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2-06-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为有利于实施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的施工,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本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和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监理。

1.3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应实行现场旁站监理。工程质量应实行以下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⑵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⑷组织设计交底。

⑸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和抛前水下地形施测成果。

⑹检查施工条件。

⑺下达工序开工令。

2.2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施工现场实际提交水下抛石护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施工布置。

⑵施工方法:包括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置与施测方案、抛投网格划分、水下断面测量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

⑶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的型号、数量,定位船的吨位和数量以及设备的状况等。

⑷劳动力组合: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

⑸材料供应:包括料场选定、料场的供料能力,并需签订供料合同;供料强度必须满足最大日抛量的需要。

⑹进度安排:施工进度应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并应明确最低日抛投强度。

⑺安全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碍航、碍渡的安全措施,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措施等。

2.4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2.5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6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控制网点和抛前水下地形施测成果。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测绘抛前水下地形图,并对其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2.7检查施工条件:

⑴施工设备进场查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强度和航运路线条件选用合适的运输机械,按合同文件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并向监理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符合作业区相应的船级规定,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⑵石料场检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选定的石料场进行自检,并向监理报送自检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材料部得在工程中抛投。

⑶审批石料抛填试验成果。在试验前14d,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递交石料现场抛填试验方案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验应根据水下地形图选取有代表性的并经监理认可的抛填区,进行与实

际施工条件相仿的现场生产性试验,以便取得最终的施工参数。监理工程师应对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以获得生产试验的第一手资料。施工单位应分别对定位船和抛石船定位方式、抛石船移位的大小(档位)和不同水深、流速条件下的漂距等提出试验成果,并将全部成果整理成正式报告(包括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递交监理批准。

2.8下达工程开工令。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下达工程开工令。

2.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所必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三、施工过程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开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石料质量控制:

⑴石料质量要求。块石要求石质坚硬,遇水不易破碎或水解,湿抗压强度大于50Mpa,软化系数大于0.7,重率不小于2.65t/m3;不允许使用薄片、条状、尖角等形状的块石。风化石、泥岩等亦不得用作抛填石料;抛填块石料粒径、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采用粒径0.15~0.50m块石抛投,如设计另有要求,按设计图纸施工),单块重量不得小于60kg/块。

⑵由于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要改变或增加石料场,或在抛石现场购买石料,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提交石料质量报告。

⑶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石料质量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石料质量进行检验,并对其石料质量检测报告。

⑷对少量(小于15%)的超径、逊径或薄片、条状、尖角等形状的石料应在量方、抛投后予以扣方,否则应予以退船;对风化石、泥岩则不得进场。

3.2定位船定位签证:

⑴现场监理工程师根据该抛区抛石船的有效载石长度,核查抛投网格划分是否正确;监督施工单位测定抛区流速、根据水下地形图核查水深、确定合格石料的漂距;再根据抛石船的前仓距、合格石料的漂距核定抛区定位船的定位断面及坐标。

⑵施工单位应在堤段岸坡适当位置设置岸上标位,作为定位船定位放样使用。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抛区定位船的定位断面及坐标,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定位船定位程序进行岸上测量放样,并在定位船定位纪录上签证;现场监理工程师则对定位船的抛锚定位顺序进行监理。定位船定位纪录未经测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抛投均是无效的,不予计量。

3.3石料收方控制:

⑴收方小组人员组成。施工单位应由质检负责人、质检员、量方员、记录员4人参加,监理机构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2人参加。现场丈量计方时收方小组中的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均应在场,并应在收方纪录上现场签证,否则收方无效。

⑵收方地点。每个标段应统一在一个地点进行,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相互监督。

⑶抛石验方以船上量方为主。现场丈量记方时,视船的大小,在长、宽、高方向选择不同部位量测料石堆码尺寸。对堆码较平整的,长、宽、高方向选择不同部位测量料石堆码尺寸。对不规则的堆码形状应测定堆石断面面积(不少于3个)和断面间的长度,再算出计算方量;对堆码成多个“山形”的船只,不予验方。在量方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每船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大内质检负责人、质检员、量方员、记录员现场量方,现场监理工程师跟尺验证、监理员记录。

⑷扣方。现场量方后应视材质、粒径和堆码空隙情况确定扣方比率。对材质和超、逊径超过规定的情况,则应退船;对堆码空隙扣方,初期量方后,可采用承重方式确定扣方空隙率,或上年度经验空隙率实施扣方(石料供应商若有不同意见,可采用承重方式核实)。对恶意码空的料船,施工单位应不予验方,或采取惩罚扣方。

⑸料船验方纪录。量方、扣方时由量方员填写收方五联单(五联单上应标明时间、船号、船主姓名、量方尺寸、计算方量、扣除方量、收方量、抛投区域)。经质检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工方、监理方、石料供应方各1份,另2份由石料供应方应方随船交抛填区旁站监理和施工员。抛完后,抛石区监理和抛石施工员在五联单上签字,其间如发现恶意码虚方和不合格石料时,应在联单上标明扣除方量和核定方量,作为抛投计量和结算的原始依据。

