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备用金管理办法
(2019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人事行政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日常人事行政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 保险财务管理制度》(2019试行版)、《 省分公司授权授信表》(2019试行版)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人事行政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有使用需要的周转金。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要指定专人办理签批手续并负责保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财务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 备用金的使用符合《 省分公司授权授信表》的规定,不得有超范围列支。
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
(一)用款单位填写《备用金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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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省分公司授权授信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
(二)借款人每月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销账。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借支备用金: (一)会议及公关费用支出; (二)日常行政及差旅费用支出; (三)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其中:新机构筹建的备用金需另行签报到总公司。
第九条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备用金借款人员应当每月与财务部办理备用金的核销手续。财务部门每月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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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借款人必须与财务部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若有备用金使用需要,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五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有权对所在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每月汇报给总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备用金领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财务部不予报账。 (一)超范围使用备用金的。 (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的。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拒绝按时核销备用金的。 (二)贪污或者挪用备用金的。 (三)因私事借用备用金的。
(四)单位或部门间互相调剂借用备用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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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备用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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