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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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拒绝执行各设计任务以外的要求; b) 要求为设计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料; c) 工程设计的作者权; d)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工程建设设计承包商有下列义务:

a) 只能承揽工符合于工程建设设计的活动能力、工程建设设计的专业能力等程建设设

计;

b) 严格按照设计任务执行,保证进度和质量; c) 对所承揽的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d) 在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进行施工监督;

đ) 为设计工作设置建设勘察任务,其符合于每一不设计的要求; e) 不能串通指定材料、物资、工程建设设备的厂家; g) 购买行业责任保险;

h) 因不准确提出核勘任务,错误地使用信息、资料、建设规准、标准、技术措施、工艺

等方面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其他造成损害的违反行为,予以赔偿;

i)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59条。 审核、批准工程建设设计

1。 审批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时,基础设计应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审核。 2。 后续设计由业主主办审批,但不能违反已审批过的基础设计。 3。 设计审批者要对自己审批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 政府对审批工程建设设计内容和权限有规定。 第60条。工程建设设计变更

1。 已取得批准的工程建设设计只能在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需要设计变更或其他必要的

情况,方进行调整。

2。设计变更决定人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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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对工程建设设计变更有具体规定。 第61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储存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一定要储存。储存期限以工程寿命为依据。

2。对于具备着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国防、安宁等重大意义的建筑工程, 工

程设计文件要国家级保留, 储存期限为永远。

3。 政府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储存有具体规定。

第一项:建筑许可

第五章:工程建设第62条。 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开工前,业主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下列建筑工程除外: a) 属于国家秘密的工程,紧急命令建筑工程,为主要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 b) 不经过都市的线路但符合于建筑规划的建筑工程, 建设投资项目已得到国家主管机

构审批;

c) 坐落在偏远地区的小型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d) 坐落在偏远地区不属于都市、不属于集中居民地的独立住宅,农村住宅未有得到审批

的建筑规划;

đ) 各个在内部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安装设备而不使工程在整体建筑、承重结构和工程

安全等方面出现变动。

2。 对于农村的独立住宅,建筑许可的规定要符合于当地实际情况。县级人民委员会对

区域内要颁发建筑许可的集中居民地有具体规定。

3。在建筑规划已得到批准和公布而未实现的区域内建造工程和独立住宅工作只领取到

按实现规划期限的有期限临时建筑许可。 第63条。 建筑许可申请文件

1。 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规模,建筑许可申请文件包括主要文件如下: a) 建筑许可申请书; b) 工程建设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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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土地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对于在本法第62条弟3款所规定的工程、独立住宅,在工程建筑许可申请文件里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文件以外,建筑工程业主还要具备着在国家实现建筑规划时亲自拆迁工程的承诺书。 第64条。 建筑许可内容

1。建筑许可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工程建筑地点、位置、线路; b) 工程类型和级别; c) 地面基础高度; d) 红线划分, 建筑划分; đ) 工程的环保和安全;

e) 对于民用工程、都市内工业工程除了本条第一款a, b, c, d 和đ点所规定的内容之外

还要有工程建设面积、每层高度、整体工程最大高度、工程颜色等规定内容;

g) 每一类工程具有不同的规定内容; h) 许可证有效期。

2。 政府对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具体规定。 第65条。都市里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条件

都市里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于已取得审批的建筑详细规划;

2。 保证各红线划分、建筑划分、都市设计等规定;周围环境工程的安全要求;保证交

通工程、水利工程、提防、能源等保护走廊,文化遗产区, 文化历史遗迹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工程保护区;

3。坐落在文化遗产保护区、文化历史遗迹区里的独立住宅建筑工程应保证建设密度、

种树用地、停车场,不为周围景观和环境造成影响;

4。维修改造的工程不允许在结构、与临近工程的距离、供水、排水、通风、光亮、环

保卫生、消防工作等方面影响到临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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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证卫生工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可导致环境污染工程等规定距离,不给临近

工程的人民造成影响;

6。 当进行建设、改造街道时应建设地下隧道系统来配套安装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路

