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规范⼈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法,引⼊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实施之⽇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张*维、赵*才、黄⼩七、王*其、宋-鸿。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法和内容。本标准适⽤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致伤的⼈员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活、⼯作和社会活动能⼒不同程度丧失。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等级的过程。评定⼈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的⼈员。评定结论
评定⼈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专门知识进⾏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评定书
评定⼈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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