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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2.06 • 【字 号】并政发[2007]5号 • 【施行日期】2007.02.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基地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5年,我市能源消费量为2390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1.23亿吨的19.4%;单位GDP能耗2.67吨标煤/万元;单位GDP电耗1636.2千瓦时/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47吨标准煤/万元,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1倍、1.2倍、2.49倍。随着我市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以及公益性用能不断上升,能源需求形势将更加严峻,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单一化、初级化、重型化的产业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我市“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0%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利用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出发,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能工作摆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节能工作遵循如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产业节能为重点,企业节能为主体,加快技术进步为关键,依法节能为保障,努力形成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节能优先,全社会共同参与。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2.67吨标煤下降到1.87吨标煤,下降30%,年均下降6.9%。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2%左右,其中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2%;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具体节能分解指标见附件)。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列入省“双百企业”的25户企业实现节能380万吨标煤(节能分解指标见附件)。建立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回收率。从能源生产源头减少能源浪费和损耗。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坚持煤矿开办标准,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快采煤方式改革,实现煤矿由炮采向机采、综采转变,使全市煤炭回采率达到75%以上,煤炭洗选率达到70%以上。
(二)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重点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发展高效大容量先进火电机组,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能节电新技术。火电平均供电煤耗由“十五”期末395克标煤/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期末36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厂用电率由10%左右降到6.2%以下;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积极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电网损耗。
(三)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科学管理,使燃煤锅炉效率提高5-8个百分点。
(四)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煤矸石、中煤、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瓦斯气等资源,发展综合利用电厂。在冶金、建材、化工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钢铁联合企业实施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连铸连轧、热装热送等新工艺、新术以及转炉煤气回收发电。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中低温纯余热回收。鼓励化工行业采用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中小型合成氨采用节能设备和变压吸附回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
(五)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
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六)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广泛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技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到“十一五”期末,高低压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30%和50%。
(七)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县级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商住建筑)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实现节能50%的目标。努力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供热体制用热计费方式改革,发展节能利废建材、新型墙材,着重发展具有承重、保温、装饰功能的复合承重墙体制品。
(八)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等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期末,机关、企事业与公益性单位推广应用节能灯具面达到85%以上。
(九)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大力淘汰落后农业机械,积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农业技术。采用先进柴油机节油技术,降低柴油机油料消耗。发展生物质能源和替代能源,大力发展沼气,提高农村使用沼气入户率,加快以沼气技术为纽带的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应用秸杆气化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
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认真贯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重点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生产线,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等“五小”企业(项目)。
(十一)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综合分析冶金、化工、机械、建材、造纸和纺织印染等行业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鼓励用电系统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集成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十二)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通过更新监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强化市节能监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督),为企业、机关、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三、节能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实现,建立相应的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加快节能降耗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三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耗能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车间、班组、岗位和个人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节能管理,开展能源审计,实行节奖超罚,公布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要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充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各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采取公报、检查、抽查、通报等形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通过创建节能示范县(市、区)、节能示范工业园区、节能示范企业活动,引导、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项目节能降耗管理。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水
平重复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发现未经节能审查批准的高耗能建设项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标准,公共建筑(包括: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商厦饭店宾馆)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推荐列入省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八)充分发挥企业节能降耗主体作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效靠节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节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接受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其签订节能协议,承诺节能目标(指标),并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考核;依法如实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企
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宣传培训等。
(九)做好机关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源消耗。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及在办公、用车、采购制度与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太原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济、发改、建管、财政、农业、商务、国土、统计、工商、质监、交通、环保、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约能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认真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
(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人员,落实节能工作资金,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本节能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和监察(监测)。全市各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能源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节能管理培训,提高 业务能力。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尽快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十四)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整合现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节能示范试点建设、宣传培训、制定能耗标准、能源审计、能耗统计、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
各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对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能奖励资金计入工资总额)。
附件:1.“十一五”期间全市各产业节能指标分解表(略) 2.“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节能指标分解表(略) 3.关于“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落实责任分解(略)
4.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名单(略) 5.列入省双百企业的25户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略)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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