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并通过集团公司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 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项目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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