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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控案例

2024-07-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上市公司内控案例

【篇一:上市公司内控案例】

一、三鹿集团简介 1956年,成立幸福乳业生产合作社,经过几代人半个世纪的奋斗, 在同行业创造了多项奇迹和五个率先 1983年率先研制、生产母乳化奶粉(婴儿配方奶粉),1986年率先创造并推广奶牛下乡、牛奶粉),1986年率先创造并推广进城城乡联合模式, 1993年率先实施品牌运营及集团化战略运作,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低成本扩张,迅速崛起 1996年,成立三鹿集团,田文华担任董事长 2006年,三鹿集团引进全球最大乳制品原料出口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奶牛下乡、牛奶三鹿集团简介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点龙头企家重点龙头企业,也是省、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也三鹿集团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管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二百余项。先企三鹿奶粉事件回放2008年9月,三鹿集团因其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掺杂致毒物质三聚氰胺被迅速推向破产的边缘, 2009年2月12日,法院正式宣布三鹿集团破产。三鹿奶粉事件回顾三鹿奶粉事

件回顾在这场 911事件中三鹿集团的内在这场911事件部控制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中, 三鹿集团的内目录事件背景内部控制分析启示与反思二、内部控制分析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五要素分析治理结构分析风险评估分析内部监督分析信息与沟通分析控制活动分析

(一)治理结构分析重要基础从表面上看, 三鹿集团鹿集团具有形成良好治理的所有权结构。三鹿乳业公司(56%)三鹿集团(三鹿集团(100%100%))新西兰恒天然集团(43%)小股东小股东(1%)治理结构分析但大股东三鹿乳业公司推行的是员工持股, 并且由经营者持大股, 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 其余股份由石家庄国资委持有。因此, 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因此, 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分散。以田文华为代表的强势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演变成内部人控制。(二)风险评估分析重要环节识别和分析风险的过程是一种持续及反复的过程,是有效内部控制额关键组成要素。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及时识别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

策略。系统分析经风险评估分析内部风险方面外部风险方面企业面临奶源短缺的风险,三鹿集团在原三鹿未对管理层、经营层及关键岗位人员奶的争夺大战中,弱化了对原奶的质量控制,加大了经营风险。的职业操守进行分析,以防止因为个人偏好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在内外风险夹击下,三鹿缺少应有的风险预警机制,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基础,可以使企业在面临风险的时候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三鹿的风险评估分析一般的企业内部控制都是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设计的(如奶粉的营养成分是否达标等),而对例外事项(如添加三聚氰胺)则重视不足。这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提出了挑战。

显然,食品加工企业除了对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存储储藏、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分析之外,还应该就最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设立应对措施。例如风险评估时针对生产的奶粉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原料提供者添加这些物质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食用这些物质的后果严重性等进行评价、排序,

并从原料采购、产成品的检测验收等方面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三)控制活动分析重要手段三鹿集团能够在2007年前屡次查出耿某提供的牛奶不合格,说明企业拥有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并得到切实执行。事实角度如果三鹿集团的管理者能对日常控制活动中发现的一些不良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对异常现象(屡次不合格的原料提供者后来提供的都是合格原料)寻找合理解释,以进一步提高控制活动的效率效果,就不会发现不了类似耿某的伎俩了。从管理者监管的角度(四)信息与沟通分析重要条件内部沟通上应做到,公司的管理层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就生产、运营等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上应做到,能够很好的将企业的精神、职业道德传递到没每一位员工的身上并贯彻执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三鹿的信息与沟通分析从现有的报道看,早在2008年3月三鹿集团就已经接到消费者的投诉,6月份反映的人越来越多,但直到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才将相关信息上报给石家庄市政府。

这中间已存在信息与沟通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

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药监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但三鹿的实际情况是,石家庄市政府直到9月8日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给河北省政府。这种信息与沟通的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毒奶粉的危害后果。常规、持续的日常监督(五)内部监督分析重要保证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内部监督分析重要保证三鹿的日常监督分析三鹿集团的驻站员监督检查, 未能落实到位, 也缺乏内部控制的专门监督机构对驻站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导致在原奶进入三鹿集团的生产企业之前, 缺乏对奶站经营者的有效团的生产企业之前, 缺乏对奶站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三鹿的专项监督分析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修正与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专项监督不可或缺。

