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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24-03-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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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皖交质监[2009]3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ﻫ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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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ﻫ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检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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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所属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ﻫ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ﻫ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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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三章 质监机构条件与监督范围

ﻫ 第九条 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机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职能部门健全,拥有满足质监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七)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可参照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条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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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质量监督范围划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监督:ﻫ 1、高速公路的新、改(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和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总长大于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工程。

2、5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4级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除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市级交通运输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负责监。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履行监督的范围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ﻫ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从业单位或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ﻫ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质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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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内容

第十五条 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表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表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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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工地实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六)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

(七)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同一县(市、区)内对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交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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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免监督。

(二)专项督察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等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 (三)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进行的随机督查。

第二十一条 质检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对综合督查、专项督察结果,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巡视督查结果,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函告有关单位,督查结果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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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六个月内、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和质检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经质检机构审核通过后,质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质检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后,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检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其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并督查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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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质监机构依据交通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竣工前复测资料及监督工程中的检测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7)。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8)。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五章工程质量举报及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或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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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公正的原则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料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聘请专家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对重大质量只顾,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应依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工程设计等要求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及时报送验收记录。

第六章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七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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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质监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和整理,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按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质监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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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交工监(1994)0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2、《公路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 4、《公路质量监督申不予受理告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6、《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表》

9、《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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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材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揽表 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1—3 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4 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办公室电话 电 话 邮编及地址 要求简况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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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1 、工程总投资 程 简 2 、工程起止地点、里程 况 3、工程设计标准 4、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接上表

标段 施工单位起止桩号 中标价 项目经理 名称 监理处(组)长 电话 电话 监理单位 起止桩号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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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备注 填 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姓名 担任职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 ...。.。 工程部部长 ..。。.。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备注(分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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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框图 填 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

质检字()第 号 :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到我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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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一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 附件3

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我站受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按下述计划由 监督工程师、 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的监督负责人为 .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范围 三、监督主要职责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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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施工阶段

(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五、其他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

等项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详见附表),暂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办理监督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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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审查意见 质量监督申请书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监理单位有关材料 施工单位有关材料 项目 工程情况一览表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工地试验室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初步设计批复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监理合同副本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 监理工作计划 监理细则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 份数 审查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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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范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各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 二、检测依据 文字描述

三、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文字描述 四、检测结果 文字描述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字描述 六、附件

抽查项目检测报告 附件6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工程质量监督站(处):

工程项目业已经过缺陷责任期。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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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手续。

附件:

1。交工验收报告

2.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4.交工验收存在问题处理情况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填写,一式二份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手续)

附件7

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地理位置、包含工程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投资及合同工期。

(二)项目组织:介绍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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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工作依据及内容

(一)鉴定工作依据; (二)鉴定工作内容

1、按照批准的检测大纲进行复测

2、对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试运营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资料及与之相关的是个、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业主资料分标段进行抽查。

三、鉴定工作组织及实施情况

四、复测指标、外观质量检查、内业资料审查结果 五、工程交工验收时存在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试运营期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七、鉴定评分及质量等级结论 八、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件8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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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事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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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接轨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构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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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

参见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主要人员: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 质量评分 竣工验收 评价等级 质监机构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完成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填写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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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结果填写综合评价评语(包括评分和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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