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11日 人气: 2498 ℃ 责任编辑: Davy
台规[200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山市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及《台山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包括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含广告、灯箱及门面招牌)及各类新建、改建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市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细则,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台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所确定的市区35平方公里范围。
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修改、变更其面积、平面、层数、高度、层高、外形立面、建筑色彩和±0.00标高等,必须报市规划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到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标明项目基本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 容,接受社会监督和便于城市规划监察管理人员查验。(公示牌格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建立工程规划管理登记表制度(见附件二)。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0.00标高、首层标高、建筑立面、外墙饰面实行检查登记,作为工程验收的主要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规划管理程序: 1、放线、验线; 2、±0.00标高验收; 3、首层标高检查; 4、施工跟踪; 5、总体验收;
6、规划验收合格证发放。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经市规划局备案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负责施工规划放线,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地面标高,绘制放线图(见附件三);并经市规划局验线,核实放线图及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登记表》等开工手续在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规划局发放加具意见的放线图及规划管理登记表,放线图、登记表作为同意开工凭记。 第十条 由监理公司核查首层标高及建筑总高,填写登记表有关内容;建筑立面的施工,监理公司负责监督。规划局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章的,通知其停工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必备条件: (一)已缴清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已按规划报建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
(三)已完成报建图规定的工程内容、道路系统、环境绿化及化粪池等市政配套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本);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设工程批复书(正本); (四)放线图(原件);
(五)加具规划局公章的报建图1份(原件)1份; (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登记表》(正本)。 (七)地面高程和首层高度复查结果各1份; (八)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验收办理过程
(一)到规划局申办厅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及核查申报资料。 (二)规划局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全程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规划验收按《台山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按报建图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以及环境进行规划验收。
(四)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台山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改或处罚,在办理期限内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作违法建设处理。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该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不符合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和市政、管线施工图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逾期不按规定拆除临时性或红线范围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均属违法建设。
经查验确认属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的处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建设,听候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无条件拆除。造成公共或市政设施损坏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修复或赔偿;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法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罚款;建筑立面不按报建图纸施工的(包括超建外挑实体、阳台,砌封阳台,改变立面造型、色调),一律不予规划验收。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15%。(详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串通舞弊(包括监理单位)的单位及责任人,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处分,并在《台山报》上曝光。
第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由市规划局按有关法规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细则,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1、规划公示牌样本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登记表》 3、《放线图表》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5、《细则表》 附件二: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登记表
台规建工函字[200 ]第 号 建设单位 (个人) 建设项目 建设位置 放线单位
报建编号 登记号 规划放验线: 符合规划, 同意施工。 ±0高程核定:
年 月 日 首层高程核定:
年 月 日 建 筑 立面
年 月 日 监理公司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
1. 建设工程经规划放线并验线合格,由我局核发此表。建设单位持有此表方可组织施工。 2. 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面工程后,须持此表联系我局派员现场核定±0,首层标高,建筑立面由监理单位负责复核填写。
3. 建设单位未取得本表或未经我局派员放线、验线擅自施工的,均属违章,我局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如涉及影响道路或管线工程的,责任自负。 台山市规划局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四: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
台规验字[200 ]第 号 报 建 编 号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位 置 验 收 人 员 验收必备
资 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批复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放线图 5.规划图(四至图) 6.报建图 7.规划管理登记表 审查 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 结果
年 月 日 股长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台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验收细则 违法建设类项 处理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其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规划局限期拆除。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范围的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的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影响城市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手续,限期改正,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规划局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违法超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层数。含括超建整层、楼梯屋、建筑物总高度超过标准层一层(3m)的行为。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手续,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超建夹层的 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超建外挑实体的或外挑阳台的; 不予验收 阳台违章封砌实体的; 不予验收
阳台违章封铝窗的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擅自改变建筑面貌 擅自更改层高、标高。 按违章的本层建筑物面积计算,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擅自更改建筑物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 不予验收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继续使用并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5%的罚款(即75元/m2)。
户外广告、招牌宣传牌(栏)和灯饰 未报建先施工的 符合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总造价15%的罚款(即30元/m2)。
不符合要求的,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并处以总造价15%的罚款(即30元/m2)。 不按报建图施工的 符合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总造价15%的罚款(即30元/m2)。
不符合要求的,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并处以总造价15%的罚款(即3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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