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没有让三鹿集团警醒, 2005年早产奶事件,三鹿集团本应开展全面的早产奶事件,三鹿集团本应开展全面的业务流程专项大检查,但除了将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调离岗位、对直接负责人扣除20%年薪之外,没能从消除内控隐患的角度去解决问题。目录事件背景内部控制分析启示与反思三、启示与反思(一)启示改进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企业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企业信息传递与沟通。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二)三鹿奶粉事件反思三鹿奶粉事件绝非个案,对此类问题绝非查处个别责任人或出台某项制度就可解决的,显然需要道德、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整合措施。合措施。

内部控制的实施远比想象中的复杂和困难。第三组成员于茹于茹刘洋刘洋赵媛赵媛陈琪陈琪张婉张婉thank you!第三组

【篇二:上市公司内控案例】

内控缺陷是指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现代企业中,随着市场环境和公司业务的复杂化,建立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确保内控的有效运行,无疑会减少公司因内控缺陷导致的损失,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本篇分析了2013年度因控制缺陷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几个经典案例,试图剖析其内在原因,并对发现的内控缺陷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乌龙指”惊现,直指内控缺陷案例回顾

1.2013年8月16日,上证指数以2075点低开,到11点一直低位徘徊。

2.11点05分31秒开始,指数曲线直线拉起,原因是中石化和工商银行两只权重股出现瞬间巨额买单,导致在26秒内涨停,随后涌现大批巨额买单,带动整个股指上扬,多达71只权重股涨停;上证指数在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报2198.85点。

3.11点29分,有媒体称: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4.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5.14点23分,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etf套利中系统出现问题。

6.14点55分,光大证券官网不能登录,可能是短时间大量浏览导致崩溃。

7.15点,上交所官微称:今日交易系统正常,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8.16点27分,证监会表示上证指数异常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已展开调查。

9.2013年8月17日(周五)上午11:05,a股突现惊天异动,沪指涨逾5%,据21世纪网消息,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18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

1.公司策略投资部按计划开展etf套利交易,当日设定交易员现货交易额度为8000万元。

2.9点41分到11点02分,交易员发出三组买入180etf成分股的订单。

3.11点07分,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并报告部门领导。为了对冲股票持仓风险,开始卖出股指期货if1309空头合约。 4.下午开盘后,策略投资部开始通过将已买入的股票申购成50etf以及180etf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同时,逐步卖出股指期货if1309、if1312空头合约,以对冲上午买入股票的风险。

5.本次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

18日证监会通报调查结果

1.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

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

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2.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博观评述

出事的策略投资部是光大证券创新业务和业绩的新引擎,在光大内部被寄予厚望。但在“乌龙指”事件中,正是这个“新引擎”遭遇折戟,让创新业务蒙上了系统漏洞及内控不利的阴影。 1.信息系统缺陷

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首先是该系统的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导致在11时05分08秒之后的2秒内,瞬间重复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单;其次是该系统的订单执行系统存在的缺陷,当瞬间重复生成天量市价委托订单时,未有风险控制反应,反而是将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交易所。铭创公司是此次光大事件所用订单执行系统的开发商,当时的中标价仅10万元。而国外类似系统需几百万美元投入,即便是国内类似系统,如恒生公司,其报价也在100万元。同期中信证券引进国外同类产品,软件达几千万元,配套软硬件及线路机房等总投入1.5亿元左右。如此悬殊的费用落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同等的性能落差,但也让人不禁怀疑此套系统的质量。该系统开发项目历时一年左右,并与3月完成研发工作,此后仅仅实行了不到半年的系统联测、压测、情景测试等工作就于7月29日正式上线,运行15个交易日即引发此次事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对网络科技的依赖越来越强,网络安全问题正成为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而现如今企业在内控建设中往往对其不甚关注,一方面由于对网络技术本身缺乏了解,另一方面自身的重视程度有限。如何通过信息技术、信息管理制度、系统使用流程、系统授权等一系列手段的组合,降低企业的网络安全风险将在今后成为内部控制的重大议题。