面的基础高度应遵守建筑规划和都市设计的地面基础高度;

7。 对于特别级、一级的高楼建筑工程要有地下室设计,另有规定地下室设计的要求除

外;

8。 对于临时建筑工程,建筑许可签发要遵守本法所规定的第62条第三款和第63条第

二款。

第66条。建筑许可证颁发权限

1。 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地界范围内大规模的建筑工

程、特殊建筑的工程、宗教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可颁发建筑许可证。

2。 县级人民委员会可向属于自己管辖在行政地界范围内的市内、集村中心等建筑工程

进行颁发建筑许可证,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除外。

3。 社村人民委员会对已取得批准过的建筑规划农村住宅的独立住宅进行颁发建筑许可

证,及其根据县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地界范围内的人民住宅给予颁发建筑许可证。

第67条。建筑许可证颁发单位的责任

1。 公开张贴和建筑许可证颁发规定指导。

2。 建筑许可证从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给予颁发;对于独立住宅,其

期限不超过15天。

3。根据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建设工作,当工程建设的业主违反时就暂停建设

及收回建筑许可证。

4。 建筑许可证颁发主管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延迟颁发许可证而导致损害给予赔偿。 5。 向主管机构通知以便不给违反规划的建筑工程、没有许可建设的工程、不按照建筑

许可证所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等提供水电、营业活动及其他服务。

6。解决关于建筑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投诉和控诉。 第68条。建筑许可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建筑许可证申请人有下列权利:

a) 要求 建筑许可证颁发单位解释、指导和按照颁发建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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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投诉、控诉建筑许可证颁发工作中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c) 如果依本法第72条第1, 3, 4, 5, 6 和7款的条件都齐全,本法第67条第2款所规定

的期限过后而许可证颁发单位没有书面答复,工程即可开工。

2。 建筑许可证申请人有下列义务:

a) 提交完整的建筑许可证颁发所需的文件和费用; b) 对建筑许可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c) 开工前7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社村人民委员会通知工程开工日期; d) 严格按照建筑许可证的内容执行;发生设计调整变更时要得到建筑许可证颁发单位的

认可。

第二项:工程建设平面迁移

第69条。 对工程建设平面迁移的要求

工程建设平面迁移要满足下列要求:

1。 建设平面迁移事项应编制成方案。建设平面迁移方案要在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体现

出并且在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得以批准的同时也批准此方案;

2。 对于再安置需求的项目应编制成再安置项目或方案并在进行建设平面迁移之前完

成;

3。 建设平面迁移范围要符合于已批准过的建设细节规划和建设投资项目; 4。建设平面迁移期限要满足已批准过或主管人决定的项目执行进度的要求。 第70条。工程建设平面迁移的财产补偿原则

1。工程建设平面迁移的财产补偿要保证国家利益、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对于单位、人员的住宅要定下新住宿,其生活条件要等于或超过原来住宿,帮助解决就业工作,稳定生活给搬迁人,有关各方另有协商协议除外。

2。 建设平地迁移财产赔偿事项可通过现金、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等形式之一或结

合来进行补偿并保证公正、公开、明确、合法。

3。 在城市内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平面迁移财产补偿的情况下,其方案要保证按已

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既新建工程又能装修路面工程;保证平面迁移和工程建设完成后,国家可调节土地差额。

4。 在下列情况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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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占的土地;

b) 在公布建筑规划之后,在建筑规划地面上建立或出现违法的建筑工程、建筑物、树木、

庄稼和其他财产;

c) 其他法律土地规定。 第71条。 组织进行工程建设的平面迁移

1。 当举行建设平面迁移时要成立建设平面迁移补偿会。

2。 按通过批准的建筑规划进行平面迁移工作而未有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时,则建设平

面迁移补偿工作如下执行:

a) 人民委员会主管机关通过擅自成立的建设平面迁移补偿会主办平面迁移,或交给专业

企业担任此工作;

b) 平面迁移的费用是从国家预算或从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已迁移地面上办理项目的土地

