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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优秀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4-08-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医学院优秀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优秀课程建设,提高学校课程建设质量,深化教学改,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校级优秀课程立项基本条件

优秀课程是指具有一定特色和先进教学水平的示范性课程。优秀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的改,教学效果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和推广作用。申报校级优秀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列入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各类必修课程,主要包括通识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二)拥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课程负责人应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学校专任教师,近3年,至少完整主讲过2次该课程,教学效果优秀。1名教师只能担任1门课程的负责人。课程组应由3名及以上教师组成,成员均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均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在近3年内担任过本课程的主讲教师。

(三)坚持课程建设与改。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环节、教材等方面进行建设和改,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

(四)教学效果好。督导组专家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均为优良。近3年内有1/3及以上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工作量奖等教学类奖励。

(五)近3年来该课程组成员有与该课程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教研论文、校级及以上教研成果或在研课题。

(六)课程建设科学规划,教学组织严密,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齐全。

二、校级优秀课程立项评审程序

(一)校级优秀课程由课程组申请,填写《医学院优秀课程申报审批表》,各院(系)依据校级优秀课程申报基本条件和评审指标体系,对所申报的课程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有序参评校级优秀课程。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院(系)课程进行评审。院(系)的课程组按评审指标体系作好自评报告的撰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专家组通过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查阅相关材料,提问质疑、咨询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

(三)专家组评审后提出校级优秀课程名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确定为校级优秀课程。

(四)学校将根据校级优秀课程建设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优秀课程的遴选。

三、评审指标等级标准

依据《医学院优秀课程评审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为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和未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两种。评估指标的等级分为A、B、C三级,评估标准给出A、B两级,低于B级的为C级。校级优秀课程评审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为12项,当符合A≥8,C=0时,评审课程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

四、校级优秀课程的期限

校级优秀课程的有效期限为5年,从学校确定为校级优秀课程之日起计算。满5年的将取消其校级优秀课程称号,但满5年后的1年内,各院(系)可在优秀课程评审时重新组织申报,复查合格后重新获得校级优秀课程称号。在校级优秀课程的有效期内,若课程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化或课程组成员更换超过50%时,由课程所在院(系)提出变更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审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五、校级优秀课程建设管理

(一)学校成立校级优秀课程评审专家组,各院(系)成立校级优秀课程评审专家小组。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验收、评审工作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直接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校级优秀课程的评审、验收的日常工作。

(二)各院(系)加强对优秀课程建设与管理。校级优秀课程实行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的两级负责制。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对课程建设规划、进展、质量等把关;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课程建设的管理、协调,经费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

(三)校级优秀课程所在院(系)每年要定期进行1次阶段性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课程负责人在每年的11月底填写《医学院优秀课程建设年度检查表》,并附有当年的课程建设佐证材料清单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实地检查校级优秀课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于次年3月份反馈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核销课程建设经费。

(四)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验收由课程负责人申请,校级优秀课程评审专家组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公示结

果。校级优秀课程建设期满,课程负责人填写《医学院优秀课程建设验收评定表》,并写出总结报告。教务处于每年的3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验收的校级优秀课程进行评审。经验收未达到校级优秀课程建设目标的,在1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仍未达到优秀课程标准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未能按时完成建设的校级优秀课程,经课程负责人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满后仍不申请验收者,亦作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所在院(系)不得次年度的校级优秀课程评审;课程负责人连续2年、课程组成员1年内不得申报校级优秀课程、重点建设专业等项目。

(五)校级优秀课程按年度核拨建设经费,省级优秀课程建设经费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标准配套支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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