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业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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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给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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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乙方要本着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的态度,熟悉场地,掌握楼宇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设。
第四条 本物业进驻接管后,应保证人员配置不少于 2 人并应及时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计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以及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与甲方和前物业管企业进行书面交接。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单元电子门等。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停车场等。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置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位置。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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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协助政府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理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整洁有序;房屋完好。
2、 设备:运行良好,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年检标准。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制定房屋设施、设备使用规则制度,建立报修制度及维修管理制度,开展统一的专业维修管理。
4、公共环境:干净卫生,秩序井然,绿化由专人养护,完好率不低于90%
5、交通秩序:机动车辆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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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成立业余消防队,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7、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急修在接到报修通知10分钟到达现场,及时处理维修事项并建立回访档案记录;小修随叫随到,在24小时内处理维修,并建回访档案记录。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不含楼道照明费)、商铺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规定交纳。交纳时间为:交房时预收一年,以后每半年一次通过银行托收或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业主首期物业管理费开始计缴时间为收到开发商入伙通知次月1日起。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3‰交纳滞纳金,若拒不交付,乙方可要求当事业主承担通过法律行径追缴欠费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4、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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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向乙方交纳(不足半月不收,超过半月按全月收取)。
5、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当将此约定凝视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露天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同乙方签订使用协议,并按协议交纳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证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参照《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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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并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承担乙方在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切开支费用(亏损部分)。
5、甲方向乙方提供约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由甲方按乙方要求进行装修,并配置齐相关办公用品,归乙方无偿使用。另需提供 平方米的物业经营用房,由乙方经营使用,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的不足。
6、本小区内物业管理所需的各类工具、用品根据乙方要求,由甲方配齐后交由乙方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结。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以及文化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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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的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主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协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作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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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5、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章 前期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六条 前期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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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
期末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成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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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位。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1〕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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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物业构成明细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商铺 住宅 合计 备注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长兴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xxxxxxxxxxxxxxx》内容中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原合同约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现补充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其他内容不变。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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