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函〔2009〕301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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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厕管理水平,保证公厕清洁、设施完好,方便群众使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公厕;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公厕;居民区、院校、企业公厕;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 绵阳市建设局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厕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环卫专业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保洁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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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
下列公共场所(含公共建筑,下同)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和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
(三)公园和风景名胜游览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
(四)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七条 公厕应当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厕的选址定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卫、城建、规划专业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确定。公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
(一)道路两侧公厕设置的间距,主要繁华街道、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为300--500米,一般街道为500--800米;
(二)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公厕;
(三)城市公共绿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公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的用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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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干道,广场、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单位修建对外开放公厕,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符合规划要求和公厕建设标准。也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改建和维修。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公厕,建立以商养厕、以厕养厕的运行机制。鼓励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干道两侧的酒店、商场、机关团体的内设公厕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
第十条 公厕建设和管理标准: 位于市场、车站、港口、机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馆及其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繁华地段及市、区机关附近,应按一类或星级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位于主要干道,一般商业繁华区,应按二类或一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位于一般地段,应按三类或二类公厕标准建设和管理。
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三类以下的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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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公厕应当逐步向环保化、生态化、景观化的星级公厕发展,提升公厕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配备完善的服务、消洗、照明设施和残疾人蹲位,设置明显的、规范化指示标志。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其卫生设施不全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
第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含已纳入市公厕行业管理并正在使用的单位公厕)。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独立式公厕,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还建;确实不能先建的,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公厕建设应与各类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公厕的管理与保洁标准
第十五条 公厕的管理与保洁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分别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厕的保洁和管理;也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管。允许单位和个人承包公厕的管理与保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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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的管理与保洁应逐步规范化、标准化,随时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繁华地带每天24小时开放,其他地带每天开放16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 公厕管理单位或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绿化等外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厕治安管理,严禁盲流、吸毒人员聚集。
第十八条 达到国家一、二、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管理单位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经费用于公厕的管理、保洁与维修。达不到三类以上标准的公厕,不允许收费。
收费公厕须设专人管理,悬挂《收费许可证》、《保洁制度》,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并接受市民监督。
严禁向政府规定的免费入厕人员收费。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保持公厕卫生清洁及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公厕保洁标准
公厕的保洁应当达到“十无、七净、三通、两完好”的标准: “十无”:无纸片、无烟蒂、无粪迹、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苍蝇、无蛛网、无粪便满溢、地无积水;
“七净”:环境净、天棚净、门窗净、墙壁净、蹲位净、便槽净、设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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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空气流通、水电通、排粪便管道通; “两完好”:建筑物完好、设备完好。
公厕保洁质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独立式公厕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独立式公厕的,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应按规定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50元罚款;
(四)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公厕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卫生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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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收费许可;
(六)收费公厕应当依照《公厕管理办法》保持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设施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应限期维修。对故意拖延或拒不维修的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收费许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园区、建制镇及厂矿企业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公厕△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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