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需要请假的时候按照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因本⼈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下⾯是爱汇⽹店铺为⼤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请假的国家规定,欢迎⼤家阅读。
关于公务员请假的国家规定
⼀、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年休假,职⼯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单位根据⼯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部职⼯年休假。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三)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年7天⾄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员按此规定执⾏。借调期间⼀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侓退回本单位。 ⼆、病假规定
(⼀)机关⼯作⼈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事科备案。
(⼆)事业单位⼯作⼈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事同志备案。 (三)⼯作⼈员病假期间⼯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以内(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不⾜6个⽉的,从第3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 (2)⼯作年限11年⾄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 (3)⼯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
4、上述⼯作⼈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员,其病假在6个⽉以内的,原⼯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其病假期间⼯资可在相应⼯作年限计发病假⼯资基础上提⾼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原⼯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作⼈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资每⽉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4、⼯作⼈员计发病假期间⼯资待遇的⼯作年限,仍按现⾏⼯龄计算有关规定执⾏,即从参加⼯作之当年起计算。 5、⼯作⼈员病愈后要求恢复⼯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体确已康复⽅可恢复⼯作;⾝体恢复后在两个⽉内能够坚持正常⼯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内不能坚持正常⼯作且⼜休病假的,应将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作⼈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资。
7、⼯作⼈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作⼈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作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续。
11、⼥性⼯作⼈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资待遇。
12、在⼀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三、事假规定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作⼈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必须离开⼯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事先提出申请,按⼯作⼈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事部门备案。 (⼆)事假期间的⼯资待遇
1、⼯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70%计发。 3、⼯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50%计发。 4、⼯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全部⼯资。
5、⼯作⼈员凡未经请假擅⾃离开⼯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论处。旷⼯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旷⼯天数的基本⼯资;旷⼯7天以上的停发本⼈当⽉全部⼯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资将本⼈的基本⼯资折算成⽇⼯资(每⽉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3、⼯作⼈员按⽐例计发事假⼯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作⼈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5、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请事假不⾜两个⽉的,见习⼯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及以上的,从第3个⽉起,停发见习⼯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作⼈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因本⼈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 7、⼥性⼯作⼈员产假期满,本⼈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 8、⼯作⼈员请事假超过6个⽉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作年限。
9、⼯作⼈员在⼀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10、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作⽇,或者⼀年内累计超过30个⼯作⽇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合同。 本规定⾃发布之⽇起执⾏,由⼈事科负责解释。
【关于公务员请假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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