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截至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已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5058处。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4处。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16日公布,共762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