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2333185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8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可处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抛掷杂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9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单位处5000元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2
行政权力名称: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3
行政权力名称: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4
行政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7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8
行政权力名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2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3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赔偿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3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10元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50元的罚款。
序号:3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3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序号:3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二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4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补充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缺损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提前办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家庭娱乐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室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需要保护的地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设施工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七条: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
序号 6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含有有毒气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6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在指定市场、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的无照商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 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7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款: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罚款。
序号 6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8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场外(店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8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场外(店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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