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生产科研办公楼的筏板基础施工。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水泥:用≥32.5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2.1.2 砂子:用中砂或粗砂。混凝土强度等级C40,膨胀带后浇带C35,含泥量不大于1%。
2.1.3 石子:碎石,粒径5—40mm,,含泥量不大于1%。 2.1.4 外加剂JAE: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掺量为8~10%。 2.1.5 扎丝、垫块:扎丝用18—22号镀锌铁丝;垫块用1:3水泥砂浆埋22号镀锌铁丝预制成。
2.1.6 机械设备:塔吊、插入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砼输送泵车等。
2.1.7 主要工具:锹、胶皮管、提浆机、抹子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垫层标高、基础轴线尺寸,已经过鉴定和检查,并办完隐蔽验收。
2.2.2 模板已经过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在模板上已弹好混凝土浇筑高度标志。
2.2.4 埋设在基础中的各种管线、构件,均已安装完毕,各专业已经汇签,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办完隐检手续。
2.2.5 商砼准用证,合格证,各种原材料的相关证件齐备。 2.2.6 施工供水、供电线路已设置。施工机具设备已进行安装就位,并试运转正常。
2.2.7 混凝土的浇筑顺序详见附图。 3 施工操作工艺
3.1 保持在无水的情况下进行基础结构施工。 3.2 根据结构情况和施工具体条件及要求施工
3.3. 采取底板和梁钢筋、模板一次同时支好,梁侧模板采用吊模支设加固方法。应注意保证梁位置和柱插筋位置正确,混凝土应一次连续浇筑完成。
3.4 因筏板基础长40m以上,设计考虑在中部17-18~1-2—1-4轴设贯通后浇带,宽1.2米以避免出现温度收缩裂缝和便于进行施工分段流水作业。
3.5 混凝土浇筑,应先清除垫层木屑和浮尘,基坑内不得存有积水;木模应浇水湿润,板缝和孔洞应予堵严。
3.6 浇筑混凝土时,应随时注意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和管道有无走动情况。若发现变形或位移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在混凝土初凝前处理完毕,然后方可继续进行。
3.7 混凝土浇筑振捣密实后,在初凝前用提浆机提浆5~8mm,在初凝后终凝前用木抹子搓平带细毛。
3.8 基础浇筑完毕,表面应覆盖和洒水养护,时间不少于14d。 4 质量标准 4.1 主控项目
4.1.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
4.1.2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
4.1.3 试块必须按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评定标准的要求。
4.1.4 基础中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4.2 一般项目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宜有一般缺陷,拆模后尺寸偏差应符合要求。
4.3 允许偏差项目:
基础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序号 项目 检验方法 (mm) 用水准仪或拉线尺量1 标高 ±8 检法 上表面平整用水准仪或拉线尺量2 8 度 检查 基础轴线位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3 10 移 检查 基础截面尺4 ±8 尺量检查 寸 5 成品保护
5.1 模板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坏时,方可进行。
5.2 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以上时,方可在其上行人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3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暖卫、电气、暗管以及所立的门口等进行妥善保护,不得碰撞。
5.4 基础内预留孔洞、预埋螺栓、铁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后凿混凝土。 6 施工注意事项
6.1 混凝土应分层振捣密实,防止出现蜂窝、麻面和混凝土不密实;在吊帮(模板)根部,应待梁下底板浇筑完毕,停0.5―1.0h,待沉实后,再浇上部梁,以免在根部出现烂根现象。
6.2 在混凝土浇捣中应防止垫块位移、钢筋紧贴模板、或振捣不实
造成露筋。
6.3 为严格保持混凝土表面标高正确,要注意避免水平柱移动,或混凝土多铺过厚,少铺过薄;操作时要认真找平,模板要支撑牢固等。 6.4 基础大放角处的砼窝角应顺直,
6.5 后浇带处的砼必须平整顺直,钢筋不得污染。 7 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具有以下质量记录:
7.1 水泥的产品备案证、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7.2 钢筋的备案证、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7.3 砂、石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7.4 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7.5 模板标高、尺寸的预检记录。 7.6 钢筋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报告。
7.7 结构用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7.8 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标养、同条件养护)。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
7.9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10 其它记录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生产科研办公楼
筏 板 基 础 施 工 方 案
岳海建设集团勘察院项目部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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