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大额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一部分。笔者就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起源、发展、执行作初步探讨。 一、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起源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开启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工作。其中第四条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拓宽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的范围,将居民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提现纳入报告范围。其中第四条规定“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使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更具有操作性。其中第十二条规
定“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要求开户单位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台账》,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并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将大额交易报告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明确了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大额交易报告接收单位。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方式,并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之一。其中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三、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间存在的问题
(一)报告内容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居民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存款、
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对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进行报告。 (二)报告接收单位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接收单位为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三)报告表格式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表为《大额现金支付台账》、《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为《大额交易报告》。 (四)报告的报送形式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为纸质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为电子方式。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有的既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又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告。 四、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建议
(一)各级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进行清理,即时废除不合时宜的制度,消除制度不一致的问题。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时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其原因:一是符合新规章大与旧规章效力,上级规章大与下级规章效力的规定;二是符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定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是有利于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劳动,避免重复进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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