租用费调动和收回而来的;

c) 建设平面迁移时间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决定主管人的要求进行。 3。跟据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进行平面迁移工作时,平面迁移的补偿如下执行: a) 对于以营业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建设平面迁移补偿会由工程建设的业主与人民委员会

主管机关配合主办平面迁移;对于没有经营目的、为人民服务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平面迁移补偿会由人民委员会主管机关与工程建设的业主配合主办平面迁移;

b) 平面迁移的费用是从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直接取出的;

c) 建设平面迁移时间要符合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度。

4。 政府对建设平面迁移规定补偿原则、方法和财产赔偿的价格幅度,作为省级人民委

员会确定当地补偿价位的依据。

5。 在建设平地范围内有财产的单位、人员已依法得到补偿但还不进行迁移,则被强制

迁移并承担所有强制工作发生的费用。

6。任何人因故意违法进行平面迁移财产赔偿以牟利而造成国家、单位、人员的财产损

害将根据不同违犯程度给予处置或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失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项: 工程建设施工

第72条。工程开工的条件

建筑工程要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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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备由工程建设的业主与建设施工承包商协商后依建设进度移交全部或部分的建设

地面;

2。 对于需要建筑许可等工程具备着建筑许可证,本法第68条第一款c点的情况除外; 3。 具备已取得批准的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4。 有建筑合同;

5。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保证工程进度完全符合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6。 在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具备安全保证、环保卫生的措施;

7。 对于新都市区,根据不同性质、规模,要全部或部分完成技术基础设施工程,方可

开工工程。

第73条。工程建设施工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要满足下列条件: a) 具备工程建设施工的注册;

b) 拥有足够相应工程类型和级别的工程建设施工能力; c) 工地总工程师有符合工程建设施工的专业能力; d) 具备满足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设备。

2。 个人自行举办建设平地总面积小于250 m或3层楼以下的独立住宅,应有工程建

设施工的专业能力并对质量、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负责。 第74条。工地的要求

所有建筑工程要在施工工地上立牌。牌子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名称, 投资总额, 开工日, 竣工日; 2。 施工单位名称,工地总工程师名称; 3。 设计单位名称,设计主任名称; 4。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或监理人名称;

5。 工程建设的业主, 工地总工程师, 设计主任,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或监理人除了写

明名称、职务之外还要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

2

31

第75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中有下列权利:

a) 当拥有符合工程建设施工的能力,可自行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b) 谈判, 签定, 监督履约;

c) 依法对建设施工承包商进行停止执行或终止合同;

d) 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就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违规时,暂停工程建设施工

并要求解决后果;

đ) 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配合执行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工作; e)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或不合理地发生的工程量不进行结算; g)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施工的工作中有下列义务:

a) 选择拥有足够工程建设施工执业能力的承包商来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b) 与人民委员会主管机关配合或与人民委员会主管机关主办建设平面迁移工作,把平地

交给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

c) 组织监督工程建设施工; d) 检查保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法; đ) 举行工程验收、结算、决算;

e) 需要时可租用拥有建筑活动能力的咨询单位来审核工程质量; g) 考虑和决定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提出有关设计的建议; h) 尊重工程设计的作者权; i) 购买工程保险; k) 储存工程文件;

l) 因违约、验收不合格质量导致验收结果错误及其他违反行为而给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

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m) 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效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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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76条。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a) 拒绝执行违法的要求;

b) 为了符合实际情况建议调整设计来保证工程质量和效果; c) 要求按合同条款已完工的工程量价值结算;

d) 若发包商不根据所签定的合同条款履行而给承包商造成阻碍和损失就暂停工程建设

施工;

đ) 要求赔偿由工程建设租用方造成的损失; e)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有下列义务: a) 按照所签定的合同履行;

b) 按照设计、建设标准, 保证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进行施工; c) 有工程建设施工的日志; d) 检定建设材料、建设产品;

