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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拆及作业

2021-05-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塔吊安拆及作业

1、塔吊在运往施工现场过程中,发生的超载、超高等项作业,可能导致损伤设备或发生交通事故,现有控制措施为严格控制超载、超高作业。

2、混凝土基础地耐力不达标,外形尺寸,水平超标。可能导致塔吊倾斜或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严格执行原厂技术要求。

3、销轴、螺栓规格混装,安装不到位,预紧力不够。可能导致塔吊无法正常安装及工作。机械损坏,现有控制措施为:严格报告原厂安装工序要求。

4、爬升套安装导向间隙调整不当。可能导致塔吊无法顶升及降节,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按要求调整。

5、主卷及小车钢丝绳排列不齐,磨损及断丝(股)超标,死首装置不合格。可能导致绳丝绳拉断落物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换绳、更换死首装置。

6、接地保护阻值大或电缆破损。可能导致造成漏电、触电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摇测、重做。

7、各部离合器、刹车装置调整不当磨损超标或失灵。可能导致被吊物坠落、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调整、更换。

8、各部安全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能导致操作失控,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及日常检查。

9、吊索具规格不符、磨损超标。可能导致被吊物坠落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及日常检查。

10、各部钢结构变形、裂纹、开焊。可能导致塔吊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及日常检查。

11、塔吊附着圈及杆规格、尺寸及与建筑物联接处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塔吊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安装验收及日常检查。

12、塔吊作业范围内有障碍物,与变压器、外电线路距离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碰撞及触电,现有控制措施为:按规定搭设防护。

13、施工现场多塔作业,无防碰撞措施。可能导致碰撞,现有控制措施为:制订防碰撞措施。

14、安装人员、电工、塔司信号工未经专业培训,未执证上岗。可能导致无证操作,现有控制措施为: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5、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绝缘鞋等)没按规定佩带及使用。可能导致物体打击、坠落、触电,现有控制措施为: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16、塔吊安装作业时遇有4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可能导致塔吊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停止作业。

17、塔吊使用中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可能导致塔吊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停止作业。

18、作业完毕各部操作手柄回零位、切断电源、松开回转刹车。可能导致塔吊倒塌,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操作规程。

19、拆装单位无相应的拆装资质。可能导致无证上岗,现有控制措施为:资质审查。

20、钩头保险装置、主筒防绳脱装置及排绳轮没有、损坏。可能导致吊索脱出伤人、钢丝绳排列不齐、脱出、断绳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按规定加装及定期检查。

21、吊装、运输、安拆和顶升(降节)无施工作业方案。可能导致施工无序,现有控制措施为:施工前按实际情况制订施工方案。

22、安拆人员、操作人员工作前休息不足、饮酒。可能导致操作人员,现有控制措施为:保证休息、严禁饮酒。

23、塔司在驾驶室中吸烟或使用电炉子。可能导致失火,现有控制措施为:严禁吸烟或使用电炉子。

二、氧气瓶、乙炔瓶的运输、装卸、保管:

1、没有分类运输。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2、没有进行苫盖,火源接近气瓶。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3、气瓶没有放置好,造成气瓶之间互相摩擦。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4、没有防震圈、防护帽。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5、乙炔防护帽没有配齐,造成泄露,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6、卸瓶不当造成瓶之间发生碰撞。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7、用带油的手套接触瓶口。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8、瓶嘴朝下装卸,造成瓶嘴磕碰。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9、装卸周围10米内有明火作业。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0、装卸时有人吸烟。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1、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分开存放。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2、两种气体距离小于5米。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3、防震圈、防护帽没有配齐造成气体泄露。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4、乙炔瓶防护帽没有配齐造成气体泄露。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5、存放仓库没有防晒措施,造成阳光曝晒。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6、存放仓库没有灭火器。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7、乙炔瓶倒放,使瓶内丙酮流出,造成乙炔泄露。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8、存放仓库附近有明火作业。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19、发放给非专业人员,造成使用不当。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气瓶管理规定》。

三、油漆、稀料、沥青油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保管:

1、运输工具。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2、包装不完好,造成泄露。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3、装不完好,造成泄露。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4、没有专用的库房。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5、库房附近有明火作业。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6、库房无通风,无防晒等措施。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7、没有设置合理的消防设备。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库房管理规定》。

8、没有防潮措施,导致包装腐蚀,造成泄露。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9、库房内有人吸烟。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库房管理规定》。

10、没有发给专业人员,使用不当。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化学品公里规定》。

四、脚手管、脚手板的采购、装卸、保管:

1、采购质量差的脚手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撕列。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合格供应商名录》。

2、采购质量差的脚手板,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撕列。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合格供应商名录》。

3、脚手管进入现场后,工人野蛮装卸。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七项禁令》。

4、脚手板进入现场后,工人野蛮装卸。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七项禁令》。

5、现场工具堆放区内脚手板码放混乱。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施工现场器材管理规定》。

6、现场工具堆放区内脚手管码放混乱。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施工现场器材

管理规定》。

五、模板的装卸、保管:

1、模板进入现场后,工人野蛮装卸。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七项禁令》。

2、现场工具堆放区内模板码放混乱。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施工现场器材管理规定》。

六、安全网的采购、保管:

1、采购质量差的安全网,造成安全网的失效。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合格供应商名录》。

2、没有及时入库保管,使安全网受潮,发生变质面失效。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施工现场器材管理规定》。

七、办公区、生活区防火:

1、任意装修改变结构防火通道,不满足消防规定。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

2、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器材失效更换不及时,无火情时随意动用灭火器。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3、部分线路老化、电器长期超负荷使用电路板发热。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在禁火地区吸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引发事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不满足消防疏散规定、通风排烟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6、线路老化裸露、电器超负荷使用发热。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7、长时间使用使电路板发热,与可燃物距离太近。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8、在禁火地区吸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灶具老化、阀门失灵导致漏气、气压表失效、胶管有漏气现象,点火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10、储油罐漏油、存储油罐进油时溢出油箱,点火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11、超负荷使用,发热线路无防护措施,无漏电保护。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12、排烟防火帽不符合有关规定,易燃材料铺设的反水屋面无防火处理,灶头无防护挡板。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13、危险品易燃物无秩序堆放,因与发热高温器材安全距离不足,从而热量积累导致燃烧。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14、操作人员防火意识淡薄,不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操作。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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