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风险的制度分析
作者:陈 茜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年第08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信用现状进行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帮助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个人信用;风险;制度;防范
[作者简介]陈茜,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初级职称,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财政绩效评价,广东广州,510900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8-0024-0003 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使得不讲信用的人寸步难行。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这已成为我国个人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何防范个人信用风险,规范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取得的成果 1.制度的法律、政策环境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个人信用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同年,上海市颁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1];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这些法律和规定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2.各类型信用中介机构初具规模
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看,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国际上有两种征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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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模式:一种是欧洲模式即政府主导;一种是美国模式即市场主导。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二者兼而有之,它是由央行上海分行出面,用明确的指令组建征信制度,而公司运行则完全是市场化操作。而广州则由政府和银行牵头,保险、税务、公安等部门都参加征信工作,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资料更加全面和权威[3]。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已逐步开展
各地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征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 A、B、C、D 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1.信用配套制度不完善
我国许多关于个人信用的配套制度, 如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等尚不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还未出台。 由于这些配套制度的不配套, 导致我国个人征信资料严重不全,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 个人存款欺骗、冒领、多头开户现象时常发生, 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同时也无法促进个人资信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广,严重阻碍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2.信用法规体系不健全
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予以支撑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信用立法方面却严重缺位,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立法支持,失信惩戒机制得不到强化与落实,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3.信用网络技术不发达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技术这个重要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子信息发展很快,但产业规模依然很小,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相当落后,信息处理技术基本上处于剪贴拼凑的手工阶段,90%的信息资源尚未电子化。这种网络技术开发与利用的落后,极大地阻碍了信息技术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应用,阻碍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二、对我国个人信用风险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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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所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是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卢现祥,1996)[4](P11)。从个人信用风险的现状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出了问题。
(一)非正式约束
非正式约束是指社会中既有的意识形态、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要素。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约束中,属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范畴的个人信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无疑会在保障经济活动连续与扩大、个人财产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取得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但是,不能忽视文化传统对正式约束的巨大影响,因为同一种正式约束在经过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浸染后往往带有不同的色彩。故此,分析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个人信用的影响如下:
第一,意识形态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减少“搭便车”的可能性,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人受到来自西方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意识形态混乱。所以,在利润至上的今天,中国许多个人玩弄各种手段以获取超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提高政府向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来提高个人意识形态的资本积累,从而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第二,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种价值观,它根源于文化和历史传统。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互相接触而产生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了解和道德规范构成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然而,这种信用文化只适用于范围较狭小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人们的活动范围从一个小社区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传统的信用文化就不能满足需要。现代信用文化与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社会性、制度性、专业性和商业性。因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建立现代信用文化的重要性。 (二)正式约束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最先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他认为,正式约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约束、经济约束和合约。政治约束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约束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5](P19)。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的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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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个人信用的。在中国,存在信用风险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不清晰,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自然也无需讲个人信用了。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6](P98~100)。 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截至2008年年底,央行已为6.4亿公民建立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的有1.4亿人。但是,规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因此,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 (三)实施机制
判断一个制度的安排、运行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其正式约束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制度是否完善,更要看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否则,前述制度安排皆形同虚设。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人们的有限理性以及合作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必须建立制度来为参与交易者提供保障,监测对和约的偏离,并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和约的实施。
而要看一个国家的这种强制性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一个国家的制度得到强而有力的实施会使得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很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明智的主体都会选择履行和约。
这样看来,中国个人信用风险存在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们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就在于我们的实施机制不强。不仅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要知道,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个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制,甚至寸步难行。 三、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就可以证明、查验自然人资信状况,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中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供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一)加快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在应对信用风险时,一个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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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投资的可能性,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
(二)尽快健全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个人征信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7]。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个人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相关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三)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主体是选择守信还是失信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我国目前的情况就是失信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因此,要采取的措施就着眼于如何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其高于失信收益,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失信行为。监管部门应该相互协调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适时的、合理的评估,从宏观的层面对风险进行控制。政府则应该加强对国民的信用和风险教育,加快建立信用社会,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 (四)建立国家个人信用专用网络
目前我国应针对个人信用网络技术开发与利用效率低下,网络硬件与软件投入不足,跨系统、跨行业不能进行互联、沟通的现实问题,全面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规模容量、低成本接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上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和信息交流的双向流通体系,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后盾。 四、结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开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和个人加强合作,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尽可能地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个人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为了提高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速度,保障建设质量,我国还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实际出发,着重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同时注意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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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6]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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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颜文.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宏微观分析[J].财会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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