đ) 管理建设工地商的工人,保证治安、不影响到周围居民区; e) 编制竣工图,参加验收工程; g) 工程保修;

h) 购买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保险;

i) 因违约、使用的材料不当、不保证施工质量、造成环境污染及其他违反行为而造成的

损害予以赔偿;

k) 对由自己担任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负责; l)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77条。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中设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中的设计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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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法第58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

b) 要求工程建设的业主、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准确按照设计执行; c) 拒绝工程建设的业主不合理地调整设计的要求; c) 拒绝验收不按照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分项。 2。设计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中有下列义务: a) 本法第58条第2款所规定的义务;

b) 派遣拥有足够能力条件的人员依法监督施工;由设计承包商派出的人员从事施工监督

的任务,在执行施工监督义务的过程当中要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因自己的错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c) 根据工程建设业主的要求参加建筑工程;

d) 对工程建设的业主提出有关设计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检查处理;

đ) 发现和及时就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违反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事项通知工程建设

的业主并建议处置办法。 第78条。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

在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负责:

1。对人命、机械、设备、财产、正建的工程、地下工程和各毗邻建设工程等安全落实

有关保证措施;施工所用的机械和设备在送入使用之前要经过安全检定;

2。 对安全严厉要求的工程分项或工作另行从事安全技术措施;

3。 执行所需的措施为了在建设施工发生安全失控时控制人命和财产的损害。 第79条。 保证工程建设施工的环保卫生

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 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负责:

1。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具备保证环保卫生的措施包括空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噪

音污染及其他环保卫生的要求;

2。在施工和建筑材料运输的过程当中,因擅自违反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予以赔偿; 3。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环保的其他规定。 第80条。建筑工程的验收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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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的验收要落实下列规定: a) 遵守各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b) 对每个工作事项、部分、阶段、工程分项等进行验收以便送入使用。对于被晦涩部分

的工程要在进行后续工作前进行验收及编制竣工图;

c) 当验收对象已经完成及依法具备齐全文件之后,方可验收;

d) 当工程保证按照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和符合标准时给予验收送入使用。 2。建筑工程的移交工作要执行下列规定:

a) 依法规定保证工程完工后移交及送入使用的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要求; b) 工程送入使用时保证运行的安全。

3。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商负责完善建设施工、工地收工、编制竣工图和为工程验收和工

程移交工作准备的资料。

4。 工程建设的业主负责举行验收、接受建筑工程。 参加工程验收和移交人员要对自

己确认在工程建设施工和建筑工程移交的过程中的产品承担个人责任。 第81条。建筑活动的结算和决算

1。 承包商负责编制已执行工作量的结算和决算单据。工程建设的业主要将已验收的工

程量给承包商进行结算。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工程移交送入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将工程建设资金进行

决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 负责结算决算的人要对自己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并因违法或延迟结算、决算而造成的

损失后果予以赔偿。

4。 政府对建筑活动中的结算、决算工作有具体规定。 第82条。建筑工程的保修

1。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负责保修工程;工程设备供应的承包商负责保修工程设备。 2。工程保修内容包括克服,维修,更换损坏、缺陷的设备,或因承包商的不足使工程

不正常运行使用。

3。工程保修期按照工程类型和级别确定。 4。 政府对工程保用期限有具体规定。

35

第83条。建筑工程的保养

1。 业主或工程使用管理人要承担工程、机械、工程设备的保养。

2。 工程的保养工作、工程设备要根据设计单位和生产厂的规定和指导进行。 3。 工程的保养工作按照工程类型和级别确定。 4。 政府对工程保养有具体规定。 第84条。建筑工程的故障

1。 在工程建设施工、运作或使用的过程中若发生工程故障则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

业主或工程使用管理人要负责:

a) 停止施工、运行或开发、使用工程以及执行及时的措施以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b) 执行必要的措施来控制和防止对工程可能继续发生的危害,并及时通知各有关主管单

位和人员;

c) 保护现场,除非要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

2。 当得到工程事故的信息时,各有关主管单位和人员在本身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

责下列工作:

a) 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来克服问题;

b)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指定能力合格的组织来执行检查鉴定以确定工程事故原

因,明确导致工程事故的各主体责任;

