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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雇员制的几点思考

2020-08-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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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中)

政法论坛

关于我国政府雇员制的几点思考

王迎鑫

易文双

自2002年吉林省率先在全国推出“政府雇员制”以来,“政府雇员制”这一新的概念就引起了学界的广大关注。它的

出现改变了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用人体制。本文指出探讨、研究和分析我国的政府雇员制将有助于提高政府组织绩效。

关键词政府雇员制双因素理论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一、政府雇员制的由来

为了适应公共行政分散化、弹性化和专业化的发展,20世纪中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通过雇佣合同制的政府雇员,引入开放式的人力资源管理,增加雇佣关系的灵活性,缩小政府规模,提高政府效率。政府可以通过使用常任雇员来满足组织最低限度工作量的雇员要求,以雇佣临时性、兼职或季节性工人来满足组织工作量变化的要求,他们可以随时被雇佣或解雇,不受公务员制度的法定保障。最早采用政府雇员制的国家是前联邦德国,20世纪50年代,为适应公共行政组织分散化、弹性化和专业化的需要,德国政府逐步引入政府雇员制度和工人制度,将政府雇员、工人和公务员的比例保持在4:2:2。20世纪80年代,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下,雇员制在西方国家公共部门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政府雇员制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采用。英国的高级文官大量从企业界聘用,1996年从企业直接聘任的约占5%;美国政府中属于常任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比例,已经从20世纪30年代的87.9%降低到近年的55%,特别在州政府一级,合同制政府雇员的比例还要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也纷纷根据本国实际对其进行本土化,针对某些特殊职责和专业性强的政府职位实行了合同制聘任管理模式。

二、我国的政府雇员制及其三种主要模式

政府雇员制在中国的推行始于2002年6月,在我国的吉林省最先试行,此后,长沙、珠海、无锡、芜湖、深圳、广州、武汉、青岛、成都、南京、重庆、杭州等地纷纷尝试这一做法,作为政府吸引高端人才的一种新的用人机制,政府雇员制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虽说都是政府雇员制,但各地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吉林模式: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行政编制,仅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部门;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佣金制;除了社会保险,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2.珠海模式:政府雇员虽不具有行政职务,但占用行政编制并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一般不行使行政权利;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

3.

深圳模式:深圳市政府把政府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两类,高级雇员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占编制。而普通雇员同吉林等地的做法相同。另外,深圳市政府雇员的服务范围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事业单位,且其政府雇员实行等待遇制,基本与公务员相同。

三、对我国政府雇员制的思考

1.关于政府雇员制适用范围的界定。吉林省的政府雇员只适用于政府机关;深圳市的政府雇员不仅仅局限于政府机关,把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推行雇员制的范围;广州市开发区则将政府雇员制的范围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广州市越秀区政府雇员制的适用范围更大——在政府机关,其他党群系列和后勤服务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的书记员、后勤司机、收发员以及一些窗口单位如办证中心的前台服务人员也实行雇员制。笔者认为对于政府部门内部提作者简介:王迎鑫、易文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07-01

供基础性工作的服务人员,应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工勤人员的范畴,而不作为政府雇员的范畴。我们提出的关于政府雇员的人员,特指具有金融、法律、信息、外语、高新技术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人才。

2.鉴于政府雇员使用中存在的高成本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把在一段时间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的人才使用模式转变为聘用高层次人才及专家定期对政府特定部门人员培训的方法,因为具体履行特定职责的政府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对特定学科的知识结构的框架的认识相对专家来说不完善,而专家对特定的区域和环境的认知相对具体从事特定工作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相对薄弱。专家的定期培训对于特定政府部门人员的理论水平提高有很大帮助,而专家把自身理论与政府部门所面对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做法也有利于专家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意见。正如:有具体事件发生时,最无用的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门。而此种方法正好可以弥补此种问题。

3.关于对政府雇员绩效考核的执行问题,对于解决特定问题的政府雇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重大过失的,可以考虑追回所支付的工资并处以罚款,而对于出色完成任务以及适合继续工作并且连任职位的,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

4.基于双因素理论的政府雇员激励问题,考虑到笔者所指的政府雇员都是一些高层次人才,他们大多已不把薪金的高低问题作为是否接受某一项工作的第一要素,因此我们考虑到高薪对于专家来说只能起到保健的作用,而较高的社会认同感和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可以作为专家的激励因素,而较高的政治荣誉正是较高的社会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和实现方式,所以可以借鉴“官以任能,爵以酬功”,赏功臣用爵不用官的做法,我们不一定赋予专家很多的行政权,但可以考虑给予政府雇员中有重大贡献的专家比较高的政治荣誉,这就是唐朝时期把官位和爵位分开的做法。

5.关于政府雇员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两者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政府雇员制应该作为公务员制度的补充,而不是一套并行于公务员制度的独立的人事制度。因为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做出公共决策的载体,而政府雇员扮演的角色是这个过程中参考信息的提供者,政府雇员对这个过程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决策的完成和执行还是要靠政府来完成。

6.

关于政府雇员制中的使用问题,由于政府雇员制是个新生事物,许多政府机构,盲目的实行政府雇员制造成了部分工作的重叠,不仅使人才浪费,同时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成本,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在实际工作中要严防政府雇员制的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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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迎春.政府雇员制:“双刃剑”能否激活中国公务员制度改革.行政论坛.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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