3.4抛投控制:

⑴石料抛投开工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应到岗,否则,现场监理人员可指示暂缓开工。

⑵抛投顺序。抛石应按要求从上游向下游依次抛石。

⑶定位船上的档位核定与抛石船定位控制。在定位船上或挂档缆绳上应按批准的档长确定的挂

档标记,抛石船应确定的抛投档位挂档定位。旁站监理应对挂档标记与抛石船定位进行核定。

⑷抛量控制。施工网格抛投方量应依据设计方量进行控制,按照“总量控制、局部调整”的原则监督施工。在施工控制中,应贯彻“接坡石抛足,坡面石抛匀、备填石抛准,对突出坡嘴处控制方量,对崩窝回流区适当加抛,尽量保证水下近岸水流平顺”的设计意图。实抛过程中,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每个网格的设计抛量一次抛足控制(允许偏差为0~+10%),不允许欠抛。浅水区岸坡抛石宜采用民船转运抛投。

⑸抛投作业控制。在抛投中,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对抛投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定位船上的档位移动纪录和抛石船的移位纪录。对于机械抛投,应监督挖掘机手严格按档区设计抛量确定的船上抛填层厚标记分层挖抛,保证抛撒幅面和平缓移车、严禁沿船推抛块石入江;对于人工抛投,应事先在抛石船上划定档区抛投量标记,严格控制超抛或欠抛现象。对因船型不一致(主要是前舱距不一致)或抛石船搭接不好而产生的漏抛区位,以及现场观察分析有欠抛现象的部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抛。

3.5不良情况处理:

⑴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如遇水流变向和其他未料想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⑵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观测堤岸稳定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现象,需经过处理后再进行抛填作业。

3.6施工进度:当时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7安全文明生产

⑴为便于通航,应设置水面浮标,以示出抛石作业区范围及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航道。

⑵水上运输必须设有醒目的符合航道及水上作业规程规定的各种标志,并有安全指挥艇负责水上安全。

⑶所有船上施工与监理人员应穿戴救生衣上船,严禁无关人员上船。

3.8施工和监理纪录:

⑴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定位船定位纪录、收方纪录、抛投纪录(含抛石船移位和各档区抛投方量纪录)、累计抛量汇总表等施工纪录。监理人员应按上述纪录表格式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

⑵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整理工作,每7d向监理报送一次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⑴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

⑵抛填施工原始记录。

⑶投入的劳动力、设备及其完好率。

⑷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⑸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纪录与统计资料。

四、质量检验

4.1在每个水下抛石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有代表性的水域,分别对不同粒径、不同重量的块石在不同的水位、不同流速下的漂距和水下成型的情况提出实测资料,据以不断调整水上定位并分析相关关系,指导下一阶段施工。

4.2在抛投施工前期,每单元工程抛投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下,进行由测量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水下断面测量(断面间距为20~40)。水下测量后,应分析抛投结果,以便及时调整抛投施工参数和水上作业定位的位置。

4.3当发生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技术措施和调整抛填施工参数,并报送监理批准后执行。

4.4除施工单位的日常质量检查外,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对有怀疑部位和为质量检查进行的试验项目(包括水下地形测量并采用水下摸深或摄像,以便复核水下块石抛填区域边线和坡度)进行监理见证复查。若见证复查资料表明该区域抛投石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缺陷部分进行返工、补抛。

4.5抛石体体积以水上量方检测为主,抛投的均匀性由抛投位置和数量控制,实际抛投厚度由水下地形测量断面测点与原地形比较确定,每个单元工程检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个断面不少于8个测点。

4.6全部石料抛填工程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纪录和文件以及工程缺陷的处理资

料。

五、计量支付

5.1石料抛填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计量单位。符合设计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石料抛填工程,经验收合格,按设计图示断面计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报价单所列的单价支付。抛投数量以监理工程师在水上(船上)验方为主。抛石单价中包括料场征用、石料开采、运输、检验、测量、试验直到抛投到设计图部位等一切费用。

5.2石料抛填工程施工中任一个月的计量和支付,如无设计变更、最终的计量和支付不得大于设计图示相应项目的数量。如有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项目按照设计变更项目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控制支付工程量。

5.3经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石料或未能抛填至监理工程师指定区域的石料,均不予支付。

5.4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在料场和抛填现场取样试验以及质量检查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单所列每立方米(m3)单价重。

5.5抛填区域水下清基工程计量和支付,应根据由施工单位测绘,经监理工程师审签批准的测量资料,以自然方计量和支付。所有的设计图示开挖线以外的清基(开挖)和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清基工作量,均不予支付。

5.6在料场进行表层剥离及开采与加工(包括排水、废弃料处理及开采结束后的平整与边坡处理)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单所列每立方米(m3)单价重,不予另行支付。

六、其他

6.1每一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该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

6.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监理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含工程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文件及工程缺陷处理成果资料。

6.3本细则未列的施工侧量、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