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
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
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且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方案和企业有关资料俩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必要时,可于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且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壹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壹致、有效,且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壹联正本和《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于第壹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俩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于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3.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
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2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予以没收,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5.1.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见运行日志。
5.1.2核对集装箱号、封识和所附单证是否壹致;核对单证和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1.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5.1.4查验后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关联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 5.3.1《检疫许可证》要求调离到指运地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5.3.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4.l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4.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4.3凡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货证不符的,根据情况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于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且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
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关联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1.1《检疫许可证》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8.1.2《检疫许可证》无具体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方案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方案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不需于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于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关联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关联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于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2.1检查指定单位的兽医卫生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0.2.2要求进境动物产品专库存放,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加工、使用进境动物产品。
10.2.3要求指定单位制定进境动物产品使用计划,监督指定单位按照申请时申报的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 10.2.4监督指定单位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10.2.5监督指定单位对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6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供核查的关联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10.2.7对擅自将于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调离指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2.8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限期整改。
10.3不需于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
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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