3。造成工程事故的人要承担有关损坏赔偿的费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85条。工程迁移

1。从这位置迁移到其他位置的工程要符合于取得批准的建筑规划,维持工程原状建筑

和保证质量。

2。工程迁移之前, 工程建设的业主要申请领取许可证。工程迁移许可证由省级人民委员

会颁发。

3。执行工程迁移的承包商要采取劳动安全保护、迁移工程的安全、临近工程的安全和

环保卫生等措施。 第86条。建筑工程的拆除

1。建筑工程的拆除在下列情况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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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了工程建设迁移的新地面;临时工程建筑在本法第94条第2款里规定; b) 工程有崩溃危机,影响到社会和临近工程; c) 在本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禁区内建筑工程;

d) 不按照建筑规划进行建造工程, 按规定需要有许可证的工程而没有的,或不按照许可

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đ)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2。建筑工程的拆除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

a)工程的拆除工作职能按照国家主管机构的决定执行;

b)工程拆除的工作要根据已审批的拆除措施执行,保证安全和环保卫生。 3。 参加拆除建筑工程的各方责任规定如下:

a) 受权举办工程拆除工作的人员要对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工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并

对自己造出的损失予以赔偿;

b) 某人正拥有或使用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要拆除的工程应遵守国家主管机构的拆除

决定。违反时就被强制拆除并承担所有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c) 负责人决定拆除工程因不提出决定、提出不及时决定、提出违法决定等而导致后果时

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第87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1。所有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当中要执行监理制度。

2。 执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来跟踪、检查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数量、进度、劳动

安全和环保卫生。

3。 工程建设的业主要租用监理咨询或拥有足够建筑施工监理能力条件时可自己执行。 执行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的人要具备着符合工作、工程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施工监理执业证

书。

4。 鼓励对独立住宅执行监理制度。 第88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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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 1。 自从工程开工时立即行动;

2。 在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经常和连续工作; 3。 以批准过的设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为依据; 4。 忠实、客观、无牟利。

第89条。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监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监理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权利: a) 拥有足够建筑施工监理能力条件时可担任从事监理工作; b) 谈判、签署合同、跟踪、监理履约工作;

c) 监理人不按照规定办事时,自行替换或要求咨询单位换人; d) 依法停止执行或终止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合同;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在监理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义务:

a) 在不拥有足够能力擅自从事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时,可租用监理咨询单位; b) 把监理咨询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通知有关各方; c) 及时处理监理人提出的建议;

d)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监理合同里所达成一致的各义务; đ) 不得串通或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强加搞错监理结果; e) 储存建筑施工监理结果;

g) 选择监理咨询商不够建筑施工监理能力条件, 验收数量不对、设计错误及其他违反行

为造成损害时给予赔偿;

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90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承包商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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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已按照设计、建设标准、规准、质量保证的施工工程进行验收; b) 要求建设施工承包商按合同履行;

c) 对自己担任的监理工作进行保留自己的意见; d) 拒绝有关各方的不合理要求;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承包商有下列义务: a) 按照所签定的合同进行监理工作;

b) 对不满足质量和工程设计要求的技术标准的工程量不进行验收; c) 工程不满足质量要求时拒绝验收;

d) 向工程建设的业主提出设计不合理之处的建议以及时改正; đ) 购买行业责任保险;

e) 不允许与建设施工承包商、工程建设的业主串通及其他违法行为使监理结果出错; g) 对不按照设计、规准、标准的施工工程量使监理结果出错但监理人不向工程建设的业

主或拥有处理权限的人员报告,及其他因擅自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五项:建设各个特殊工程 第91条。 特殊的建筑工程

特殊的建筑工程包括: 1。 国家机密工程;

2。 按紧急命令进行建设的工程; 3。 临时工程。 第92条。 建设国家机密工程

1。 国家机密工程根据保证建筑活动秘密的要求建设,属于国防、安宁、经济、科技、

工艺及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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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权管理、执行建设国家机密工程的人员有权决定并对执行和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工

作,从编制方案项目、核勘、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施工至验收送入使用的阶段工作都要负责。

