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调研报告
王 军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 重庆市 404600)摘 要: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类网络产品的衍生,催促着网络时代和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世界为现实生活的我们提供了各种便利,但我们每个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却需要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被恶意使用等各种问题,而因法律制度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层出不穷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使得互联网技术与国家在保护个人信息上举步维艰。随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呈现出的问题愈演愈烈,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便是强化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数十年里,在各方面尤其是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的成就,人民生活得以富裕,国家得以富强。正因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人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互联网便是这一系列变化的产物。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现如今已融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我们提供着各种便利,它已然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我们在享受这些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处于当前的网络时代,不管是网民在保护个人信息上淡薄的法律意识,还是互联网运营者为了商业利益对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漠视,均严重威胁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1]。因此,公安系统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调研结果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本人有关的一切信息材料,包括生理方面、心理方面、家庭以及社会等各个方面。在当前互联网大环境中,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形势严峻,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愈发迫切。目前的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源头多且获取成本低。就源头方面而言,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大多与网络运营商、网络设备提供者以及各种服务机构有关。这些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大部分都保留着用户在使用其软件过程中所暴露的自身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最常见的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有的甚至还保留着用户银行存款、身体隐私等财产性信息或隐私信息。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病毒这一网络手段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篡改与恶意使用(如窃取他人隐私信息并以此对他人进行勒索、盗取他人身份信息恶意贷款等)。如今,不法分子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诸如在线上线下将窃取的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贩卖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在互联网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因而一些互联网机构在行使相应职权时,比如收集、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对照标准,从而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第二,在立法上,公民在网络中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庞大的网络虚拟世界中,每个人在其中可以畅所欲言,庞大的用户量、不断更新的网络信息使得互联网中负有网络监管职权的人们在监管上难上加难。监管的难易程度表明,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被泄露并传播的速度之快,造成的后果之严重程度可想而知。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高。许多用户在遨游网络海洋时并没有一定的节制性,特别是在社交平台上肆意发布自己个人身份信息、照片、分享自身实时地理位置等等,并且大多时候不设置浏览权限,将自身信息暴露于大众眼前[2]。再如,许多人在使用支付软件需设置支付密码等时,习惯用自身姓名缩写加生日,这导致不法分子在获取其身份信息后更容易套取支付密码或其他个人信息并用于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前对于网络时代的用户个人信息主要通过《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提供保护。第一,宪法方面,规定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相关机构特殊需要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第二,我国目前并未执行民法典,至于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因而属于公民人格权组成的个人信息权也受其保护。第三,《邮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具体法律,对妇女、未成年相关隐私权益等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国家颁布了关于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门实施办法,比如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等。但由于互联网发展过于迅速,当前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十分有效的解决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一难题,在当前国情下,立法机关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任务任重而道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国家层面:随着“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与企业管理,网络平台遭受黑客入侵等外部风险同样威胁着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建立一个完备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迫在眉睫。首先,政府应携手企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条例,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其次,国家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设备提供者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存与使用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3]。社会层面:企业应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加强企业管理层以及企业内部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此外,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与此有关的网络信息维护和管理等知识,以增强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能力。个人层面: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严格来说也不能完全归咎于网络运营者等人,许多时候是人们在使用网络时不经意将自身信息泄露出去的。所以,提高公民对自身信息进行保护的意识也很重要。与此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宣传保护与普及宣传的力度,让更多人明白在当今网络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时多么重要,这样我们在网上冲浪时能更加自觉采取防范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出去。总之,互联网与我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密切,不难发现,只要我们接触网络,我们的许多信息便会暴露于其中,各种广告信息等垃圾信息,无不警示我们正处于透明化时代,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权益将受到更深的侵害,所以网络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从技术方面、法律层面和用户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与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既健康又安全的网络时代。参考文献 [1]朱稷,崔晓勤.浅谈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01):221-222.[2]邱月.浅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现代交际,2018(18):42-43.[3]周红莉.浅析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策略——以中小型城市驻马店市为例[J]西部广播电视,2015(04):87,89.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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