2.风险控制系统缺陷

通过该事件,光大证券该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没有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说,依照光大对自身风控系统的自信言论来看,我们

完全有理由怀疑该部门业务系统独立于公司其他系统,并未置于公司风控体系监控下。因为如果设有常规的风控体系,并且发挥了基本的作用,风控体系中的任何一道防线发生作用都能避免此次事件的产生。

(1)第一道防线:未对交易员的交易品种、交易金额进行限额管理,操作员的“过大”权限导致了巨大的风险。

(2)第二道防线:部门级风险控制系统缺陷:对部门实盘和当日操作操作金额均未进行限额控制。

(3)第三道防线:公司的风险监控系统没有发现234亿元巨额订单,而且该部门有独立光缆直连上交所的交易单元和报盘机,与经纪和自营通道分开。

令人不解的是,这些权限限制和监控机制对现代的信息技术来说并不难实现,出现这样的集体失灵只能是交易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约束机制出现了问题。

现代证券业已实现了“人-人”——“人-机”——“机-机”交易的系统智能化、自动化达转变;但系统再先进也离不开制度的建设,实际上越是智能化和自动化对制度和流程的设计要求越高,只有基于完备的制度和流程才能实现安全、高效的系统功能,因此最重要的还是制度建设。作为证券业企业来说,风险贯穿业务全流程,必须首先做到制度的完备,再通过系统实现对制度的完全遵循,两者相结合才能做到有力的风险控制。 3.合法合规性缺陷

在合法情况下,由于“隔离墙”的存在,光大证券自营与光大期货相互之间是不应当知道彼此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策略的。而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发生,是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之间隔离措施的完全缺失还是光大有意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无疑是触犯了《证券法》,引发合法合规风险。 ---内控失控,深陷“假票据门”案例回顾

红宝丽(002165)惊现7396万元的假承兑汇票。2013年7月11日晚间,在中小板上市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遭遇了6,896万元的票据诈骗。

红宝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销售业务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在回收货款过程中,发现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公司为防范风险,对该票据及其它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鉴别,发现还有其它假票据,合计

金额6,896万元。后红宝丽公司对已背书出去的承兑票据要求供应商进行鉴别,又发现假票据1张,金额为500万元。至此假票据涉案总金额达到7,396万元。经初步核查发现,涉及的假票据都是由公司某业务员提供,公司已向南京市高淳公安分局申请立案,公安部门已受理。该事件事发至今已有将近半年时间,但是迟迟不见调查结果,红宝丽7000万假票据案成迷。博观评述

撇开谁在造假之说,单从上述内控失控产生的原因分析:

1.红宝丽公司主要客户为冰箱生产型企业,这类客户资金现金流不宽裕,因此红宝丽销售收入中收取承兑汇票应是常见业务,而且收到的承兑票据可能并不是由客户自行开具,而是客户的上游开具,由客户背书转给红宝丽。由此,票据产生风险的渠道激增:来源于客户、来源于客户的上游、来源于各经办环节的业务员等等。

2.由于红宝丽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了节约资金成本,多数情况下会直接将其背书给供应商,而无需缴入银行。由此,为了简便工作,其不到银行查询真伪的情况也很有可能经常发生。

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对于红宝丽而言是一个具有重大风险的事项,应该要对这些风险进行专项管理。据悉,红宝丽早在2008年就对公司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1)收到购货单位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市场部应认真审核,及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经往来核算岗位确认后移交银行,不能及时移交的交财务部销售管理岗位保管,并建立暂保管台帐。(2)财务部与市场部共同认定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客户名单。(3)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手续制度,收到票据认真审核并通过开户银行及时查询。