3。 政府在需要建设时决定建立每一个国家机密工程。 第93条。按紧急命令进行建设的工程

1。按紧急命令进行建设的工程为了及时满足关于预防天灾、敌祸及其他政府规定的紧

急要求。

2。受权管理、执行建设按紧急命令进行建设的工程的人员可擅自决定核勘、设计、建

设施工等程序,要满足紧急状况的要求,承担执行和组织执行建设本工程的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以控制可能发生人命和财产的最大损失。 第94条。 建设临时工程

1。 临时工程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和存在。 2。 临时工程包括:

a) 临时工程为主要工程建设施工服务;

b) 在规划内准许有期限建设的工程、独立住宅但未拆除地面。

3。 对于为主要建筑工程服务的临时建筑工程,自从主要建筑工程送入使用之日起最迟

的三十天内,临时工程建筑主人要自行拆除,为主要建筑工程服务的临时建筑工程是符合于批准过建筑规划的大规模工程、居民区除外。对于准许有期限建设的工程、独立住宅当临时建筑许可证的规定期满时,建筑工程主人要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就被强制拆除,那时建筑工程主人要承担所有强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不取得赔偿。 第六章: 选择承包商和建设合同

第一项:选择建筑承包商

第95条。 选择建筑活动的承包商

1。建筑活动承包商的选择对编制建设细节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核勘、设

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建筑活动等工作、工作组或全部工作进行。

2。承包商的选择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出拥有足够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等资

质符合于工程类型和级别的主要承包商、总包商、分包商。

3。主要承包商或总包商可以把合同的一部分发包给分包商。分包商应当拥有相应的建

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等资质并取得工程建设的业主认可;分包商不能把全部或主要部分合同里的工作发包给其他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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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择建筑活动的承包商应当遵守本法和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96条。建筑活动的承包商的选择要求

1。承包商的选择要保证下列要求: a) 满足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效果;

b) 择优选定拥有合适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合理投标价格的承包商; c) 客观, 公开, 公正, 明确;

2。 投资决定人、工程建设的业主有权决定承包商选择形式。 第97条。建筑活动的承包商的选择形式

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建设资金,投资决定者或工程建设的业主按照下列形式来选择

承包商:

1。 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 2。 指定标;

3。 选择建筑工程建筑设计的承包商。 第98条。建筑活动中投标要求

1。建筑活动中的投标其目的为选出合适的承包商以保证竞争性。 2。当确定从事工作的资金后,投标工作方可实行。

3。不能延迟投标实行时间以保证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4。中标方要有最优的技术工艺方案和合理的投标价格。

5。国内承包商参加在越南举办的国际投标时,受到由政府规定的优惠制度。 6。 不能以其他单位的法人资格的名义来参加投标;不允许操纵、交易标;使用自己的

影响力使投标结果出错或造价低于工程建设的价格。 第99条。建筑活动的公开招标

1。 公开招标用来选择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不控制承包商参加投标的数量。 2。 招标方应在大众媒体上就提交标书的条件和时间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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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方根据招标方发布的公告条件若拥有符合于工程类型和级别合格的建筑活动能

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等资质条件,方可参加投标。

4。 招标方负责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公布评标结果和中标价格。 第100条。建筑活动的限制性招标

1。 限制性招标是针对高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以及只有几家拥有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

筑业能力的承包商被邀请参加投标时用来选择建设咨询的承包商、工程建设施工的承包商。

2。 对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不允许属于一家公司、有下属成

员公司的总公司、母子公司、与合资企业的一家企业合股等形式的两家企业以上一起参加投一个包。

第101条。建筑活动的指定标

1。 投资决定人或工程建设的业主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直接指定一个拥有建筑活动能力、

从事建筑业能力等资质条件的单位、人员来以合理价格从事工作、建设工程:

a) 国家机密工程, 按紧急命令建设的工程,临时工程; b) 具有研究试验性的工程;

c) 由政府规定小规模的简单工作、工程、建筑工程分项; d) 补修、更新、恢复各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等工程; đ) 其他特殊情况应通过投资决定主管人准许。

