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
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 92 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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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 53 条新格,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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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 11 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①《旧唐书刑法志》。
(四)《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 12 篇 500条的《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 652 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公元 653 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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