依照红宝丽的规定,市场部和财务部均应对承兑汇票进行审核、查询,但是此次涉及的假票据都是由公司“某业务员”提供,而且金额如此之大,说明红宝丽所设的两道防线均全线失守,其内控系统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完善制度规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有效地执行这些内控制度。红宝丽的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如若能严格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及时审核,并通过开户银行及时查询,那这样的造假事件是能够避免的。

内控未执行到位,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未被发现;内控若执行到位,谁的责任谁在造假,也就一目了然了。 ---员工贪腐事件曝出内控短板

案例回顾

2013年11月27日,有媒体曝光,称南方航空包括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下称营销委)副主任余思友在内的多名南航员工因事涉重大贪腐案件,在近一周之内陆续被公安部门带走。该报道透露,余思友案件涉及金额或高达数千万元,涉案人员主要手法是在机票销售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内部“窝案”。随后,南航通过其官方微博证实,该公司有四名员工正接受调查。

据称,案件情况可能是余思友牵头,串通包括南航电子商务公司的一批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提前低价买入折扣机票、再高价向市场转售的形式非法获利。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通常采取远期价格低近期价格高的策略,如果远期机票的销售价格为四折,南航参与此事的内部员工便可以在这个价位上提前出一部分机票,待到近期票价收高折扣甚至全价时,再将之前的折扣票以高价位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一位专业从事机票电子商务的人事指出“只有公司内部人士,才有进入机票销售系统修改乘机人信息的权限,才能够在二次转卖的时候保证不会出现乘机人买了票却无法登机的局面。”博观评述

从被曝光的涉案情形来看,余思友等人的作案手法并不复杂,但需要内部多个环节互相配合,而且这样的“窝案”能够持续如此长时间才被发现,只能说明南航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不小的问题。 1.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缺失

南航是我国民航业中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发展较早的企业,1995年就已经开始使用自动出票系统。此次贪腐窝案的问题很大程度也出在对信息系统监管不力上。首先是信息系统权限分配的设置是否合理。对销售系统中乘机人信息进行修改是该作案手段的关节节点,而此修改的权限设置是否合理成为了该业务流程的重要风险点。其次,很多企业开始重视内部监察机制的建立,但是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却不甚重视。拿南航贪腐案来说,信息系统会有操作日志,如果能定期检查操作日志,那就能发现大量的乘客信息修改操作以及其他的蛛丝马迹。

2.权利过分集中,缺乏内部监督“窝案”的发生往往是缺乏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和相互监督。在国内航空公司内部,营销委相对独立,很多业务既是执行者(运动员)又是监督者(裁判员),营销委的过大权利成为了“贪腐窝案”滋生的温床。

过去的几年,南航一直致力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但是反观业绩却是乏善可陈,其中的原因通过这次贪腐窝案的曝光也许可以给人们一点解释。在快速扩张的同时,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才是企业持续进步的动力所在。

---当安全被放一边,内控又在哪里?案例回顾

“11.22事故像一张撕裂的网,引发了众多猜想。”

据11月24日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11.22”事故发生后,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表示,爆炸事故发生在排水暗渠,而非输油管道,管道建于27年前,当时城市建设和现在不同,不存在瞒报情况。之后,中石化官方微博@石化实说发布消息称,经现场认真核实,原油泄漏并爆燃管道是东黄复线管道,已运营27年。在财新网11月23日的报道中,更直接用《东黄复线或在事故前就存在安全隐患》的标题进行了系数报道。“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曾在2011年9月和2012年9月于潍坊市环保局和高密市环保局发布了两次《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黄(复)线、东临线隐患整治工程环境信息公告》,称原本管线所处的郊区现在变为繁华城区,建筑物众多,人口密集,部分管道陆续被占压,导致管道无法抢维修,即使一些没有占压的建筑物也离管道较近,无法进行管道防腐层大修,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虽然早在两年前,东黄复线的管道安全隐患就被中石化提上整改议程,但是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财新记者表示,东黄复线改线工程部分标段的环评工作还在进行当中,至今未能正式动工。”(《东黄复线或在事故前就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11月23日财新网)12月2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发文章《青岛爆炸事故若干疑点待解折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4年来他们组织力量对管线隐患问题进行过3次检测。最近一次检测是在今年7~9月。检测报告目前还在编制中,开挖验证还在进行。到爆炸发生时,开挖验证还未进行到黄岛段。”博观评述

