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 台帐管理
第八条 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
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
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
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十二条 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
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
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严禁出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清算工作。
第五节 清查签认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应收款项清查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季末和年末时,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派专人主动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采取派人前往或发函确认的方式办理签认记录,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确保诉讼有效。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合同总价进行清理,对合同内、合同外或新增和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额,及时取得对方签认,同时记入工程应收款台账并组织清收。 第二十条 对拖欠时间长,但又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有效证明,在该应收款项诉讼时效期满前六个月专题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第六节 内部关联往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关联往来应于发生时通过银行及时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可以于月末采取内部债权债务抵消和银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清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内部关联往来签认制度。原则上债权方为发出“签认单”单位,债权方应按季于季末5日内向债务方发出“签认单”,债务方应于收到“签认单”的3日内予以签认。 第二十三条 对季末未能清偿的款项余额,债务方应向债权方出具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债权方可向债务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节 损失管理
第二十四条 损失管理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处理程序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已作坏账损
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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