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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评奖惩办法

2023-11-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金寨县招商引资考评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全县招商引资考评奖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响洪甸风景区,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各招商分局及县驻外机构。

第三条 引资项目是指从县外引进资金并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物流、市场、旅游、社会事业及其他服务业项目,县内投资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经县招商引资责任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政策性资金、无偿援助资金、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及1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个体工商户项目、砂石开采加工和未经批准的矿产开采项目、落户企业更换法人且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范围。

第四条 引资额是指从县外引进的货币资金或实物的折价金额,实行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认定到位资金数额。招商引资项目按下列标准计算引资额:

1、工业项目按照竣工投产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投入、生产办公用房、生产设备、配套设施及办证等相关费用。

2、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我县未被认定为招商引资企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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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工业项目的,按照实际收购额和竣工投产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新办经营性项目的,按照实际收购额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新办其它类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收购额计算引资额。外来投资者收购已认定为招商引资企业的,从总投资中扣除原认定额。

3、外来投资者租赁、承包我县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竣工投产的,按当年实际纳税额的1:10比例计算引资额。

4、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工业园区配套(指房屋建设)等建设项目,需要县内偿还资金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的,按实际中标额的10%计算引资额。

5、房地产开发(含市场开发)项目按土地净出让金数额计算引资额,竞得企业的引资单位占70%;参加竞争未竞得企业的引进单位合计占30%,引资单位间按参加竞争企业个数平均分配,虽报名未参加拍卖竞争会的不计算。

6、农业项目按租金、机器设备、基础设施实际投入计算,同一公司在同一实施地项目只计算一次。

7、商贸流通项目按照投入运营后固定资产投入认定引资额,同一公司在同一实施地项目只计算一次。

8、旅游项目投入运营后以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计算引资额,包括景点建设、景区租金、征地投入、设在景区的固定标牌广告投入、房屋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费用等。

9、水电开发项目按其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的合理千瓦装机投资标准(不超过5000元/千瓦)认定引资额。

10、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工商注册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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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股份出资额计算到位资金。转让技术或专利的项目按照转让协议及实际支付转让费用票据计算引资额。

11、新引进金融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纳税额的1:20比例一次性计算引资额。

12、已投产工业企业续建、扩建、技改项目投产后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

13、加工制造业项目引资额按120%确认,高新技术项目、外资项目、税收超过5万元/亩项目引资额按200%确认。

14、县招商引资责任组认定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引资人是指引进县外资金、项目的单位和自然人。实行招商信息备案制度,各招商单位要确定一名招商信息员,及时将本单位招商信息报送县招商局审核备案,填写招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备案信息作为确定招商项目跟踪、洽谈、服务、引资单位认定的重要依据。一个招商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资人,确属多个引资人合作引进的大项目,到位资金在2000-5000万元的项目引资人不超过2个(仅限到位资金分配);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超过3个(仅限到位资金分配)。具体引资比例由引资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县招商引资责任组确认。

第六条 各招商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包括项目合同文本、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出让金、到位资金证明、固定资产投入证明(发票或评估报告)等,作为招商引资考评的依据。

第七条 县招商引资责任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考评认定工作,县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招商局具体组织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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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投产项目由招商单位向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办公室申请认定到位资金,县招商引资责任组每季度组织认定一次,采取现场查看和资料查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新开工但未竣工的1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年终组织现场认定。

第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公务费补助。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的招商单位,以县下达单位到位资金目标为基数,超额部分给予公务费补助。公务费补助标准及原则是:

1、工业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万元以内按1.5%计算,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1%计算,5000万元以上按0.5%计算(分段累进计算)。一产、三产项目补助标准为0.5%。同一单位有多类引资项目的,其公务费补助按照各类项目到位资金构成比例分别测算。

2、享受公务费补助的引资单位按以下比例奖励有功人员:公务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80%奖励,5-10万元的按50%奖励,10-30万元的按30%奖励,30万元以上的按10%奖励,实行分段累进计算。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由引资单位评定到个人(人均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没有评定到个人的,该部分奖励资金收缴财政。

3、公务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具体核定,项目税收受益单位是县本级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税收受益单位是乡镇的,由乡镇筹措解决。

第九条 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对完成县下达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目标和到位资金目标的招商单位,分乡镇(含经济开发区、响洪甸风景区)、县直单位(含垂管单位)按完成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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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目标超额部分绝对额分别评定3个先进单位, 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奖金,授予奖牌,县管单位年度岗责目标考评位次上升1位,单位(含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评选招商引资功臣。凡当年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单位,推荐一名招商引资功臣报请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给予5000元奖励,是公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评选招商劲旅。每年从招商组中评出3支招商劲旅,授予奖牌,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参评招商组必须完成年度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目标和到位资金目标,按照当年新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绝对额评定前三名。

第十二条 评选先进招商分局。对完成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目标和到位资金目标的招商分局,按照完成县下达到位资金目标超额部分绝对额评定一个先进招商分局, 县委、县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奖励。对新引进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商单位给予1万元开工奖励,项目开工奖励5000元,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奖励5000元(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三个月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保证金制度。标准为正县实职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副县实职每人每年缴纳800元,正科实职每人每年缴纳600元,副科实职每人每年缴纳400元,其他财政全额拨款在编干部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对完成新引进开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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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个数和到位资金额度两项目标任务之一的,原额退还其当年缴纳的保证金;两项目标任务均未完成的,其当年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对当年没有新引进项目且到位资金无实绩的县管单位(含乡镇)年度不评先,班子成员不评优、不提拔,停发全体干部职工第13个月奖励工资或绩效工资。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且年度考评居后二位的单位、后一位的乡镇给予黄牌警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下一年度有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对连续两年无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且无到位资金实绩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引咎辞职或采取组织措施。对没有新引进项目且到位资金无实绩的垂管单位,不推荐单位评先评优,包括县级以上各种先进单位提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寨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2、招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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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寨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考核内容 基本分 加减分因素 备 注 一、到位资金目标 50 完成到位资金目标得基本分;年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每超5个百分点加1分 完成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扣分;每增加新引进一个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加5分,三 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0分,五千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5分,亿元以上项目加20分 二、新引进开工建设项目目标 30 三、工作开展 20 1、按质、按时报送报表 5 迟报、漏报、错报一次扣0.5 分,扣完为止 工业项目到位资金达到要求目标的得基本分,每低于5个 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0.5分 未足额筹措缴入县会计中心专户的不得分,未在3月底前 缴纳的,每推迟1个月扣1分 2、项目质量 10 3、按时足额缴纳招商引资保证金 5 7

附件2:

项目名称:

招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

投资内容及规模:

投资人(详细名称): 投资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商信息提供人签字:

招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资内容及规模:

投资人(详细名称): 投资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商信息提供人签字:

招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招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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