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ⅹ县人民医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 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签署胎盘处理意见。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存。
3、 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妇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时间、科室等信息。
4、 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5、 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必须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6、 对于情况紧急,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其胎盘不可交予家属自行带走,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
7、 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各相关科室建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
进行交接登记。
8、 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9、 医院处置胎盘应指定专人回收,科室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 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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