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知识关于时间的总结
1、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注: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应从新招标。)
3、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应顺延截止时间。
4、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载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施工招标还需在订立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到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2、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13、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的、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14、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15、 招标人应该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16、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