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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测量工艺标准

2023-06-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测量工艺标准

版本:第1版 文件编号:JGSZ-JS01-001 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 2 主要应用标准和规范

2.0.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2.0.2《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

2.0.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3 测量准备

3.1 技术准备

3.1.1 熟悉和分析施工现场的地理、地形资料、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测量总体控制技术方案;向现场技术员、施工队进行书面的总体测量施工技术交底。

3.1.2 准确计算道路中线、边线坐标、设计高程等内业数据。

3.1.3 对测量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紧急预案。 3.2 仪器设备准备 3.2.1 测量仪器设备:

1)精度不低于土6〞、±(5mm+5ppm·D)全站仪或测距仪; 2)精度不低于S3水准仪;

3)三脚架、棱镜、50m钢尺、塔尺、花杆、直尺、盒尺、测绳。 全站仪、水准仪、钢尺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3.2.2 数据处理设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fx-4500或fx-4800等具备存储计算功能的小型计算器、道路施工测量计算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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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通信设备:对讲机、充电器、信号旗。

3.2.4 其他工具:φ20以上钢钎、皮尺、遮阳(雨)伞、木桩、油漆、石灰、小线、钢钉、红蓝铅笔、笔刷、绘图铅笔、工具袋、记录本等。

3.2.5 交通设备:皮卡车。 3.3 人员准备

测量工程师、技术员、测工等。 3.4 作业条件

3.4.1 天气:避免在高温、大风、大雾等天气作业。

3.4.2 人员:测量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相应证书上岗。 3.4.3 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图纸,并完成控制点的测设。 4 操作工艺

4.1 工艺流程 4.1.1 控制测量 图纸审核 设计交桩 水准点导线点复测 布置路线施工控制网 水准点导线点加密 原地面复测

向现场技术员施工队进行书面交底 交工验收测量 测量档案归档和移交 雨季后、越冬后水准确无误点导线点复测控制测量流程图

4.1.2 施工放样测量

计算放样资料 现场施工放样 复核点位 施工放样流程图

标记放样点并进行现场移交 4.2 施工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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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图纸审核

根据设计图纸和设计交底对路基平纵断面、逐桩高程、坐标、超高、加宽,结构物尺寸等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4.2.2 设计交桩

1)测量桩位交接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交桩,逐一接收平面、高程控制点桩、交点桩、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中心桩,交桩要有桩位平面布置图,桩位交接后办理交接手续。

2)交接桩数量应根据工程的大小确定。如果与另外施工段连接,应在连接处向界外多交至少一个坐标点和水准点。

3)接桩时应察看点位是否松动或被移动,若已松动或被移动,应及时向勘测单位提出补桩的申请。

4)施工单位应逐一记录现场点位,并做好桩位标记,桩标不突出的应用钢尺拴桩,做好标记,便于寻找复测。

5)接桩后应及时进行标桩保护,采取混凝土加固、砌筑保护井和钉设标志牌等措施,容易被车撞轧的控制点应钉设防护栏杆。

4.2.3 根据接桩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水准点、导线点等控制点复测及恢复定线。

1)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监理提交复测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测量方案与计划安排。复测开工报告批准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进行复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工程师。复测范围应延伸到相邻标段内2个点。

2)复测内容包括:平面、高程控制点,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等。

3)桩位的坐标复测宜采用附合导线测法进行,高程复测宜采用附合水准测法。复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交桩单位联系解决。复测合格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提交复测报告,以使复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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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得到确认后使用。

4)精度要求: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2.4 布置路线施工控制网,一般采用附合导线法建立控制网,四等水准控制网。

1)在熟悉设计文件中的路线和结构工程的平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利用原设计控制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测量控制网点,建立施工控制测量网。

2)测量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测量精度和网点的选点、造标、埋石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控制网一般半年要复核一次,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如有丢失、移动,应及时补测、补设。

3)外业观测应选在能见度高、无风的清晨或傍晚进行,以减小大气折光及气压、温度的变化对观测的影响。

4)水准测量可采用一组往返或两组单程进行,往返测或两组单程测高差不符值在限差以内时采用平均值。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5)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高程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6)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 4.2.5 雨季后、冬季后应对水准点、导线点进行复测。 4.3 施工放样

4.3.1 施工前原地貌调查

1)在施工前,应先放出路基征地线(红线),并调查和记录征地线范围内需拆迁或改移的建(构)筑物、树木、文物古迹、各类地下管线等。若征地线范围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及建设单位。

2)应放出设计图纸中过路箱涵、管涵等结构物的中心线位置,并调查其平面位置与高程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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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况相符。若不相符,应及时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经其确认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3)在现况调查结束后,应计算每一桩号中心坐标与对应的路基宽度,放出路基中线与边线。为保证填方段路基边坡的压实度,在每侧路基设计边线外加宽50cm作为填筑边线。如遇到路基范围内有不适宜材料需挖除、换填,必须在开挖之前与换填之前测量其范围及深度,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4)路基清表前,均应根据实际地形划分纵断面,通常可按20~40m划分,若遇地形变化较大时,应加密测设断面,横断方向选取6~10点测量原地面高程,所有点位及高程数据应记录在册。在清表后,恢复所有点位并测量此时地面高程作为清表后的地面高程。

