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期间的利息能索赔。
债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责任。在工程索赔中,如果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未按时支付工程变更款等,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利息。
工程利息索赔包含如下:
1、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所增加投资的利息;
3、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下: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综上所述,如果工程部分包给分包商的,分包商的索赔款也适用上述各项费用,当分包商提出索赔时,其索赔要求应列入总包商的索赔要求中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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