2。 指定标主管人要对承包商拥有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的选择承担法律责任。 3。 取得指定标的单位、人员应当拥有符合于工作、工程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活动能力和

从事建筑业能力;有健康、明确的财务制度。 第102条。 选择建筑工程建筑设计的承包商

1。建筑工程建筑设计的承包商选择工作对本法第55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进行实现。 2。建筑设计方案的作者若拥有足够建筑设计的执业能力和工程建设设计的专业能力,

得到优先当选履行下一步设计工作。 第103条。建筑活动的总包商候选

1。根据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不同的规模、性质、工程类型和级别及其他具体条件,投

资决定人或工程建设的业主在建筑活动中决定下列总包商选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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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执行全部工程建设设计工作的设计总承包; b) 执行全部工程建设施工工作的施工总承包; c) 全部执行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总包商;

d) 全部执行工程建设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工作的总包商;

đ) 执行全部自从编制方案、设计、设备材料供应至工程建设施工等完整工作包的交钥匙

的总包商。

2。建筑活动中独立承包商或合伙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应当持有依本法规定符合于工程类

型和级别的建筑活动能力。

3。在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总包商的形式,则总包商应当派遣拥有从事建筑业能力资

质来协调分配总包商的所有工作。 第104条。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招标方有下列权利:

a) 要求各投标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来选择承包商;

b) 按照投标法律规定选择中标承包商或取消承包商选择结果; 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招标方有下列义务:

a) 编制招标书、招标计划,其要符合于已通过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内容; b) 检查当选投标方申报的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和财务情况; c) 按进度足够和及时落实资金来执行工作;

d) 向投标方通知必须的要求并按照所通知的内容执行;

đ) 对于国家资金的建筑工程,当有承包商选择结果之后公开公布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e) 购买工程保险;

g) 因擅自错误给投标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h) 对投标操纵、交易、评标中泄露信息或与承包商串通和其他等违法行为得承担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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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105条。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投标方有下列权利:

a) 独立参加或与其他承包商联合参加投标; b) 要求提供信息、现场勘察以便编制投标书; c) 当发现承包商选择违法行为给予投诉, 控诉; d)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投标方有下列义务:

a) 编制真实、正确的投标书,保证满足各招标书的要求; b) 对本法第98条第6款所规定的违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c) 因擅自违法行为导致投标延迟或重新投标的损失,予以赔偿; d) 依法执行投标担保;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106条。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在选择承包商工作中的责任

1。 检查、处理各违犯事项以及解决承包商选择中的投诉和控诉。 2。 在发现评标的违反事项时停止评标工作、取消评标结果。 3。 对擅自决定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

第二项:建筑活动的合同

第107条。 建筑活动的合同

1。 建筑活动的合同是确定用于给编制建筑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建设勘察、

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其他建筑活动中的工作。

2。 建筑活动的合同以书面形式确立,符合于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3。 根据工程不同规模、性质、工作类型、各方互相关系等,建筑活动的合同可有多种

类型及不同的内容。

第108条。建筑活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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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的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需要执行的工作内容;

2。 质量和其他工作所需的技术要求; 3。 履行时间和进度; 4。验收、移交的条件; 5。 价格、结算方式; 6。 保用期; 7。 违约责任;

8。 不同合同类型的其他协商; 9。 合同使用的语言。 第109条。 调整建筑活动的合同

1。 建筑活动的合同在投资决定人准许下在下列情况可进行调整: a) 当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b) 当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c) 不可抗力的情况。

2。准许合同调整的人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擅自错误决定而造成的损失予

以赔偿。

第110条。建筑活动的合同奖励、违约罚款及合同争议解决

1。 合同奖励、违约罚款应在合同里写明。

2。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建筑工程,奖励额不超过合同盈利部分价值的12%,罚款额不

不超过违约价值的12%。奖金从因把质量保证的工程送入使用、开发或从合理节约各费用来履约而得来的利润中扣除。

3。 在发生建筑活动合同的争议时,各方负责协商解决。在各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争议解决按法律规定通过和解、仲裁或法庭解决。 第七章:国家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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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国家建设管理的内容