4.3.2 路基施工测量

1)填方段路基每填3~4层应进行边线、高程测设。在距路床顶1.5m内,应按设计纵、横断面数据控制;达到路床设计高程后应准确放样路基中心线及两侧边线,并将路基顶设计高程准确测设到中心及两侧桩位上,按设计中线、宽度、坡度、高程控制并自检,自检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路基挖方段应按设计高程及边坡坡度计算并放出上口开槽线;每挖深一步宜进行边线、高程测设;高程点应布设在两侧护壁处或其他稳定可靠的部位。挖至路床顶1m左右时,高程点应与附近的高程水准点联测。

3)直线上中桩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平曲线上宜为20m;当地势平坦且曲线半径大于800m时,其中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5m。

4.3.3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

1)路面基层施工前,应实测所有桥面铺装层高程,并与设计高程对比。若相差较大,应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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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以确定高程调整量。

2)路面基层施工测量重点在控制各层厚度与宽度。平面测设时,应定出该层的中心与边线桩位。边线桩位放样时应比该层设计宽度宽10cm,以保证压实后该层的设计宽度。

3)高程测设时,应在室内计算设计路面基层高程,然后测设到中线与边线高程控制桩上;在使用摊铺机作业时,此时高程控制桩应采用可调式托盘;且桩位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匝道处可加密至5m。采用钢丝绳定高程时,每20m将φ20以上钢钎砸入牢固的地面,使用紧绳器将钢丝绳绷紧,使其平稳置于已测设好高程的可调式托盘上。在摊铺机行进中,应有专人看管托盘,若发现托盘移动或钢丝绳从托盘掉下时,应立即重测该处高程。

4)当分段施工时,平面及高程放样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100m,以保证分段衔接处线型的平顺美观。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4.3.4 路面面层施工测量

1)路面下面层施工测量:在使用摊铺机进行路面下面层施工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4.2.6.2款。只是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以保证摊铺厚度,必要时,应适当调整摊铺厚度。

2)路面中、上面层施工测量:当摊铺机采用与下面层同样的方法作业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4.2.6.2款。进入正常摊铺后,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高程,以保证摊铺厚度。

3)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4.3.5 路缘石、边坡与边沟施工测量

1)路缘石放样时,直线上桩位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平曲线上宜为5m;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桩位间距不应大于3m。高程控制桩的间距与上述一致。

2)边坡与边沟的施工测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边坡放样时,应每隔20m在上口线定一点位,计算并放出相应桩号下口线位置,两者之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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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线绷紧。

②边沟放样应每隔20~40m放出边沟中线及上口线;至沟底时每隔10m测设一高程桩。 ③锥坡的施工测量应按照曲线设计形式计算坡脚轮廓线的放样数据,并按设计的坡度要求计算长、短半径。锥坡放样一般采用支距法。

4.4 成品检查

分项工程完工后及时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要求的测量检测项目进行检验,并在现场做好标记,复测结果留底备案。

4.5 交工验收测量

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项目交工验收测量: 1)对各工点工程进行中线、各部尺寸、高程逐一测量并与设计对照。

2)在各工点竣工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全项目工程贯通线路的竣工测量,主要任务是复查施工后的路线中桩和断链桩的位置,路线纵断高程,埋设永久性基桩,并按规定设置护桩。负责提交路线曲线表、断链表、中线基桩表、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提供编制竣工文件所需的测量数据。

4.6 测量档案归档和移交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统一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包括交工验收测量)。 4)测量仪器与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5 质量标准

5.1 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测量放样、检查控制,并按照《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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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要求填写相应的质量检验记录表。要求放样准确,便于控制引用,易于保护,工作适当超前;经常指导现场测量;记录当天整理归档;交接有签认。

5.2 成品检查及时准确,标记清楚。

5.3 记录表填写规范,数据清晰,计算准确.签字齐全,卷面整洁。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6 成品保护

6.1 施工过程应妥善保护好场地的放样桩、水准点、导线点桩位。建立成品桩或点位保护责任制度和奖罚制度,经常检查,特别是控制桩位保护要有责任人,有检查记录,有奖罚。

1)对全线控制点桩采用混凝土加固或者用砖砌筑观测平台等进行保护,并和当地老百姓建立融洽关系,告知桩点的位置和重要性,防止老百姓损坏控制桩。对通视良好的控制桩,在周围浇筑5cm厚50cm宽混凝土保护。对所有控制点均用红油漆等做显著标记。

2)放样桩(临时桩)要定在不易被压、碰的位置,并设护桩,插设彩旗等显著标志以防被破坏。 6.2 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对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并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现场检查签认,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6.3 档案归档移交。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交工验收时经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交接要求及时、全面,有清单,有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人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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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质量记录(表式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7.1 测量仪器设备档案(出厂合格证、标定证书、定期检验记录、维修记录)。 7.2 施工放样及复核记录。

1)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全站仪簿。观测者、记录者必须签字。

2)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8 安全、环保措施

8.1 测量人员应主动学习并遵守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奖惩制度、操作规程。 8.2 高空测量要佩带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 8.3 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塔尺、棱镜杆和花杆触碰电线。 8.4 严格执行各种仪器保护规定,做到轻拿轻放。 8.5 电池、塑料、油漆桶等废弃物收回经理部集中处理。

8.6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电磁对施工人员的影响,不得用红外线、激光等照射眼睛。 8.7 测量队(组)应根据工程的测量任务与特点,制订测量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测量安全操作规程等实施办法,确保人身安全和仪器安全。

8.8 测量仪器、工具使用人员,必须学习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条件。仪器精度与性能应符合合同条件及规范要求,仪器的配置与使用范围应经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确定。

8.9 测量仪器使用时的环境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8.10 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扛肩上。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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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拭仪器装箱。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振。

8.0.11 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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