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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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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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促排卵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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