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修水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修水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县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修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修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县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
最低限度。
(三)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四)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三、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蔓延迅速、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火场持续3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救助,经县指挥部负责人同意,报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
状态的建议。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协调交通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预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派扑火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市领导、县应急委员会关于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全县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组织调度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县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2、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3、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4、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负责指导林区乡镇、场对农事用火进行有效管理。
5、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和森林防火需要统筹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7、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开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8、县监察局负责会同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对重大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处理;监督、指导做好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10、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林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11、县卫生局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救护工作。
12、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报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在天气预报时段内发布县气象局制作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
13、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公路、水路运输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和执行防火任务的森林消防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手续。负责本系统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抓好司乘人员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4、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利用气象卫星进行林火监测,发现林火热点信息,及时通知县指挥部办公室;当出现较大森林火灾时,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搜集气象数据,为森林扑火决策做好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15、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企业开通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做好扑救森林防火宣传。
16、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森林派出所做好野外火源巡查工作;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侦破与处理。
(三)办事机构: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林业局,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其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修水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县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抽调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赴火场工作组,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四)工作机构:县扑火前线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现场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前线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镇长任副指挥,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林业局局长为总调度主任,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1、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3、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技术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五)县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担负任务函告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局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县指挥部做好阶段性扑救工作。
1、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县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解放军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县民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
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3、县监察局: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参与或协助森林火灾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情况。
4、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县卫生局:当发生重大林林火为烧毁居民区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机构需要协助、增援时,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卫生防疫、救治工作。
6、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负责公路运送批量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车辆的调配和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的通行费。
7、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8、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报告,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9、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10、县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组织消防人员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
作。
11、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保证扑火指挥通信畅通。
五、预警、滥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县气象局中长期天气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配合县气象局,在修水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三)林火监测
县气象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将卫星热点监测信息报县指挥
部;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四)人工影响天气
县气象局应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和火情,启动人工影响天气森林灭火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
1、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并由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经县指挥部核准后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及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县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外界火场距我县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六、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县指挥部和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3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与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省火场距我省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5种火情之一时,县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县指挥部和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指挥
火灾扑救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二)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边界乡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相关乡镇要积极参与,协同作战。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着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疏散火场附近居民,保护居民人身及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应急通信
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电台要全天开机。扑火队员和赴火场人员必须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县电信公司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县移动公司应调派人员架设应急移动通讯直放站确保前线指挥部通信畅通。
(五)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随身携带水壶、毛巾、灭火弹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扑火时必须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
(六)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七)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八)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火灾现场所需的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等物资发生地不足时,由县指挥部统一调集。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快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九)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2、跨乡镇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县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前线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驻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铺;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本预案实行扑火增援“三个梯队”制,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就近调动力量实施增援。
3、自然保护区
第一梯队:县专业扑火队80人,民兵预备役30人,保护区辖区内乡镇40人,共150人。
第二梯队:本战区乡镇(含森林消防大队驻乡或场分队)150人,县城管大队50人,共计200人。
第三梯队:县公安、消防、武警、县直部门共计1000人。
4、战区划分及力量调配
第一战区:白岭镇、黄龙乡、路口乡、古市镇、全丰镇
第二战区:大桥镇、余段乡、上衫乡、水源乡
第三战区:渣津镇、东港镇、石坳乡
第四战区:马坳镇、程坊乡、西港镇、上杭镇、杭口镇、新湾乡
第五战区:溪口镇、港口镇、布甲乡、大椿乡
第六战区:山口镇、漫江乡、复原乡
第七战区:征村乡、竹坪乡、义宁镇、庙岭乡、三都镇、四都镇
第八战区:黄港镇、上奉镇、何市镇、黄沙镇、黄坳乡
扑火力量: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所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30人;
第二梯队:县森林消防大队80人;
第三梯队:本战区内其他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
5、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县指挥部向调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必须由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需跨县增援扑火队伍时,由县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实施程序按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九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跨区域调动扑救森林火灾实施办法》(九森防指〔2004〕28号)操作。
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扩大应急
当需要其他兄弟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灭火飞机增援时,由县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提出申请。
(十一)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二)新闻报道
1、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局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十三)应急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指挥部报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求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七、后期处置
(一)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伤、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二)调查与评估
县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育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
八、综合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省、市、县、乡(镇、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利用国家森林防火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帮助决策信息支持。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工作平台,与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平台相联接,与县直机关应急联动中心工作平台联通。
县、乡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不少于1部专用固定电话、1台传真机、1台超短波无线基地台、1台微机(且可连接互联网),保证重点森林防火期每日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县森林消防队应当配备1部固定电话、1部移动电话、1台超短波无线基地台、1部背负式移动超短波电台和若干部手持对讲机。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应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在30名以上,村级保证20人以上的扑火应急队伍;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基本的扑火物资(半专业队伍保证风
力灭火机3台以上,二号工具人手1件),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补给。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按省总指挥部、市指挥部要求配足。
(四)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五)宣传、培训、演练
1、公众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值班电话7221155,报警电话12119,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林区中、小学校应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2、培训。县指挥部负责乡镇森林防火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乡镇长和林业工作站站长的培训。所有森林防火指挥员和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3、演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扑火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九、附则
(一)相关说明
1、本预案所称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本预案所称“重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我县《关于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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