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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2020-07-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一、二级 筑物耐三级 火等级 四级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氢氧站或氢气罐总容积(m3) 供氢站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12 14 16 25 50 12 15 20 25 50 15 20 25 30 20 25 30 35 25 30 35 4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25 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30 点 架空电力线 25 30 35 40 25 30 35 40 ≥1.5倍电≥1.5倍电杆高度 杆高度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厂区铁路线(中心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内铁路线(中心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内道路(路边) 围墙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30 20 20 10 5 5 氢气罐 25 20 20 15 10 5 5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甲类物品库房 屋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1-10000 >1000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00-5000 >5000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最小防火间距,m 12 14 16 20 25 25 50 30 12 15 20 10 12 15 19 25 31 6 8 25 10 5 易燃液体贮罐,m3 可燃液体贮罐 煤和焦炭,t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湿式氧化贮罐(m3) 构 氧气站等的一、火间距(m) 筑物名称 二级耐火等级的 ≤1000 1001-50000 >50000 乙类生产建筑物 项目名称 其他各一、二级 耐火 类生产三级 等级 建筑物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25 50 12 14 16 30 14 16 18 35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25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25 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内铁路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15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电力架空线 ≤5 6-10 11-30 液化石单罐容31-100 油气贮量(m3) 101-400 罐 401-1000 >1000 10 5 12 18 20 25 30 40 50 25 30 35 20 15 10 5 20 25 30 40 50 60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 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防火间距(m) 乙炔实瓶贮量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个) 一、二级 三级 ≤1500 >1500 12 15 15 20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25 30 四级 20 2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1-50 甲、乙类51-200 201-1000 液体 1001-5000 5-250 251-1000 丙类液体 1001-5000 5001-25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7

储罐形式 液体 间距 类别 单罐容量(m3) 固定顶罐 浮顶卧式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储罐 储罐 甲、乙≤1000 类 >1000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75D 0.6D 0.4D 0.5D 不限 0.4D 不限 0.4D — 不小于0.8m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8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25 物品库房。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30 15 20 25 35 20 25 30 40 25 30 35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50000 >50000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25 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 二10 12 级 30 12 14 35 14 16 三级 四级 14 16 18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10 11-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3) ≤10 ≤50 ≤100 ≤400 ≤1000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40 35 30 25 18 20 25 50 45 35 30 20 25 30 60 55 45 40 25 30 40 70 65 55 50 30 40 50 80 75 65 60 40 50 6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30 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一、二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25 20 12 15 20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11 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m)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名称 甲、乙类液体储罐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5 30 25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5 10 15 10 10 次要 10 5 10 5 5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0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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