1。 建立和指导执行各建筑活动的战略、发展计划。 2。 颁布和组织执行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 3。 颁布建设规准、标准。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储存。 5。 签发、收回建筑活动的各种执照。

6。 指导、检查、督察、解决建筑活动的投诉、控诉和违犯处置。 7。 举行建筑活动科技和工艺研究工作。 8。 为建筑活动培训人力资源。 9。建筑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第1条12。国家建设管理机构

1。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建设管理。

2。 建筑部向政府承担执行统一国家建设管理的责任。

3。 各部门、部门同级机构在自己的权限和任务的范围内与建筑部配合实行国家建设管

理。

4。 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按政府分级在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实行国家建设管理。 第113条。 建设督察

1。建设督察是建设专业的督察。 2。建设督察的组织和活动由政府规定。 第114条。建设督察的任务

建设督察有下列任务:

1。 督察关于建设的法律规定执行工作;

2。 发现、防止及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权限或建议进行处置建设违法行为; 3。 确定,向国家主管机构提出建设投诉、控诉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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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建设督察的权利和义务

1。 建设督察有下列权利:

a) 要求有关单位、人员提供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b) 必要时要求鉴定工程质量有关内容; c) 依法采取防止的措施;

d) 制作督察记录,依权限处理或建议国家主管机构实行处置措施;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建设督察的义务:

a) 执行依法规定的督察职能、任务、程序、手续;

b) 向被督察对象出具督察决定、督察员工作卡。督察工作要做成书面文件; c) 对自己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若结论错误导致损失给予赔偿; d) 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16条。 权利和义务 của 属于督察对象的单位、人员

1。 属于督察对象的单位、人员有下列权利: a) 要求督察员或督察团对督察要求明确解释;

b) 投诉、控诉督察员在督察活动工作中出现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属于督察对象的单位、人员有下列义务: a) 给督察团、督察员实现工作任务创造良好条件; b) 提供资料、解释需要的内容并遵守建设督察的结论。 第117条。投诉控诉权限,解决投诉控诉的责任

1。 个人有权投诉、控诉; 组织单位有权就本法规定违犯行为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

位投诉或按法律规定的投诉、控诉向法庭起诉。

2。 国家建设各级行政主管单位负责解决属于自己管辖内的单位和人员的投诉、控诉;

在收到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投诉、控诉时,负责转到具有权限的机构单位解决,并书面通知投诉、控诉的人员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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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投诉,控诉和投诉控诉解决方式

1。投诉,控诉和投诉控诉解决等工作按法律对投诉、控诉的规定执行。

2。在投诉、控诉或起诉期间, 单位、人员还要实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行政决定。

当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解决投诉控诉的决定或法院判决已有效执法时就按照此决定、判决进行。

第八章:奖励和违犯处置第119条。 奖励

单位、人员在建筑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的成绩,就依法取得奖励。 第120条。 违犯处置

1。 任何人在建设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违犯性质、情节轻重,予

以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违犯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单位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2。 错于规划、没有许可证或错于所取得的建筑许可证等建筑工程就被依法拆除全部或

违犯部分。 第九章:执行条款

第121条。在建筑法生效之前,不符合本法规定建设工程的处置措施

建筑法生效之前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如下处理:

1。 现行符合于规划但未符合于建筑的建筑工程允许按现状存在;改造、改善、维修工

程等情况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2。 现行的建筑工程不符合于规划则如下处理:

a) 工程业主得到国家主管机构审核、颁发有期限建筑临时工程的许可证,有改造、改善、

维修等需求时就符合于规划实行时间;

b) 工程搬迁到已规划的区域时工程业主按法律规定得以补偿。

3。 具有有期限建设临时许可的工程若规划实行之前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所规定的期限之

前有搬迁的要求就得以依法补偿。 第122条。 执行效力

本法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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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执行指导

政府就本法有详细规定和执行指导。

国会主席 阮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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