我们说内控的控制措施分类,其中一个分类体系就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此次青岛中石化爆炸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 1.事前决策不科学

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其实相当于一个事前决策过程,事前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划布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行、可行性的论证,并以此为依据形成开发决策。一个不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等于是在地下埋下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2.事中管理不到位

第二道防线就是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如果能够按照既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管理到位,也许就不会造成可燃物的泄漏。

3.事后应急不响应

最后一道防线就是事后控制。在发生泄漏后并没有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置也是造成此次事故人员伤亡特别重大的原因。按规定应启动急处置措施: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去做。

“11.22事故,给中石化和当地政府敲响了警钟,更是为中石化的内”

控管理敲响了警钟,我们不禁试问:到底还有多少隐患深埋地下?

【篇三:上市公司内控案例】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供应商、顾客、政府政策

管理者、环境和整个社区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从来不是表面意义上的权力划分,而是寻找保证决策有效的途径。公司治理架构中涉及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委托,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委托等,多重委托关系注定各层级之间会发生千变万化的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问题也广受关注。本篇通过对2013年多个经典案例的回顾和评述,指出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为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及有效决策程序提供参考。股东及股东大会

案例一:---完善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案例回顾

真功夫两位创始人内讧,股东潘宇海、潘敏峰等状告董事长蔡达标,并大闹公司,将真功夫两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升温到了极点。近日,2011年被批捕的中式快餐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经济犯罪案一审宣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蔡达标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

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事件追溯到1994年,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和小舅子潘宇海共同创立了168蒸品店,即真功夫的前身。初始股权结构为潘宇海50%,姐夫蔡达标和姐姐潘敏峰各占25%。

随着2006年9月,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两家pe的投资,两家pe对真功夫估值高达50亿元,各投1.5亿元,各占3%的股权,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都由50%摊薄到47%。pe投资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达标的能力。因此,无论在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pe都支持蔡达标,力图企业经营确立蔡达标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达标,而潘宇海被逐步边缘化。真功夫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家族矛盾,而在于其世上最差股权结构,家族矛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股权结构不理想所导致的问题。博观评述

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决策方式的重要基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层决策机构,股权结构的无效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决策的无效,并引发一系列的股东矛盾,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根据股权的不同分布情况,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形:第一,在股权分散的情形下,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通过与否取决于项目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的预期。第二,股权集中的情形下,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则取决于控股者对项目的前景预期,重大决策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以控股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股份制企业重大决策的实质决定方式是与股权分布息息相关的。真功夫的股权结构是两个股东各占50%,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股东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仍然是47%对47%,这可谓是世上最差股权结构。当两大股东的发展思路不一致,并且一方欲控制企业,试图确立自身的核心地位时,股权比例的平均化导致争议不断,股东矛盾激化。

真功夫的命运,表明了股权结构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都是可以考虑的股权结构方式。对于真功夫而言,股权集中到一个控股股东名下似乎是更有利的方式。企业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真功夫对等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贡献与之不匹配,这种不匹配程度不断加深,最终酿成悲剧。

