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购基金的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五种模式
1、PE机构出资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出资10%-30%,其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募集。
2、PE机构出资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作为单一LP出资其余部分。
3、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一并)与PE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该公司作为GP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出资20-30%,上市公司与PE机构共同负责募集其余部分。
4、上市公司出资10-20%,结构化投资者出资30%或以上作为优先级,PE机构出资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5、上市公司出资10%以下,PE机构出资30%,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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