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增强全县教职工的纪律性,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明确休假期间待遇,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持请假条,病假和产假附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院门诊回执,待相关组织批准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县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区校长请假由县教育局批准。
2、各乡办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请假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7天以上由学区(校)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
4、有重大疾病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证明,报县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待遇 1、产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9号)和《国
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晚育的,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产假为105天,另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150天,另外,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一30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工资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全部发给。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c、教职工因公负伤,在医院期间工资照发。
(3)教职工在见习期请病假或产假的,相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婚假待遇
教职工请婚假,根据学校工作情况,一般为3-7天,根据1989年12月28 日颁布的《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15天,根据学校工作特殊情况,应鼓励新婚教职工提前上班。
4、丧假待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学校工作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本人日工资,旷工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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