第二节董事及董事会

案例二:---将董事长的权利关进“笼子”里案例回顾

2013年10月17日,湘鄂情公告,北京证监局日前向该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示了湘鄂情经营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湘鄂情财务核算存在问题、董事长个人权限过大造成不规范操作、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等,责令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书》还提到,湘鄂情《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造成董事长个人权限过大,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发挥作用,大额对外投资未能及时经三会审议并披露,不规范运作的问题屡屡发生。在湘鄂情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长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内(含10%)的单项投资额”。根据湘鄂情2013年半年报,公司净资产为10.1亿元,这意味着1亿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可以由董事长决定。此外,董事会还将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直接授权给了董事长。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条款违反了《公司法》,造成了董事长个人权限过大,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发挥作用,大额对外投资未能及时经三会审议并披露,导致不规范运作的问题屡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在湘鄂情,孟凯不仅是董事长,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累计持有公司37.45%的股份。这种情况下,董事长权限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博观评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有这样一条注释:“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见,虽然各公司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程度会因为股东的意愿及公司的经营管理风格和模式不尽相同,无法对董事长权限的大小做出具体量化规定,但《章程指引》仍是给出了明显的风险警示。这意味着董事长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制的。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董事会投票决定,像湘鄂情这样,将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管理交易等诸多事项都直接授权给董事长,这样做显然是有瑕疵的,会造成董事会的不作为。

无论是《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还是《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都强调了“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这样一个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董事长绝对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我们常说,公司治理的核心其实并不是权利,而是寻找保证决策有效的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6]第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主要负责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等。因此,董事长只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为履行董事会的一部分授权职能,大部分的决策,还是应当由董事会做出。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领导人,应建立起一个有责任心并富有效率的董事会;董事长权力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决定。

既然各项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给出董事长的具体权限金额,那么很多企业可能一开始并不清楚多少的度才是合适的。借用内控的流行说法,对于董事长的权限设定,公司本身就应该有一个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内部授权管理机制。权限的多少会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董事长对于这样的一项权利,频频做出草率或失误的决策时,董事会就应该有一个及时的响应机制,并适时收回或降低董事长的权限范围,这才是一个良性循环。监事及监事会

---岂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案例回顾

12月17日晚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发布公告称,于昨日收到公司监事温青山的辞呈,“温青山因其个人原因辞去本公司监事一职,即日生效。温青山确认其与本公司及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其他事宜”。据悉,温青山虽然不是中石油董事会成员,其当年财务资产部主任的任职在中石油这样的大国企内也算不得高管,但中石油总会计师的职位无疑已经给予了温青山中石油核心管理层的地位。从温青山

的履历上,我们看到2002年5月,他始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而2002年11月起,他就被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直至今年事发。“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个被常年批判的体制内毛病,被疑正在以最明目昭彰的形式在中石油温青山案中显现。当这位时年55岁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成为8月中石油反腐风暴最新一位被牵连者时,他作为中石油监事的身份也因此终结。博观评述

《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有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温青山作为中石油总会计师,虽然不是中石油董事会成员,也算不上高管,但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显然不能同时兼任监事一职,监事会是为监督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而设立的,财务工作是重点审核对象,既管财务又当监事,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重要监督机构,为了实现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要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一方面应完善监事会的构成,吸引债权人、机构投资者加入监事会,同时增加独立监事;另一方面应明确监事的提名制度(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机构投资者监事、债权人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审核及选举办法),在非职工监事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监事会制度,确保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监事会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监事会,能否不受限制得充分履行其职责,应该是股东尤为关注的问题,作为非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的国有股持有人国资委、以及其他中小股东们,应更加积极有效推进健全监事会及其机制的建设,保证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持“五”独立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前提案例回顾

江苏索普和南纺股份12月19日晚同时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不规范及独立性不强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整改。

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公司为浦发机械提供反担保及后续处理过程中,年报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签署相关备忘录未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未及时披露集团承诺,未在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披露集团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公司财务系统与集团联网,集团个别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公司财务信息。公司设备采购合同需要集团副总审核同意后才能执行,利用集团法律办公室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利用集团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建立、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公司员工社会保险(放心保)统一由集团缴纳,公司部分房产为集团所有,

索普商标和2个专利为集团所有,公司在机构、人员、资产方面独立性不足。

此外,南纺股份也因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不足以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违规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博观评述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公允,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严重依赖、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等,因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是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2002年1 月,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 [2002]1号),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 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江苏索普和南纺股份在机构、人员、资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独立性不足,而独立性地缺乏不仅会造成经营不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还会导致公司面临公众的质疑,甚至证监会处罚等。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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